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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NFT数字藏品行业亟须规范业内普遍认为,NFT模式起源于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2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66 评论:0


版权|运营|保护

数字馆藏

元节

前言

千言

数字馆藏同时具有作品和馆藏的双重属性。作为作品,遵循版权交易规则;作为一个集合数字藏品,它遵循产权交易规则。这两个属性和规则既相关又相互制约。

完整字符数: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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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版权的角度审视 NFT 数字收藏

作者:韩志宇

随着目前国内NFT数字馆藏(以下简称数字馆藏)市场的火爆,关于数字馆藏的讨论不断升温,各方意见不一。

6月初,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防范NFT违规风险工作组》,要求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NFT交易;6月22日,新华网公布了《数字文化创意法规治理生态矩阵公约》,其中第四条还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开展NFT业务。尽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人们对这种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所带来的新业态仍有很多期待。

数字馆藏行业亟待监管

业内普遍认为,NFT 模型起源于 2017 年在以太坊上推出的一款名为《Cryptocat》的区块链游戏,它原本是当代数字作品。2021 年 3 月,佳士得拍卖行以超过 6900 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一件同样采用 NFT 模式制作的数字艺术品《每一天:最初的 5000 天》,引爆了 NFT 市场。

从 2021 年 5 月开始,国内出现了模仿国外 NFT 模型的平台,试图分发数字馆藏。起初,他们主要将古玩、字画等文物投进数字馆藏,然后逐渐扩展到现有的版权作品。鉴于大多数对新技术非常敏感的互联网公司认为,基于区块链的 NFT 模式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发展形态,互联网公司纷纷入市布局数字收藏业务,从而推动了基于区块链的 NFT 模式。国内数字馆藏市场迅速崛起。.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有近400家数字馆藏平台,几乎每天都有新平台上线。自 2021 年以来发布的数字馆藏数量已达数百万。根据一些发行平台的说法,大多数数字馆藏的发行是“次要的”,其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

不可否认,当前数字馆藏市场的恶性炒作、虚假宣传、非法交易、侵权盗版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行业亟待监管治理。

数字馆藏是数字作品

关于 NFT,目前大多数媒体使用的是柯林斯词典中的定义:不可替代的代币。这个定义从字面上看有两个意思:非同质化,指的是独特的事物;token,意思是事物的价值可以用token来表示。

目前,国内对数字馆藏的定义大多将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数字作品。因为数字馆藏直接使用数字作品或将非数字作品数字化,结果就是数字作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几乎所有列入《著作权法》的传统作品都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越来越多的当代作品从一开始就以数字形式创作。其实我们能看到的国外NFT收藏也是数字作品。因此,在区块链的语境中表述,数字馆藏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唯一标识符进行对应(或锚定),并在互联网区块链上存储和传播的数字作品。文本、音乐、视听作品、超出版权保护期限的艺术作品等形式的当代数字或传统作品,以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鉴于数字馆藏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为改编作品,改编者享有著作权。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数字馆藏的版权要么属于原著作权人,要么属于原始艺术品的所有人,要么属于数字馆藏的开发者和制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共享版权的是两个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数字馆藏是在艺术品或版权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鲜明的作品特征。非同质化是指其独创性。世界那么大,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数字作品是它的表现形式。因此,作为数字作品,数字馆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新形式的作品或衍生作品。

我们知道,作品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资产,可以通过版权交易过程不断增值,从而为版权人带来利益。同时,一些作品,如艺术品和艺术品的原创或限量销售的数字复制品,由于其稀缺性而具有收藏价值,适合收藏。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直接出售作品的原件或数字副本来赚钱。

这里所说的收藏价值不仅是指收藏价值,还包括对收藏品升值的期望。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收藏客观上有助于保护艺术品,促进艺术品的创造和发展。目前,国内买家也将购买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投资行为。

依法守护数字馆藏

数字馆藏同时具有作品和馆藏的双重属性。作为作品,遵循版权交易规则;作为一个集合,它遵循产权交易规则。这两个属性和规则既相关又相互制约。

在国外,数字馆藏一直以实物形式在区块链上自由交易。这是以数字馆藏的原件或数字副本为标的物的物权交易。

在中国,数字收藏平台规定可以赠送,但不能转售。之后,一些平台开始逐步放开二级交易,即允许数字馆藏拥有者在平台上出售其之前购买的数字馆藏。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开放二级交易是数字馆藏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如果没有二次交易,藏品升值后就无法变现,也就失去了作为投资工具的功能,仅靠升值藏品无法维持数字藏品市场的生存。如果禁止二级交易,将有效取消数字收藏市场。

数字馆藏交易涉及国家金融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趋势。有人建议将数字馆藏交易纳入数字出版管理,加强内容管控,遏制过度炒作。不过笔者认为,数字馆藏出来的时间还很短,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看清楚。对于一个新事物,应该多给它一点发展和完善的机会,不要急于下结论,最终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确定其合适的发展模式。

根据《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著作权交易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数字馆藏著作权人将原件或复制品出售给收藏者,即直接行使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财产权,并获得了直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转许可他人复制和分发该收藏品,可能会破坏其稀缺性,损害收藏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数字馆藏著作权人在行使数字馆藏著作权时,应遵循不损害收藏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作为商业道德问题进行讨论,仅供读者参考。

数字馆藏既然是作品,就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使用他人的数字馆藏,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有偿使用。擅自使用他人的数字馆藏,特别是用于商业用途,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他人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创作数字馆藏,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创作数字馆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数字馆藏属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应损害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或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数字馆藏是文化创意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产物。它们不仅是数字作品,还承载着大众的投资预期。就像股票和艺术品交易一样,如果科学规范和使用得当,对促进国民经济和文化发展应该具有积极意义。

例如,以收藏的形式推广和传播优秀的数字作品,有利于促进和激发人们特别是中青年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积累提供了新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抢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数字馆藏的应用有助于提升商品品牌价值,创新商业营销环境,赋能产业发展。例如,企业通过铸造数字馆藏来传播企业和品牌形象,表达自己的风景和馆藏,进行数字营销。如果能通过铸造NFT赋能版权资产的数字化管理,将有助于从版权确权、版权交易、侵权盗版发现、合法维权等方面提升版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成为助推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作者为首都版权协会副会长)

科技+法律赋能数字馆藏长远发展

作者:米新磊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所谓“元界”数字藏品,是指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数字世界。网络游戏是元界最典型的应用场景。随着元界享誉全球,NFT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全球掀起了一股热潮。

NFT究竟是什么,它与现在在中国大热的“数字馆藏”有什么关系,数字馆藏的发行和购买涉及哪些权利?

01

数字收藏很火?

由于现实主义艺术作品的稀缺

NFT的英文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翻译为不可替代的股权凭证或不可替代的代币,用于标记特定数字内容在区块链上的元数据。相应的概念称为 Fungible Token。(可替代代币)。

简单来说,NFT本质上是一种权益凭证,每个凭证都有唯一的网络代码,所以它就像一个加密的交换凭证。它很有价值,因为每个凭证都指向数字资产。这些资产可能包括数字艺术图像、GIF、短视频、视频游戏角色、头像、数字音乐专辑、3D 模型等。因此,表面上大家都在如火如荼地交易NFT,但实际上是在交易相应的数字资产。

数字馆藏只是国外 NFT 在中国市场的一种变体。我们所说的国内数字馆藏,其实是真实艺术品的数字版本,就像他们在虚拟世界中的化身一样。

数字收藏的流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应的现实生活艺术品的稀缺性。而最稀有的艺术品是文化馆或博物馆收藏的文物珍品。事实上,文化和博客的数字化收藏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021年6月23日,由敦煌美术学院联合支付宝推出的“敦煌飞天”系列支付码皮肤,开创了文博类数字馆藏的先河,一经推出便迅速售罄。

蓬勃发展的数字馆藏市场引起了主管部门的关注。基于文物数据安全等因素,将文物原型直接数字化制作的“镜面式”数字馆藏基本告别了市场。国家鼓励基于文物的数字作品进行再创作,如近两年屡屡“出圈”的故宫文创。此举虽然有利于稳定数字馆藏市场,但也大大减少了数字馆藏的合法来源。于是,流通平台的关注点开始从国有文化博物馆的文物转向私人收藏。值得注意的是,徐悲鸿的出版

02

版权还是所有权?

对数字馆藏权利的困惑

既然上文提到的 NFT 的本质是数字资产的权益凭证,那么这个“权益”指的是什么?版权还是所有权?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被誉为国内首例NFT案的“胖虎疫苗”插画NFT侵权案中认定,该“权利”指的是数字商品的所有权。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是以数字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买方获得的是财产权,而不是使用数字财产的许可,也不是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但由于该交易过程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不可避免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因此发布者仍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徐悲鸿《奔马图》数字馆藏之争中,浮现的是“权益”的混乱。

2022年5月,腾讯NFT交易平台“魔核”发布徐悲鸿“马”系列数字合集。徐悲鸿数位水墨马系列共有8款模型,选自最具代表性的徐悲鸿奔马题材。《战马》等8部作品。对此,徐悲鸿美术馆的运营方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发表声明质疑:这些数字馆藏的原作部分为赝品,部分无法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完全无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侵犯了徐悲鸿的名誉权和身份权以及徐悲鸿依法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

也就是说,徐悲鸿美术馆认为,徐悲鸿在“魔核”平台上销售的数字馆藏未经授权。不过根据“魔核”平台的说法,他们其实已经获得了原八奔马主人的授权。该权利是指通过拍卖获得原画所有人的所有权。

此外,徐悲鸿已经去世50多年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他所有画作的著作权均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从而进入公有领域,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因此,无需获得版权授权。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没有版权限制(如进入公有领域)的艺术品,原则上每个人都可以分发数字馆藏。但在现实中,发行平台至少会获得原所有者的授权,以维护其数字馆藏的“合法性”和“稀缺性”。

对于徐悲鸿美术馆来说,所有人都可以用徐悲鸿的作品来制作和发行数字馆藏,显然是不能接受的;而对于“幻核”平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似乎也无可非议。两者之间的冲突有可能打破游戏吗?

03

发展前景如何?

科技与法律赋能行业

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共提出8项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开拓数字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融合、融合线上存在的数字文化新体验”。新兴的数字馆藏就是数字文化产业的代表之一。

然而,民族文化产业数字化仍面临诸多困难。例如,存在国有文物不能直接数字化、数字馆藏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数字馆藏重复授权或权利存在缺陷等限制。

通过技术和法律赋能数字文化产业,或许是未来长期可行的路径。从技术上看,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公开透明”的特点,可以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和安全的担忧,艺术品原件的拥有者也获得了以新的、安全的展示渠道和盈利方式,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将得到更有效的传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NFT发行数字产品,可以有效解决资产确权、防止盗版、持续报酬等长期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人们正在动员国家力量,攻克前沿技术的关键问题,力图将元宇宙变成科学工业经济的现实。相信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和自下而上的产业动态互动将为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为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结束】

版权说明

编辑:朱莉安娜

二审:赵新乐

文:《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使用说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独家内容,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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