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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 2022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九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名单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27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53 评论:0


2022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第九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涉及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名称和备案号共计348家。笔者发现,数字馆藏行业占比较前几批逐渐增加。数字馆藏行业的火热,让很多从事知识产权、游戏或金融的玩家跃跃欲试。

根据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数字玩家中也有国企、央企等背景的平台。例如,以中央媒体为背景的平台有灵经·人民美术馆、世藏、新华数码等。 、豹青年宇宙、人民科技数字收藏平台、光明艺术、元视等;国有资产平台包括徐库书藏(挂在阿里拍卖)、印章藏、嗨元宇宙、独特艺术、中国人体号码收藏等;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包括阿里拍卖、鲸鱼、灵境文化、鱿鱼、腾讯魔芯、TME数采、百度超链数采、小度寻鱼、京东灵曦、迅雷特数艺术、网易星球数采等。

在 NFT 赋能的背景下,为什么数字馆藏能够出现?据 Nonfungible 统计,收藏品、艺术和游戏是 NFT 的主要应用领域。 2021Q3,NFT在收藏品领域的应用占比超过75%,在艺术领域占比9%,在游戏领域占比7%。同时,NFT 收藏品和艺术品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目前两者占比超过 3.6%,是各类 NFT 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领域。

数字馆藏行业火了,但在数字馆藏的铸造和流通过程中,版权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尽管很多平台认为自己没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但目前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案件表明,平台仅仅提供形式审查义务并不是其逃避责任的关键。平台正式审查义务的程序、方式和是否留下痕迹,将成为司法机关判断责任程度的重要因素。

铸造数字馆藏的风险

1、什么是“制作”数字馆藏的铸造本质是什么?目前业界仍有一些争论。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将传统作品上传上链是一种数字化方式,即在线确认和转让作品的版权。有人认为 NFT 化最终是一种抄袭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上,供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下载、浏览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这里的复制特指传播过程中的复制,与前述的数字复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里抄袭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如何理解链上的工作,需要提前知道什么是NFT? NFT基于区块链技术,NFT赋予数字资产“身份证”。 NFT(Non-Fungible Token),翻译为不可替代的代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商品不可篡改的代币。与比特币、狗狗币等同质化代币相比,NFT 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交换性。因此,NFT可以与虚拟商品一一对应,实现虚拟商品的资产化。

笔者认为,传统作品上链的本质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尽管行业对于传统作品上链无论是版权还是发行权,仍有一些不同的玩法,但从目前的行业应用来看,传统作品的发行权是最重要的应用方向。

2、发行权或信息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传统作品的 NFT 化是否构成分发行为?一般来说,传播行为一般仅限于“有形”行为,网络层面的复制不构成传播,而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杭州互联网法院还认为,发行权的核心特征是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售NFT数字作品尚不能成立。在发行权范围内。

平台的审核义务如何体现?

首先,你们有专业的审核团队吗?

平台从事数字馆藏业务,应具备与行业相匹配的能力,如专业的知识产权审查团队。数字馆藏的核心是保证链上作品的清洁,因为数字馆藏的底层技术依赖于区块链,而区块链的分布式共识机制设计不容易实现逆转作品,并且只能使用侵权的 NFT 作品。链在区块链上断开,转移到“地址黑洞”,从而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做到事前预防,防止侵权作品首次上链,就可以为平台降低侵权风险,节省相应成本。

二、是否对工作进行追溯审核?

数据采集平台的审计义务主要在于作品的溯源审计和作者履历调查。在作品溯源审核方面,上链作品为注册作品的,平台应审核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著作权人取得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证书;如果上链作品未经任何版权登记机构或区块链系统确认。如果是,平台应进行适当的预审,并使用相关技术检查互联网是否存在重复。同时,上链前应要求发布者签署版权声明、保证等相关文件。

在作者履历调查方面,如果作者属于比较知名或成熟的作者,平台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作者以往的作品进行调查,判断作品的原创性;如无其他作品发表数字藏品,平台应注意作品的清洁度,防范侵权风险。

三、非原创作品的授权链接有审核吗?

在很多数字平台中,很多平台都允许来自外链的数字作品在链上存储并重新上链,从而达到跨链流通的目的。平台对跨链作品的审核应该怎么做?首先,平台应要求上传主体提供作品的授权链接,并对授权主体、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要素进行审核,判断跨链作品是否符合清洁度标准。

在具体审核中,平台应注意:(1)著作权人是否授予被许可人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存在的处理作品授权期满后的馆藏);(3)授权内容能否覆盖数字馆藏的所有应用场景。

平台可能涉及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将著作权人作品自行或经他人授权转入数字收藏并流通,构成侵犯著作权,法院将确定平台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确定损失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但不支付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并赔偿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平台构成侵权数字藏品,平台将承担多少侵权?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上述两项不能确定的,应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版税、侵权性质、后果等情况确定。

2、刑事和行政责任

如果平台侵权时间长、受害者群体多、涉案金额大、或涉嫌损害公共利益,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还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对侵权复制品进行处理的,其材料、工具、设备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规营业额可以一并处罚;没有违法营业额,违法营业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平台的侵权责任极其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相关危害行为涉及的两项罪分别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贩卖侵权复制品罪。 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行为是西藏行业合规的重点,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逐步介绍。

虽然行业火爆,但合规是重中之重。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家网信办等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数字藏族产业,并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市场调查。未来监管方向主要取决于整个行业的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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