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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内涵八大问题与加密货币有什么差异?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2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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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NFT(Non-Fungible Token)依托区块链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性,给数字内容的确认和流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针对国内数字馆藏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本文提出加强链条预审,构建跨链协同机制,引导行业从虚拟到虚拟化的对策建议。真实的,供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参考。
厘清界限:关于数字馆藏内涵的八问
NFT 和加密货币有什么区别?
在国内对加密货币的严厉打击下,厘清 NFT 与加密货币的区别非常重要。比特币是世界上第一个加密货币(Crytocurrency)区块链网络,其同名货币在比特币公链上发行和流通。
NFT是一种区块链代币,一般代表区块链系统之外的某种权利,作为背书具有真实价值。它被视为“容器”类型的令牌。
最早的 NFT 是 Namecoin NFT,2011 年 4 月 21 日铸造的带有文本内容(d/bitcoin)的域名成为第一个 NFT。Namecoin 资产是不可替代的、可拥有的和可转让的。
由于标的资产具有显着的非同质化特征,与加密货币相比,NFT 削弱了货币属性。
加密货币映射的链下资产是同质的,可以无限等量分割。因此,持币者在达成交易时只需要关注币的数量,而不需要关注映射资产的纹理。NFT 的基础资产(例如数字绘画)不能像加密货币一样平均分配。
相比之下,锚定在不同 NFT 之间的链下资产的价值是不同的。如果 NFT 持有者想要达成交易,他们需要在确定兑换比例之前分别评估每个 NFT 的价值。与加密货币相比,NFT 削弱了支付方式、价值尺度等货币属性。
数字馆藏能否等同于 NFT?
数字藏品在海外通常表示为“收藏品 NFT”。但在中国,“数字馆藏”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内涵。
从相关白皮书、应用参考、行业主流企业的实施情况来看,数字馆藏是链下作品(实体作品必须先生成电子作品)到联盟链的映射,做到唯一代表在链上产生所有权或使用权。电子作品的数字证书(哈希值)使电子作品能够真实可信的确认、分发、收集、使用和流通。
首先,NFT在海外公链(全球节点)上铸造流通,采用公链的支付系统(例如协议采用ERC721、用以太币支付),具有一定的匿名性。
其次,NFT 持有者可以在 Opensea 等交易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由于部分 NFT 底层资产的稀缺性较强,部分 NFT 在热钱的炒作下暴涨暴跌,金融属性受到刺激。
合规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馆藏,由于使用国内联盟链(工信部备案,所有在中国设立的节点),以法币购买(支付流程受央行监管),实名交易(集合绑定用户手机号))和限制二次转账(降低转账频率或禁止转账),从而降低 NFT 的匿名性和金融属性。
数字馆藏是金融产品吗?
根据2021年12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包括仅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此外,2022 年 4 月,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关于防范 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在 NFT 的标的商品中不包含证券、保险、信用、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并发行变相交易金融产品。” 显然,在国内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下,目前的金融产品目录并不包括数字馆藏。
另一方面,一旦二级市场放开,数字馆藏将具有金融化的潜力。其链下资产的非同质性特点使其独特而稀缺,使其价值无法估量,容易出现较大波动。这种波动性使得数字馆藏有了投机的空间。尤其是当大量热钱流入,带动数字馆藏价格上涨时,数字馆藏将呈现出更高的金融属性。
数字馆藏是数字资产吗?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数据的价值潜力不断被激发,数字资产的边界也在不断延伸。国内数字资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出版、音视频等领域。当书籍、音乐和视频等出版物以二进制形式发布时,分发和测量很容易,版权所有者将这些形式的文件称为“数字资产”。
美国总统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确保数字资产负责任发展的行政令》使用了数字资产的定义——包括法定数字货币、数字稳定币和数字代币。不使用加密或区块链技术的资产,如银行系统中的资金,被归类为“电子资产”,不属于“数字资产”范畴。
在大卫·汉密尔顿的《什么是数字资产》一文中,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数字代币(如以太坊)、数字稳定币(如 USDC 等)、NFT、虚拟房地产等是都定义为数字资产。
可见,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馆藏是国内外语义上的一种数字资产。
为什么国家文物局禁止文物原资料作为限量商品出售?
2022年4月13日,国家文物局出于数据安全考虑,禁止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数字馆藏分发。
4月13日前,国内部分发行平台将文物原始数据投向链上数字馆藏元数据。由于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是不可更改的,一旦将国内的数字资产投在可以链接到海外的公链上,就意味着中国本土的数字资产将永久存储在海外。这样一条畅通无阻的网络通道,不经过银行或政府监管机构,成为境内资产向境外转移的通道。
收藏家买什么?
结合各种数字馆藏发行时以区块链哈希值锚定的产品,以及各大平台的发行声明条款,数字馆藏与版权的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场景一:所购藏品仅供个人学习、欣赏、社交展示。相同的作品通常以多份发行。发行平台发售时,在购买须知中明确说明数字馆藏的著作权归出版者或原创作者所有,收藏者不得将馆藏用于任何商业目的,除非著作权人拥有已获得书面同意。
这种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数字馆藏的版权特征。此外,多份出售的数字纪念卡、数字奖牌等免费数字收藏也是如此。
场景 2:购买的收藏品可能被利用、复制或改编以供个人使用。这部分 NFT 产品强调的是可以行使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供个人使用,使藏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相同的作品通常会发行多份。比如中国电信临沂平台发布的“中国旅游日”数字馆藏,用户在购买馆藏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权益(点击馆藏一站式收藏,了解中国旅游特惠优惠信息)日及时);比如观鲸平台“雪域江山”发行的收藏品,可以在支付宝中设置为支付皮肤展示给收款人。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收藏者购买后持有的是半同质代币(SFT)。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关于防范 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还规定,“不会通过划分所有权或批量创建来削弱 NFT 的非同质化特性,代币发行融资(ICO)将在伪装。”
上述两种情况下,A持有的虚号(编号888/10000)数字收藏A和B持有的普通号(444/10000)数字收藏B),映射的off-链上的资产是完全同质的(比如同一张图),虽然链上的 10000 个藏品都有唯一的 Token,但 Token 本身不应该被赋予价值,否则会变成具有一定货币属性的代币。
在场外送礼市场,一般情况下,名牌收藏A比普通收藏B更受社区用户欢迎,只是因为收藏者个人喜好不同,而不是收藏价值的差异.
场景三:链下作品的版权也随着数字馆藏的出售而转移给收藏家。此类藏品在发售时标有限量版,单价通常较高。持有者可以根据商业活动的目的享受使用、复制或改编,收藏者被授予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许可。
比如Bored Ape,从Bored Ape游艇俱乐部的介绍就可以看出,它还可以作为凭证来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你的Bored Ape可以兼作你的游艇俱乐部会员卡并授予会员独家优惠,首先是使用协作涂鸦板“THE BATHROOM”。
又如,在阿里拍卖的《数字作品著作权再转让说明》中,“购买者通过拍卖获得著作权等人身权以外的作品著作权”。
非专有数字收藏品和游戏物品之间有区别吗?
有批评指出,如果在数字藏品销售过程中,链下作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如上述情况一、情况二)数字藏品,那么藏家只购买“游戏道具”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了解到,两者存在显着差异:
所有权:游戏道具的所有权属于中心化机构(如游戏运营商、音乐流媒体)。中心化机构可以随意控制甚至拿走虚拟资产(游戏道具、音频播放权)。一旦中心化机构破产跑路,游戏道具甚至无法被玩家“看到”。收藏者购买数字馆藏后,可自主打开馆藏资产包进行欣赏、使用、炫耀。
永久:一旦用户会员到期,之前购买的音乐或视频将无法播放,只有在会员续费后才能继续欣赏。数字馆藏一经铸造,元数据(作者信息、作品数据)将一直存储在区块链上,收藏者打开App或小程序即可欣赏作品,不会因会员过期而丢失。
可验证:中心化平台中虚拟数字商品的流通信息可被篡改或删除,用户无法验证商品是否为盗版或复制。依托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和防篡改特性,订阅收藏者可以从数字收藏的元数据(发起人信息、作品介绍、发行人等数据)中查询到原始作品信息。
有天赋的收藏家可以从每次收藏转移产生的唯一哈希值中查看收藏的销售、流通和二次流通的信息,并可以查询谁持有该收藏,一路回溯到产品的创造者。
此外,每个收藏家都有一个对应的区块链地址(哈希值),其他收藏家可以进入该地址查看收藏家当前拥有的数字收藏。
数字馆藏可以退回吗?
一方面,如果被许可人对已售出的藏品实行回购机制,发行人在首次发行时会慎重考虑市场情绪和标的资产质量,从而遏制垃圾邮件和超发现象的发生。从收藏者的角度来看,将众多收藏品集中交付给有限的厂商,将防止收藏者被迫涌入场外市场转移交易,减少欺诈、洗钱等风险,有利于减轻负担公安、司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国内法律来看,数字馆藏最符合网络出版物的法律定义。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如果发行平台允许收藏者学习欣赏藏品内容并退还退款,可能不利于保护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缺乏监管措施导致风险不断暴露
由于 NFT 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新兴阶段,而国内监管机构仍处于探索阶段,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提出的倡议仅具有指导意义。市场的逐利性,导致国内部分发行平台偏离了保护知识产权、弘扬传统文化的原有政策。
首先,国内主流平台发行的数字馆藏著作权归发行者或著作权人所有,收藏者仅在产权上享有使用权。同一个作品的发行数量大多是几千到几万,这与国外的 NFT 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两者混淆,很容易给公众造成认知偏差。
其次,在国内数字馆藏发行过程中,作品上链前的权属审查和链下确权的法律责任尚处于探索阶段,可能导致他人作品被盗用,原创作品上链后盗用。每条联盟链都是自成体系的数字藏品,尚未开通,造成新的“数据孤岛”,可能导致同一个工作同时到多个联盟链上,反复发布。
最后,基于自然景观发行的数字馆藏,以及50多年前去世的艺术家作品的产权属于公众,发行平台获得的销售收入很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一一分析如下:
抄袭传播侵权风险
现实生活中的作品在原创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塑造成 NFT 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区块链行业被认定为原创者的情况并不少见。欺诈者将艺术家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加密成数字收藏品并出售以获取利润。这种新的侵权方式应运而生。
在“中国首例NFT案”中的“胖虎原创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数字收藏交易平台不仅应承担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还应承担更高的义务审查前的关心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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