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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举行数字藏品行业促进委员会首次研讨会(组图)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17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636 评论:0
前言
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ABI)成立于2016年,由70多家产学研单位自愿共同发起。指导单位为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全国首家经民政局批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ABI定位为区块链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和践行者,致力于构建开放、共享、协作、创新、可信、繁荣的产业生态系统,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
截至2022年4月,ABI已吸纳会员单位300余家,覆盖电信运营商、央企、国企、高校、互联网公司、区块链企业等单位,形成了广泛的地域覆盖和行业覆盖供需双方全覆盖的国际会员网络。 ABI成立了多个以会员单位为主体的行业促进委员会,共同推动优秀应用成果共享、应用技术创新、应用标准制定。
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召开数字馆藏产业促进委员会第一次研讨会。是组织专家、学者和行业先锋,共同探讨和推动国家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发展的研讨会。 《数字馆藏治理研究报告》编制启动会,将为我国数字馆藏行业一系列标准建设提供专业支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伟清团队受邀出席会议。团队的赵佳律师作了题为“数字馆藏法律制度本土化研究”的主题演讲。演讲如下:
数字馆藏如何实现法制中国化?
——在ABI数字馆藏产业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非常感谢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邀请钱伟清团队参加数字馆藏产业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研讨会!
女士们,先生们:
近期,全球数字经济的跨界融合发展迅速。国家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文物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中华优秀文明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要让更多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焕发活力,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5月22日,两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全国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尽收眼底,中华文化的数字化成果将被全民共享。文化数字化成为国家战略,数字文化产业迎来政策红利期。
作为数字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产业,数字馆藏发展正逢其时。
数字馆藏本身是进口产品,在中国内地发展最大的难点就是本土化。我们认为,数字馆藏行业的本土化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区块链技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包括资源与技术的融合、文化市场监管与科技金融监管、产业促进与行业监管等。
二是数字馆藏从原有法律体系向中国法律体系的转变,包括数字馆藏所附权益的认定、馆藏、交易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确认,商业运营、授权、投融资。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转变。
问题 1:融合
数字馆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必然需要区块链技术领域与中国传统文化领域相互充分了解。
一、目前,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现状如何?资源市场如何?法律保护如何?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1.我国文化资源丰富数字藏品,但家庭背景和资料库不完整。国有文化和博客资源已被纳入普查数据库,但民间文化和博客资源从未被普查过。
例如:上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年前,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五年前。国外向我国通报的被盗文物数据库上一次更新是三年前。中国失窃(遗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仅公布636件失窃(遗失)文物。
2.我国文化和博客数据资源市场尚待开发
例如:国有文化和博客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文件等属于国家。国家文物局认为,文博单位必须坚持公益属性,不得将文物原资料作为限量商品直接出售。没有脱敏和创新创造,国有文化和博客数据资源就无法进入市场。
同时,据测算,民间文博资源总量是国有文博资源总量的十倍以上。但由于权属确认、文物鉴定、资源价值评估等困难,进入市场的文博资源十分有限。
3.国内大型文博机构已开始从文博产业向文博业务转型,但尝试并未成功
例如:以文创为突破口的转型
2016年(六年前),文化部下发文件,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估值、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运营。 2021年中宣部将牵头八部委发文,强调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可投资设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估值和入股开发文创产品。
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的投入还只停留在研究层面。
4.《文化产业促进法》还在制定中,《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修改还在初审中
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一直处于立法过程中,但自2019年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一直未颁布实施。
《文物保护法》作为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自2020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修订草案至今已有两年时间,《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在初步审查过程中。
文博领域资源调控和产业扶持重点法律尚未出台,文博资源产业化必然存在诸多未知的法律风险。
二、基于此,我们认为当前区块链技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度融合面临几个难点:
1.文化博客资源库未知,数字馆藏行业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数字馆藏行业需要依靠传统文化的凝聚力。数据是最好的证明,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数字馆藏所能聚集的共识必然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数字馆藏所涉及的资源权来源不明确,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
2.文化和博客资源数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缺乏统筹规划,法律后果不确定;
例如:国有文化和博客资源数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是数据还是档案?
根据《档案法》第二条,文化和博客资源属于从事文化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国家和社会保护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历史记录。 .
但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化和博客资源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
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要素。
但《档案法》规定,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政府预算,即档案只有事业,没有产业。
涉及国有文化和博客资源相关数据的行为的刑事风险也不同。
如果界定为“档案”,根据刑法第329条,对国有文物数据档案的“授权不当”或者“监督不当”,可以构成擅自转移国有档案罪。 .
3.数字馆藏行业的合规建设,既要遵守区块链行业监管,也要遵守文物监管。合规体系很难建立。
文物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包括:文物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区块链行业监管部门包括:网信办、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在多部门的联合监管下,建立一个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确实是很难的。
三、区块链技术可以与传统文化资源市场融合哪些痛点?
1.溯源解决困扰文物艺术品的百年难题。
传统文物和艺术品的鉴定(有证据)是世界无法攻克的百年难题。
溯源不能解决真相,但可以实现这个东西和这个东西的比对判断,还可以实现对其衍生数字馆藏数量的固定和查询,从而保证判断和判断。交易目标的可验证性。
2.线上交易解决实物收藏交易中的派送问题。
传统文物和艺术品历史悠久,材料易碎。储存、维护和运输是藏家在持有文物艺术品后面临的最大问题。数字馆藏直接跳过了这个问题,让数字化的文物和艺术品能够以无损和安全的方式存储和转移。
3.区块链解决传统文物艺术品确权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进入市场的传统文物艺术品的证据保全问题,难以确认出卖人的权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瑕疵。从数字藏品发行开始,区块上就会产生唯一的哈希值,每次流通也会产生唯一的哈希值。搜索和溯源可以零成本进行对比,非常清晰。收藏者持有数字馆藏后,不仅可以通过链上的信息展示其对数字馆藏的权利,还可以清楚地了解所有前辈持有该馆藏的情况。链上信息对数字馆藏价值的背书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4.数字馆藏是文化和博客资源IP发布的绝佳途径
数字馆藏不是实物馆藏,其开发、利用、交易、管理和市场监管与文化博物馆的实物馆藏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数字馆藏市场多么活跃,所有交易、持有、运营、授权等一系列法律行为都可以公开、公开、透明、可验证,轻松实现监管。管理成本远低于实物托收交易。而数字馆藏的运营,则是实物馆藏本身价值的宣传和背书。数字馆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也可以极大地推动实体馆藏IP的市场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区块链技术对文化和博客资源市场化带来的助力是惊人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动力。但是,动机越大,如果合规系统不到位,风险就越大。
如果不法分子利用数字馆藏进行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文化博客资源许可方与数字馆藏平台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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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数字馆藏市场的合规建设必须先行!
问题 2:转型
作为进口产品,数字馆藏是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中生产和开发的。它存在的账号只要有账号和密码就可以有账号;其交易不仅是所有权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而且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许可;它生产的国家没有文物只有遗产的概念,所有的遗产都经过国家认证和公示,可以查证。
数字馆藏来到中国,变化巨大。
上述所有前提都变了,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数字馆藏产业没有中国特色,那就是无根之树,无源之水。但很遗憾,我们看到国内一些数字采集平台为了规避区块链行业的监管,选择了一些与我国立法和司法逻辑完全不同的运营思路。
在这里,我们要说清楚:
1.我国的一般理论认为,虚拟资产应被视为动产,采用所有权保护方式进行保护。数字馆藏所附带的民事法律权利受民法典保护,数字馆藏的法律体系也必须以民法典为核心。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充分表明,数字馆藏的司法保护仅限于“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2.市场上销售数字馆藏的一方应为商家,商家对所售数字馆藏的产品质量负责。数字馆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购买者享有消费者待遇,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认为发行数字馆藏可以通过合同免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义务的行为,必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数字藏品,应当无效。
3. 不是数字馆藏不能交易,而是不能通过中心化交易进行交易,权益不能按照标准化的交易单位连续上市交易。严禁从事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活动,不得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投机等非法活动。
4. 文物数据的授权暂时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文物数据是档案还是数据的关键问题没有解决,开发利用的犯罪风险边界无法划定。未经脱敏处理的文物数据开发利用,必然会带来刑事风险。
5.看来,文创数据的授权不仅可以依靠文博IP的凝聚力,还可以避免文物数据合规管理的问题。重组问题、授权合作定价问题可能是追溯调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风险。
总之,我们认为:
1.数字馆藏不是简单的“商品”,而是凝聚文化、文化旅游、文化博客的WEB3.0链接。数字馆藏行业发展的未来绝不是简单的复制文化。建设合规体系,既是约束,也是引导,引领区块链技术与文化、文旅、文博全面融合,辐射相关领域经济共同发展。我们相信数字馆藏行业能够将收藏者的数量从全国的 8000 万扩大到 14 亿。
2.数字馆藏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但企业和平台在构建流通或处置流程时应坚持以《民法典》为核心构建内部合规体系.
3. 数字馆藏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要坚持从严管爱,在合规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政策部署,加大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和政策力度。倾向和其他保护市场的方法。
结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伟清团队将配合编制《中国数字馆藏产业地图》,积极推动文化资源与区块链数字化有机融合,构建中国数字馆藏合规体系,实现中国数字馆藏走进14亿人,传承中华文明浓厚的社会氛围,真正由内而外的文化自信。
(全文结束)
关于钱维清:
钱维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律师。
先后担任四级法院法官,从事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创办中国人民大学国有企业改制研究所,并担任跨国商法研究所所长;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钱维清律师荣获最具影响力品牌律师奖。
业务领域包括:重大商事纠纷解决、公司重组、资产重组、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国有博物馆运营创新、艺术品金融服务、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法律研究、文物犯罪刑事辩护等。曾任中国国家博物馆首席律师、国家博物馆法律顾问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创建了文物艺术品“三确认”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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