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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泉律师:数字藏品法律合规问题如何规避?(图)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11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396 评论:0
从2021年下半年到现在,数字馆藏平台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区块链技术和元界概念的推动下,创造了“投资(空间)投资”的神话。过去,很难想象一张小画能卖到天价;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应该如何客观理性地看待它,我们应该参与其中吗?发行方、平台方、收藏方的法律风险在哪里,如何规避?
3月12日,传商邀请马清泉律师在线分享大家关心的数字馆藏法律合规问题。本次线上沙龙是“元界生态系列活动”第五期,由元界整合营销推动者蒋天传媒主办。
马清泉:
大家好,我是马清泉律师。今天主要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数字馆藏合规的问题。
我首先是一名律师。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自己也是一个收藏家,我也为平台提供过咨询服务,所以接下来的分享内容可能会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数字内容。藏品的基本介绍、政策环境、法律性质、法律风险及合规性。
首先,关于数字馆藏的概念,这里没必要给大家过多的展开。与虚拟火币相比,数字馆藏本身具有非同质化的特点,不可互换、不可分割,但仍极有可能成为我国落后的监管方向。
例如,观鲸平台现在要求购买180天或赠送2年才能转让赠品,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有偿转让。一开始可以捐给别人,但现在的要求是180天,也就是半年。我个人认为,阿里希望利用这段时间来看看国内的数字馆藏之一。监管趋势和避免炒作只是因素之一。
在我国目前对数字馆藏的监管中,其实很多数字馆藏的发行者、创作者或平台也都向我咨询过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非常明确的数字馆藏定义,监管文件依然围绕着虚拟火币展开。
因为数字收藏和虚拟火币有很多相似的特点,比如可能有一些炒作和趋势,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或者可能涉及一些非法集资,尤其是在经常被问到的时候非法集资问题。
从合规和风险规避的角度,我们首先要了解数字馆藏的法律性质。
数字化馆藏平台的法律风险全景
一、NFT 作品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典》,数字馆藏作品的法律性质首先应被认定为一种虚拟财产。敦煌飞天发售时,蚂蚁链发表了一个有趣的说法。在蚂蚁链看来,数字藏品是确认数字艺术品权利的有效可靠的技术手段。因此,蚂蚁链数字收藏本次只允许在有限范围内进行鉴赏、收藏和展示,不能像商品、加密货币一样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所以,数字馆藏本身是一种技术手段,只是一种载体,而不是内容和艺术本身。如果将其理解为一种技术手段,而不是从金融或货币的角度考虑数字藏品,其实数字馆藏是否违法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从数字收藏作品的角度来看,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完全有可能包括我们的数字作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敦煌皮肤、数字歌曲《WATER KNOW》等数字收藏可以理解为作品,其著作权人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权等。网络传播。权利等。
收藏家是否有权将数字收藏品商业化,包括随后的发行和展览?至少目前,在大多数平台上可能会约定,当用户购买数字收藏时,他们得到的只是艺术品的所有权,不包括版权。当然,随着时间线的推进,这个变化可能不一样了,会有更新的。
它还可能涉及视听节目,例如我们的 MV 剪辑的演示。视听节目将涉及许可证问题。
同时,作为向公众提供经过编辑处理的数字作品,数字馆藏作品可以定义为在线出版物。要在数字馆藏平台上发布此类作品,我们还需要相应的许可证。
如今,许多新的数字采集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对于上述许可证的完整性存在一些疑问。因为这些车牌有点像龙珠,收集起来也不是那么简单。
同时,对于我们的数字馆藏收藏者,或者说数字馆藏的创作者,尤其是我们专门孵化IP的运营团队,在选择平台的时候,需要对平台进行一定的考察。因为好的平台也是对我们作品更好的背书。
一旦确定了相应的法律性质,就会有相应的法律风险需要规避。数字馆藏作品虽然是新事物,但仍然可以合法归类,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例如,平台发布网络出版物和视听节目,需要参照相关资质。数字馆藏平台是否具备资质,不存在业务合规依据。
二、数字馆藏行业的法律风险
我们将从民事、行政和刑事风险的角度出发。
(一)民事法律风险
1、版权侵权风险
首先,在民事法律风险方面,我们是第一个也是最容易遇到版权侵权问题的。比如创作者在XX平台,但是同一个作品出现在另一个数字平台上。
根据我国的法律,至少我们国内的数字收藏平台,虽然可能无法履行对所有作品的审慎审查的全部职责,但我们可以做到,至少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要给客户,给用户一个投诉的渠道。与其担心不履行审查义务,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一旦用户发现某作品侵权,就需要给用户一个投诉渠道。
2、数字馆藏作品的存储风险
另一个风险是存储,如果从服务器中删除数字作品或存储它们的服务器被黑客入侵或出现故障,导致购买者持有的数字收藏不再与这些数字作品相关联和对应。
在这种情况下,数字馆藏的销售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因此,如果数字收藏品的销售者同时为数字作品提供托管或存储服务,则可能构成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和数字收藏品购买者的违约行为。
3、不正当竞争风险
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也需要我们关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消费者。 "
数字收藏 数字艺术品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是陌生的,包括那些有意炒作的人可能不知道购买数字收藏后他们将享有哪些权利。因此,如果数字艺术品数字收藏品的出卖人就数字收藏品的性质和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作出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行政法律风险
上一章主要介绍了版权、存储、不正当竞争等民事法律风险,然后从行政法律风险的角度入手。
在行政法律风险方面,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平台的相关资质。鉴于数字馆藏的法律性质多样,数字馆藏平台需要更多资质。
1、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例如,数字收藏作品首先需要使用区块链技术支持,需要将作品上链,并为收藏者提供哈希值等信息。因此,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实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中国网信办.记录在案。
2、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还有在线出版服务。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销售数字馆藏的经营者还需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信息网络船舶视听节目许可证
对于MV或音乐歌曲,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的范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数字馆藏销售者需取得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播放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前往通过备案程序。
4、艺术品管理平台备案
另一方面,数字收藏本身就是一件艺术品。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平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他们的住所备案。
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然,网上交易基本上离不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由于数字馆藏作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行和销售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
6、合法性
最后,如果过度炒作明显会涉及欺骗和诱导,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应注意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此,要想合规运营数字馆藏作品平台,至少需要大量的行政资质许可。数字采集平台投资行为后,首先要检查平台本身的资质是否齐全。问题。
(三)刑事法律风险
除了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我们再来谈谈数字馆藏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可能存在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外,还有侵犯版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侵犯版权罪
数字收藏作品的上传者可能更多地参与了侵犯版权的犯罪。所谓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是指复制、发行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以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他人享有独家出版权。著作权书籍,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示伪造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违法所得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可能涉及此问题的主要是上传数字馆藏作品的侵权者。
尤其是艺人的管理团队,如果在之前的授权协议中,艺人没有明确将作品数字化,上链后作为数字收藏品出售,可能会同时涉及。民事和刑事方面的侵权问题。建议授权主体与艺术家/创作者单独或补充协议。
2、侵权复制品的销售
另一种是销售侵权复制罪数字藏品,可能涉及一些平台经过针对性审核后邀请艺术家入驻。
所谓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是指销售文字作品、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音乐等 电影、电视、视频、计算机软件、书籍和其他作品,以及伪造的艺术品他人签名,非法所得巨额。
三、数字馆藏行业如何投资(空间)
最后,因为我主要为各类投融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所以我就简单说一下投资机构是如何投资(空间)数字馆藏行业的,以及他们关注的重点,不做特别的介绍。
鉴于目前数字馆藏作品的市场发展,相关作品的估值也在不断提升。比如我前两天协助某X平台IP的版权保护。所售作品的市场价格已达数百万元。当然,这还不是最高的,包括国外的一些作品。估值可能更高。
如果你投资一个IP,你需要看其创作团队的稳定性,作品本身是否兼具艺术性和传播性,以及该IP的运营团队是否有过成功运营其他IP的经验。当然,还要考虑IP后期的发展规划,赋能是否有长远发展空间等等。
如果您投资数字化收藏平台,除上述平台资质等法律风险外,相关发行人、发行机制、发行对象、定价机制、交易机制、平台推广承诺等也是关注点。此外,还需要考虑平台上艺人的数量、创作质量、用户数量及其推广方案,以及二级市场的具体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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