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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寄售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分析(组图)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22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832 评论:0
编者注:
随着数字馆藏市场的不断发展,数字馆藏的玩法也越来越多样化。一些数字馆藏平台通过数字馆藏代销的运营模式吸引用户,增加活跃度。笔者对数字馆藏寄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数字托收的概念、类型和性质
数字馆藏代销,具体是指消费者在数字馆藏平台上设置的寄售区购买数字馆藏并进行销售。它本质上是数字馆藏的二次交易,是一个C2C交易市场。
数字馆藏的寄售按照具体的运作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1.限制模式。数字馆藏平台对不同类型的数字馆藏(如首发系列、跟卖、空投、优先购买等)设置不同的最低限价,包括寄售或首日最低价,如卖家以寄售方式销售数字馆藏,卖家设定的寄售价格需在数字馆藏平台规定的价格范围内。
2.自由模式。数字馆藏平台对寄售的数字馆藏价格不做限制,卖家可以自由定价,买家可以自由选择购买。一些平台还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的顺序展示寄售数字馆藏。
3.拍卖模型。寄售数字馆藏由多个买家竞拍,买家需向数字馆藏平台支付一定的押金后才能参与竞拍。卖方设定初始价格并决定每次的价格上涨。出价最高者获胜,押金作为价格。如果中标不成功,平台将退还押金。
二、数字馆藏寄售中的法律关系
在数字馆藏寄售模式中,卖家是最初购买数字馆藏的消费者,数字馆藏平台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买卖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网络虚拟财产,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网络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分别与数字采集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三、数字馆藏寄售的法律风险
(一)二次交易的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数字馆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数字馆藏平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管。数字馆藏是否可以第二次交易尚不清楚。
2022年3月末,We Envelope封禁了包括Art Meta、iBox等在内的多个数字馆藏平台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新增数字馆藏业务相关条款,包括从事将虚拟货币或数字收藏品业务作为非法经营活动,账户提供与数字收藏品二次交易相关的服务或内容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处罚。永久称号。
2022年6月30日,在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的领导下,蚂蚁、腾讯、百度、京东等近30家机构在北京联合发起“数字馆藏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并改善访问。标准已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共识。
2022年9月4日,由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与多家机构联合编制的《数字馆藏合规性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在202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界在“数字经济论坛”上正式发布。《数字馆藏合规评价标准》对数字馆藏流通进行了说明,要求平台和发行人建立合理的销售模式,对赠送、内外流通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数字馆藏指南"
笔者认为,随着行业规范的逐步完善,为防止炒作,相关监管会越来越严格。数字馆藏平台需合理评估二次交易风险,谨慎开放数字馆藏代销模式。
(二)炒作风险
《数字馆藏合规性评价标准》规范了数字馆藏的定价、合规发行和流通,明确了“平台和发行者应当对数字馆藏进行合理定价,避免过度定价,防止出现严重泡沫。设置合理的销售模式,有效对转账、内外流通等进行监控管理,从机制上杜绝无序投机。”
在数字馆藏代销限价模式下,难以保证平台为数字馆藏设定的最低价格的合理性。消费者通过代销进行二次交易时,平台代销规则所标明的价格远高于以往。购买价格。存在投机风险,即低价购买的消费者通过代销方式高价出售,数字馆藏的虚高价格偏离了基本的价值规律。
(三)变相非法设置交易场所的风险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议案》,对NFT市场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作出规范要求。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连续上市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设置交易场所。”
《数字馆藏合规性评价指引》还明确规定“坚决抵制数字馆藏金融化趋势,绝不变相违规设置交易场所,不提供集中交易(集中招标、电子撮合、匿名)为未经许可的数字馆藏进行交易、做市商等)、持续上市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关于违规设置交易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规定了几种情况,包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协议转让数字藏品,依法拍卖不列入本清单)、权益连续挂牌交易,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设定最低交易单位)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交易;“持续上市交易”指同一交易品种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或同一交易品种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集中交易方式(“标准化合约交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交易地统一订立的合同,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约定未来一定时间、地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另一种是交易地统一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约定买受人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约定标的物的合同)等。”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也有相关明确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立二级交易市场并不直接等同于违规或变相设立交易场所。在数字馆藏代销竞价模式中数字藏品,应谨防集中交易。如果招标方式为一般拍卖,且数字采集平台已依法取得拍卖营业执照,则变相非法设置交易场所的风险较低。此外,数字馆藏的寄售也存在持续上市交易的风险。例如,一些数字馆藏平台规定消费者在获得数字馆藏后的处置时间较短。如果少于5个交易日,
这篇文章的作者
于千辉见习律师
专业领域:
企业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彭盛峰团队秉承“专业精神、客户至上”的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专业研究、良好服务提升团队竞争力。团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律师团队现为欧派(603833.SH)、斯凯奇中国、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资源集团、省广中朔、辽宁省政府广东办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标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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