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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行业亟须规范业内普遍认为,NFT模式起源于2017年以太坊推出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2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766 评论:0


随着国内NFT数字馆藏(以下简称数字馆藏)市场的快速增长,关于数字馆藏的讨论也在升温,各方意见不一。

6月初,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防范NFT违规风险工作组》,要求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NFT交易; 6月22日,新华网公布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标准化与治理生态矩阵公约》,其中第4条还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开展NFT业务。尽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人们对这种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所带来的新业态仍有很多期待。

数字馆藏行业亟待监管

业内普遍认为,NFT模型起源于2017年在以太坊上推出的一款名为《Cryptocat》的区块链游戏,原为当代数字作品。 2021 年 3 月,佳士得拍卖行以超过 6900 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一件同样采用 NFT 模式制作的数字艺术品《每一天:前 5000 天》,引爆了 NFT 市场。

从 2021 年 5 月开始,模仿国外 NFT 模型的平台在中国出现,试图分发数字馆藏。起初,他们主要将古玩、字画等文物投进数字馆藏,然后逐渐延伸到现有的版权作品。鉴于大多数对新技术非常敏感的互联网公司认为,基于区块链的 NFT 模式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发展形态,互联网公司纷纷入市布局数字收藏业务,从而推动了基于区块链的 NFT 模式。国内数字馆藏市场迅速崛起。 .

数据显示,中国有近400家数字化收藏平台,几乎每天都有新平台上线。自 2021 年以来发布的数字馆藏数量已达数百万。根据一些发行平台的说法,大多数数字馆藏的发行是“次要的”,其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

不可否认,当前数字馆藏市场的恶性炒作、虚假宣传、非法交易、侵权盗版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行业需要监管和治理。

数字馆藏就是数字作品

关于 NFT,目前媒体使用的大部分来自柯林斯词典的定义:不可替代的代币。这个定义从字面上看有两个意思:非同质化,指的是独特的事物; token,表示事物的价值可以用token来表示。

在国内对数字馆藏的定义中,目前的数字馆藏大多被视为数字作品。因为数字馆藏直接使用数字作品或将非数字作品数字化,结果就是数字作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几乎所有《著作权法》所列的传统作品都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越来越多的当代作品从一开始就以数字形式创作。其实我们能看到的国外NFT收藏也是数字作品。因此,在区块链的语境中表述数字藏品,数字馆藏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唯一标识对应(或锚定),并在互联网区块链上存储和传播的数字作品。文本、音乐、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以外的艺术作品,以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形式的当代数字或传统作品。

鉴于数字馆藏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为改编作品,改编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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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数字馆藏的版权要么属于原始版权所有者,要么属于原始艺术品的所有者,要么属于数字馆藏的开发者和制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是由两人共同分享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数字馆藏是在艺术品或版权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鲜明的作品特征。非同质化是指其独创性。世界那么大,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数字作品是它的表现形式。因此,作为数字作品,数字馆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新形式的作品或衍生作品。

我们知道,作品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资产,可以通过版权交易过程不断增值,从而为版权所有者带来利益。同时,一些作品,如艺术品和艺术品的原创或限量销售的数字复制品,由于其稀缺性而具有收藏价值,适合收藏。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直接出售作品的原件或数字副本来赚钱。

这里所说的收藏价值不仅是指升值价值,还包括对收藏品升值的期望。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收藏客观上有助于保护艺术品,促进艺术品的创造和发展。目前,国内买家也将购买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投资行为。

依法保护数字馆藏

数字馆藏同时具有作品和馆藏的双重属性。作为作品,遵循版权交易规则;作为一个集合,它遵循产权交易规则。这两个属性和规则既相关又相互制约。

在国外,数字馆藏一直以实物形式在区块链上自由交易。这是以数字馆藏的原件或数字副本为标的物的物权交易。

在中国,数字收藏平台规定可以捐赠,但不能转售。之后,一些平台开始逐步放开二级交易数字藏品,即允许数字馆藏拥有者在平台上出售其之前购买的数字馆藏。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开放二级交易是数字馆藏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如果没有二次交易,藏品升值后就无法变现,也就失去了作为投资工具的功能,仅靠升值藏品无法维持数字藏品市场的生存。如果禁止二级交易,将有效取消数字馆藏市场。

数字馆藏交易涉及国家金融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趋势。有人建议将数字馆藏交易纳入数字出版管理,加强内容管控,遏制过度炒作。不过笔者认为,数字馆藏出来的时间还很短,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看清楚。对于一个新事物,应该多给它一点发展和完善的机会,不要急于下结论,最后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确定其合适的发展模式。

根据《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著作权交易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数字馆藏著作权人将原件或复制品出售给收藏者,即直接行使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财产权,并获得了直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转授权他人复制和分发该收藏品,可能会破坏其稀缺性,损害收藏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数字馆藏著作权人在行使数字馆藏著作权时,应遵循不损害收藏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作为商业道德问题进行讨论,仅供读者参考。

数字馆藏既然是作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他人的数字馆藏,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有偿使用。擅自使用他人的数字馆藏,特别是用于商业用途,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他人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创作数字馆藏,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有偿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创作数字馆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数字馆藏属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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