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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NFT数字藏品的起源及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8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76 评论:0


作者:韩志宇

阅读时间:8分钟

数字馆藏同时具有作品和馆藏的双重属性。作为作品,遵循版权交易规则;作为一个集合,它遵循产权交易规则。这两个属性和规则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

随着目前国内NFT数字馆藏(以下简称数字馆藏)市场的火爆,关于数字馆藏的讨论不断升温。

6月初,福建省某政府部门发布《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醒函》,要求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NFT交易。 6月22日,新华网公布了由其牵头的《数字文化创意监管与治理生态矩阵公约》,其中第4条还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开展NFT业务。 7月12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建设NFT交易平台。可见,人们对这种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催生的新业态还是抱有很大期待的。

数字馆藏的起源和市场现状

业内普遍认为,NFT模型起源于2017年在以太坊上推出的一款名为《Cryptocat》的区块链游戏,原本是数字版权作品。 2021 年 3 月,佳士得拍卖行以超过 6900 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一件同样采用 NFT 模型制作的数字艺术品《每一天:前 5000 天》。这也是美国艺术家迈克·温克尔曼的作品。所创造的数字版权作品引爆了NFT市场。

从 2021 年 5 月开始,模仿国外 NFT 模型的平台在中国出现,试图分发数字馆藏。起初,他们主要将古玩、字画等文物投进数字馆藏,然后逐渐延伸到现有的版权作品。鉴于大多数对新技术非常敏感的互联网公司认为,基于区块链的 NFT 模式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发展形态,互联网公司纷纷入市布局数字收藏业务,从而推动了基于区块链的 NFT 模式。国内数字馆藏市场迅速崛起。 .

7月27日,全国首家具有国家新媒体背景的数字版权收藏平台——中搜世藏平台,发布了中国苏绣研究院提供的数字版权收藏。《苏绣金丝猴哈巴狗》,数量参与预约抽奖的人数是发行数量的数倍。

因此,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入市布局数字馆藏业务。一时间,数字馆藏市场风起云涌。据北青网、新浪网等相关媒体提供的不完全统计,中国有近400家数字收藏平台,几乎每天都有新平台上架。自 2021 年以来发布的数字馆藏数量已达数百万。据一些发行平台介绍,大部分数字馆藏都是“秒光”发行,可见其受欢迎程度。不可否认,当前数字馆藏市场上虚假宣传、侵权盗版现象时有发生,业界担忧“劣币驱逐良币”,呼吁行业监管和治理。

NFT 和数字馆藏的概念定义

关于 NFT,目前大多数媒体都使用柯林斯词典中的定义:不可替代的代币。这个定义从字面上看有两个意思:非同质化,指的是独特的事物; token,就是说这种东西的价值可以用token来表达。

在中国,数字馆藏大多被视为一种数字作品,不包括NFT的金融属性。因为数字馆藏直接使用数字作品或将非数字作品数字化,结果就是数字作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几乎所有列入著作权法的传统作品都可以转换为数字形式。此外,越来越多的当代作品从一开始就以数字方式创作。其实我们能看到的国外NFT收藏也是数字作品。因此,在区块链的语境中表述,数字馆藏是由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唯一标识对应(或锚定),并在互联网区块链上存储和传播的数字作品。其内容包括以图片、文字、音乐、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之外的艺术作品、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形式存在的当代数字或传统作品。

4月16日,时藏平台发布6666份由新华社卫星新闻实验室提供的基于世界首位数字宇航员肖征形象的视频数字版权合集《星际旅行家》,该视频已售罄。 1 秒。

鉴于数字馆藏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为改编作品,改编者享有著作权。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数字馆藏的版权要么属于原著作权人,要么属于原作品的所有人,要么属于数字馆藏的开发者(发行平台)。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是由两人共同分享的。

数字馆藏的属性和特点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数字收藏最初是在艺术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基础上创建的。一项智力成就,因此具有作品的独特特征。非同质化是指其独创性。以世界之大,不可能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而数字馆藏就是它的体现。因此数字藏品,数字馆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新形式的作品或衍生作品。

我们知道,作品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资产,可以通过版权交易过程不断增值,从而为版权所有者带来利益。同时,一些作品,如艺术品和原件或限量版的数字复制品,由于其稀缺性而具有收藏价值,适合收藏。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直接出售作品的原件或数字复制品来赚钱。

这里所说的收藏价值不仅是指升值价值,还包括对收藏品升值的期望。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收藏客观上有助于保护艺术品,促进艺术品的创造和发展。

在国外,人们购买艺术藏品的直接动机不仅仅是欣赏它,而是期望它升值。中国的情况基本相同。根据部分交易平台的调查,数字馆藏买家的年龄基本在35岁以下。 90%以上的买家都期待开启二级交易,希望他们购买的藏品能够升值。这表明国内买家也将购买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可见,数字馆藏也具有投资工具的属性,或者说是馆藏的属性。

版权交易和数字馆藏保护

综上所述,数字馆藏同时具有作品和馆藏的双重属性。作为作品,遵循版权交易规则;作为一个集合,它遵循产权交易规则。这两个属性和规则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

根据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著作权交易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数字馆藏著作权人通过出售馆藏的原件或复制品,实际上直接行使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财产权,并获得了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再授权他人复制和分发同一收藏品,可能会破坏其稀缺性,损害收藏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数字馆藏著作权人在行使数字馆藏著作权时,应遵循不损害收藏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民法总则作为商业道德问题进行讨论。

数字馆藏既然是作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他人的数字馆藏,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有偿使用。擅自使用他人的数字馆藏,特别是用于商业用途,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他人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创作数字馆藏数字藏品,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有偿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数字馆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数字馆藏属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数字馆藏对版权产业发展的意义

作为文化创意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产物,数字馆藏不仅是数字作品,更承载着大众的投资期待。就像股票和艺术品交易一样,如果科学规范和使用得当,对促进国民经济和文化发展应该具有积极意义。

5月28日,中国搜索世藏平台发布了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提供的数字版权合集《徐悲鸿的马》。一经推出,很快就被抢购一空。更友好。”

1、以收藏的形式推广和传播优秀的数字作品,有利于促进和激发人们(尤其是中青年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2、数字馆藏模式的应用为民族作品的保存和文化积累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抢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3、数字馆藏的应用有助于提升产品品牌价值,创新商业营销环境,赋能产业发展。例如,通过数字收藏传播企业和品牌形象,进行数字营销等;

4、通过铸造 NFT 实现版权资产的数字化管理。在版权确权、版权交易、侵权盗版发现、合法维权等方面帮助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

5、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首都版权协会副会长韩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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