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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数字藏品制作中的著作权合规保护与许可使用方式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4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30 评论:0
本文共4090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 )中,我们分析了文创数字馆藏的定义、行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在此基础上,我们得出结论,文创数字馆藏的合规性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作为底层文创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二是作为表面的数字馆藏运营。 . 在这两个层面,都会涉及到版权问题。本部分将分析与数字文创馆藏相关的版权合规问题。
三、文创数字馆藏版权合规
根据数字文创的定义,数字文创馆藏的底层产品包括作品、艺术品和商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艺术品界定为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可见,艺术品在本质上也是作品。其他商品形式的数字文创产品,实际上是指难以直接定义为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整体文创产品,但往往包含视觉、听觉、文字等创新元素并具有作品的特点。因此,对于文创数字馆藏,
对于数字馆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来说,需要关注数字馆藏从设计、制作、发行到购买和使用的整个周期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对于数字馆藏经营者来说,需要从两个方面关注版权问题:一是作为数字馆藏基础的数字作品的版权生成方式;作品中著作权的使用,以及购买者获得的著作权许可的内容。
(一)文创数字馆藏开发制作中的版权合规
文创数字馆藏开发生产中的版权问题,本质上是与作为其基础的文创产品,即数字作品、艺术品或商品有关的版权问题。对于开发者和制作者来说,考虑版权问题的方式通常是:首先,要分析作品在数字馆藏底层产品中的存在形式。其次,评估各种作品的版权产生方式。如果文化创意作品是由经营者创作的,需要确定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归属,并形成法律证明。通常,著作权人会采取著作权登记、区块链存储等著作权保护措施。
对于数字馆藏的开发者和制作者,涉及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制作数字馆藏的素材时,在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范围和授权内容。与实际使用方法一致。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容易混淆或争议的问题。对于相同的使用行为,版权许可合同条款可能有多个不同版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通过解释法律规范或参考司法判例,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例如数字藏品,艺术品、摄影作品、设计图纸的数字化“3D模型”和“3D雕塑”,以及将2D视听作品转换为3D版本使用,在实践中对应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并不相同。,有的将其定义为作品的复制,有的将其定义为编辑、修改,也有的将其定义为改编。中国法院在审理设计图侵权案件时,有的判决认定“使用3dsMax设计工具软件进行模型制作(造型)、为相应物体添加相应材质或纹理、给场景加光、修图、美化、渲染等。完成制作步骤的行为”属于“在虚拟空间中对原作的复制”,不构成新作品。尽管有上述司法判例的支持,
对于快速发展的文创数字馆藏行业来说,上述争议只是冰山一角。在新技术、新模式下,很难直接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类型。是的,市场主体不可能预测立法的方向,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对于数字馆藏的开发者和制作者来说,在版权合规方面,他们可以通过符合商业惯例的协议来完全降低自己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设计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关方案时,尽量全面地描述使用方法、过程、效果等行为的细节,使法律合同条款与商业行为习惯紧密结合。引入版权,争取并预留一定空间以备日后使用。
(二)数字馆藏销售的版权许可问题
在数字馆藏销售过程中的版权问题中,需要区分数字馆藏销售发行者自身的行为与购买者对数字馆藏版权的使用。
1、涉及数字馆藏销售和分发的版权
在数字馆藏行业,向市场销售数字馆藏的主体通常称为发行平台和交易平台。文创数字馆藏销售和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主要集中在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探讨上。虽然“胖虎疫苗”插画NFT侵权案中已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认定,但随着数字馆藏行业及相关技术的发展,认定的因素、条件和结论也可能发生变化。
有学者称,发行权是以有形载体对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进行的。数字馆藏的底层是数字作品,没有实体载体。因此,数字馆藏的销售、发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权的行使。. 上述主张在“肥虎疫苗”图解的NFT侵权案中有所体现。法院认为,出售NFT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权,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NFT 数字作品是通过铸币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提供的,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相应的作品上架后,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因此 NFT 数字作品的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虽然铸币过程也涉及到将作品从铸币厂的终端设备复制到网络服务器的过程,但这种复制是网络传输的一个步骤,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传输给权利人,并且没有必要这样做。单独评估。将终端设备发送到网络服务器,该复制属于网络传输的一个步骤,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已被信息网络传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这样做. 单独评估。将终端设备发送到网络服务器,该复制属于网络传输的一个步骤,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已被信息网络传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这样做. 单独评估。
上述发行权的确定并非没有争议。也有学者提出,数字出版和传播已经非常普遍,发行权也应该扩展到“数字发行权”,包括数字作品的制作和复制。. 上述“数字发行权”并不能完全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涵盖,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作品“内容”的传播。包括作品内容的传播,更重要的是作为产品的销售,更接近发行权的属性。根据这一理论,对于文创数字馆藏的铸造过程,虽然也有将数字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并提供给不特定公众使用的行为,但主要目的是为了推销数字收藏的相关使用功能和稀缺性,比如“胖胖”的“老虎疫苗”插图可以在微博和其他网站上查看。买家愿意花钱购买“肥虎疫苗”NFT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看这个图解的内容,而是基于特定技术条件下的NFT功能。识别买家身份的独特性和收藏品的稀缺性。比如“胖子”的“老虎疫苗”图解可以在微博等网站上查看。买家愿意花钱购买“肥虎疫苗”NFT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看这个图解的内容,而是基于特定技术条件下的NFT功能。识别买家身份的独特性和收藏品的稀缺性。比如“胖子”的“老虎疫苗”图解可以在微博等网站上查看。买家愿意花钱购买“肥虎疫苗”NFT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看这个图解的内容,而是基于特定技术条件下的NFT功能。识别买家身份的独特性和收藏品的稀缺性。
2、数字馆藏购买者获得版权
购买有形载体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不会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同样购买文化创意作品数字馆藏也不会导致著作权的转移。对于数字馆藏的购买者而言,他们将通过购买行为以特定形式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著作权许可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数字馆销售合同确定收藏。
从国内数字馆藏销售/交易平台的用户协议来看,通常规定数字馆藏的著作权由出版者或原创者享有,购买者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除非另行授权。例如,某平台的《购买须知》规定:“数字馆藏是虚拟的数字商品,不是实物。数字馆藏的著作权归出版者或原创者所有。除非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用户不得不得将数字馆藏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平台通常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数字馆藏的知识产权归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所有。上述权利不会因购买数字馆藏而转让或共享,除非单独取得拥有数字馆藏知识产权的权利。未经本人书面同意,购买者不得将数字收藏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也有一些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购买数字馆藏只能用于个人收藏、学习、研究、欣赏、展示等目的。部分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要求数字馆藏的购买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委托我们以实物载体的形式对您获得的数字馆藏进行复制、复制和记录,
从国外 NFT 交易平台公布的协议或交易规则来看,它们呈现出比国内更多样化的版权许可模式。持有者授予购买者所购买的 NFT 数字作品的完整商业使用权,以及购买者使用购买的 NFT 数字作品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在SuperRare的服务协议中,明确艺术家在出售作品时不会失去作品的版权保护,买方对作品版权的使用需另行约定。Cryptopunk的发行方采用有限商业使用许可模式,协议列出了衍生品、广告、销售等一系列商业使用限制。另一方面,《无聊猿》的发行方BAYC,采用 NFT 购买者同时获得底层作品所有权的模式。买家不仅可以将其用于个人非商业用途,还可以将相应作品用于商业衍生开发。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看到的网站上公布的条款都比较简短笼统,不排除在具体交易中对买家的使用和收入有其他限制的可能性。
志德园宇宙研究事业群
智德元界研究事业群,从元界产业链、法律、商业模式等角度,重点研究元界监管、区块链游戏、NFT、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多维解。元界法律服务,包括投融资、IPO、知识产权、合规(数据合规、刑事合规、税务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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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合伙人):蔡庆红郭晓星何晶王艳艳王一扬程赵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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