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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清:畅谈为数字藏品发展撑起‘法制伞’一文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24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08 评论:0


介绍:

“中国小康网”是中国科协监管的国​​家级新闻网站、国家级视频网站、中国县域新闻独家网站。具有权威性、新闻性和互动性的特点。近日,本网资深记者就文物数字化激活、数字化收藏等热点问题,专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文化与博客行业专业团队负责人钱维清律师。可以为文化和博客产业的发展赋能。作为“小康人”,钱维清律师深入剖析了当前数字馆藏发展的前沿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同时,钱维清律师通过大成直播间直播视频,小康网进行了直播,观看人数超过9万,1.点赞超过1万次。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钱维清律师通过大成直播间直播了这段视频,小康网进行了直播,观看人数超过9万,1.点赞超过1万次。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钱维清律师通过大成直播间直播了这段视频,小康网进行了直播,观看人数超过9万,1.点赞超过1万次。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com,有超过 90,000 人观看,1. 被点赞超过 10,000 次。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com,有超过 90,000 人观看,1. 被点赞超过 10,000 次。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专访内容现分为两集,发布在老钱的公众号上。请继续关注,支持和转发。钱伟清接受国家新闻网站《中国小康网》采访,“谈支持‘法律保护伞’发展数字馆藏的文章”。小康网就当前十大热点问题采访钱维清律师。十个问题的具体答案分享如下。鉴于文章篇幅,将分阶段解读。

六、普通人在博物馆里给文物拍照,然后把照片做成数字收藏,上链。谁是这个数字收藏的所有者?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钱伟清律师:在当前的数字馆藏市场中,拥有成熟博物馆IP的数字馆藏是市场最抢手的类型之一。博物馆数字馆藏属于谁?我认为首先要做的是定义数字馆藏所附加的物理馆藏的属性。在博物馆内的文物中,一类因不构成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而无需授权,另一类因历史悠久而超过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文物可以直接上链。基于文物本身的特殊性,博物馆利用文物资源,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文物主管部门关于博物馆馆藏文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今年4月,国家文物局文物交流中心提出“对文物原型数字复制品说‘不’……坚决清理整顿单纯售卖的项目。文物原型,建立以国有文物收藏为基础的创作。审查机制充分保障了相关博物馆在创作和销售过程中的参与权。所以,我们认为,擅自拍摄博物馆文物进行数字化收藏和分发,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所有权存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数字馆藏的发行具有特殊的行业资质要求数字藏品,个人在没有发行资质的情况下直接销售或与第三方合作属于违法行为。关于数字馆藏的归属,可以这样理解:数字馆藏的形成有两个基础。一是作品的创新或支持其文化内涵的作品。二是区块链技术。原创文化艺术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及平台协议,知识产权通常由平台或作品原作者保留。数字馆藏交易后,购买者获得在互联网上展示的图像、音视频等及其附带权利,并非实际的原作,原作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同时,数字馆藏具有属性属性。根据《民法典》,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数字馆藏一旦售出,就需要根据数字馆藏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者的权益。在互联网上展示的及其附带权利,并非实际原创作品,且原创作品的所有权不会转让。同时,数字馆藏具有属性属性。根据《民法典》,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数字馆藏一旦售出,就需要根据数字馆藏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者的权益。在互联网上展示的及其附带权利,并非实际原创作品,且原创作品的所有权不会转让。同时,数字馆藏具有属性属性。根据《民法典》,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数字馆藏一旦售出,就需要根据数字馆藏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者的权益。

七、国有文物和非国有文物对应的数字馆藏权属有区别吗?非国有文物数字化产生的数字馆藏的所有者是谁?将同一文物多次数字化,生成多种数字馆藏,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钱卫清律师认为,文物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了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明确了区分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的标准。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应当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已经演变成数字馆藏的文物著作权和著作权的产权并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我们认为,实物和数字文物馆藏的所有权是分开的。数字馆藏权属确认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数字馆藏与实物馆藏分离,演变为独立、自成一体的数字资产;其次,实物馆藏和数字馆藏的产权是相互分离的,所有权人不一定有关系,但有一定的关系;第三,在确认数字馆藏权利的同时,实现了确认这个东西就是这个东西的效果数字藏品,可以达到可追溯的效果;第四,简化数字馆藏的权利来源——版权。细化;五是在数字馆藏确认的基础上倒置举证责任。通过质疑或检查处方以获取证据,所有权存在问题。这种所有权的反向检查是滞后的。它在争议发生后具有高度可诉性,而不是在实物收藏品交易之前或交易过程中,由持有人证明来源合法且所有权完整有效。真正彻底解放了主人!用于进化文物的信息的所有者,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进行无数无限的创作,铸造和分发不同的数字馆藏。当然,这也要求数字馆藏的版权不受数字馆藏的约束,即买卖协议中规定的数字馆藏的所有者不能获得数字馆藏的版权。如果销售协议约定数字馆藏的所有者取得数字馆藏的著作权,将其多次数字化,或者在不同平台多次数字化生成多个数字馆藏,均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数字收藏的版权所有者。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对数字馆藏的司法保护标准进行了充分说明,主要包括:一是数字馆藏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无论是是铸造、发行或销售,所有链接都与数字馆藏相关。上传行为相同;同时,数字馆藏交易是以数字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是涉及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并非许可。二是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数字馆藏的著作权进行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数字馆藏交易。数字馆藏交易是在线作品的信息流,不会导致实物作品所有权的转移。虽然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只是个案,

八、文化资源与区块链的有机融合,数字馆藏的出现,开创了文物收藏新局面。与传统文物馆藏相比,数字馆藏有哪些优势?文化和博客的数字化首先要做的是什么?

钱伟清律师认为,数字馆藏的本质是WEB3.0生态系统中的虚拟资产。只要虚拟资产所在的区块链保持运行,虚拟资产就可以在链上进行验证。可追溯且独特。因此,保护​​数字馆藏权益的法律可谓涵盖了民法、商法、商法和刑法的方方面面。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受民法典保护,数字馆藏经营者的权利受公司法保护,数字馆藏销售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数字馆藏合规经营受《公司法》保护。行政处罚法。根据《刑法》,数字馆藏会受到处罚。钱卫清律师认为,数字馆藏应被视为虚拟资产,应被视为动产,应通过所有权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数字馆藏所附带的民事法律权利受民法典保护,数字馆藏的法律体系也必须以民法典为核心。民法典的保护是包容性的,即涵盖所有数字馆藏。与民法典相比,《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数字馆藏具有特定性,只能保护由文物演变而来的数字馆藏。文物演化数字馆藏在铸造发行前应当进行文物合规性专项审核。主要包括:1.所有权合规,即 文物权属是否明晰,如果来源不明,文物权属不明确,演化出来的数字馆藏必然存在权属不清晰的风险。《文物保护法》第一条明确了不能收藏的文物种类,即收藏该文物的自然人或机构不得取得该文物的所有权。2. 内容合规,即国有文化和博客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文件等属于国家。国家文物局认为,文博单位必须坚持公益属性,不得将文物原资料作为限量商品直接出售。没有脱敏和创新创造,国有文化和博客数据资源就无法进入市场。

九、现行法律在保护数字馆藏方面存在哪些不足?您认为数字馆藏版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钱伟清律师认为,由于对数字馆藏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代币领域,数字馆藏行业的发展很可能会带动代币的回潮。数字收藏品行业正面临着重大的生存危机。数字馆藏并不是不能交易,而是不能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权益也不能按照标准化的交易单位连续上市交易。但现在,文物行政部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各地金融监管部门都在密切关注。活在数字馆藏市场,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扼杀了新兴市场最有价值的创新。我们相信,对数字馆藏行业最好的保护是严格的管理和热爱。要鼓励发展,出台明确的规范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一是鼓励发展。数字馆藏产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以激发数字馆藏产业活力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落地,从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快立法修订、推进规范标准,加强执法,营造行业环境。新经济的制度安排大大提升了数字馆藏市场主体的发展、创新和运营能力,鼓励银行授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券等与企业相关的金融政策支持向文博产业主体倾斜, 促进高水平的自力更生。高动能引领经济。

二、加快立法修改1. 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推进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正是有了这样的基础,学科才有了热情和创新。只有有了力量,市场才能发展,经济才能繁荣。民法典的法律基础是先进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的原则 即明确文物法律关系的基础,研究文物法律关系。文物保护法修订进入快车道,社会各界翘首以待。《文物保护法》虽然是文物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但其实施仍需与民法典相配合、相辅相成,使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不再出现难以遵循的尴尬局面. 2. 推动制定法律法规促进数字馆藏产业发展 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指导性文件,加快数字馆藏产业发展,制定制度性规定以及促进数字馆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制定《促进数字馆藏产业创新发展条例》,明确数字馆藏产业发展的定位、机构设置、各部门职责和激励措施。同时,尽快梳理数字馆藏行业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取消或者修改不适合数字馆藏行业发展的规定。发展涉及文物的数字馆藏产业的条款和内容,重点解决文物权属的合法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三是规范二级市场。数字馆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数字馆藏市场的顺利培育和维护,资源顺利转化为资产、资本和经济优势。建议开放数字馆藏二级市场,营造规范宽松的营商环境,探索文化交流、拍卖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数字馆藏二级市场运营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数字馆藏的标准程序和程序。加快数字馆藏标准体系建设的运行规则和技术手段。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

十、筑起数字馆藏保护防线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对于数字馆藏这个新事物,您认为如何构建数字馆藏的法律体系?

钱卫清律师认为,数字馆藏法律治理体系应结合国内市场和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真正构建既符合国内监管又能促进市场繁荣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数据安全——数字馆藏本土化必须强调文化主权原则。《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权在其领土内维持、采用和实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自主权形式的多样性政策和措施。作为文化艺术的表现形式之一,无论数字馆藏是否与文物有关,它们不完全属于个人自由创造和处置的范畴,也关系到国家对文化建设的主权。当然,国家也应该通过文化立法保障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通过文化政策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促进产业发展。因此,数字馆藏必须在坚持文化主权原则、保护数字馆藏相关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拓市场、实施运营,甚至开拓海外市场。二是携手文博——数字馆藏本土化必须引领文博产业带动文博业务。数字馆藏本土化的核心是解决数字馆藏在国内市场属于文博产业还是文格言事业的问题。数字馆藏来自新技术。收藏者多为90后、00后、10后等年轻一代的收藏者。他们愿意为新技术买单,这是对新一代的强烈社会需求。数字馆藏零成本交付、零成本维护、零成本认证、零成本溯源等特点,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可快速实现文化艺术的流通和推广。也是新时代最具性价比的文化商品。.

数字馆藏市场有发展的前提。几十年来,中国文化博物馆坚持发展文物事业,对文物产业的研究和探索较少。不过,自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来,文博产业拉开了序幕。出现。此时,数字馆藏市场的发展恰逢其时。文化和博客政策为数字馆藏市场的产业化打开了大门。政府通过政策对文化艺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的政治行为。在文博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我国的文博政策完全可以成为文博产业和文化格言事业共同发展的基础。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在北京举办的数字馆藏座谈会分析,国家文物局认为:(1)文化机构应积极推动开放和共享文物信息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2) 在文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文化座右铭单位必须坚持公益属性。(3)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式授权,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创新的创作。(4)文化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将文物原始资料作为限量商品直接销售。我国文化会展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以数字馆藏为内容的文化会展产业,但对参与数字馆藏项目的双方有以下要求:文化格言是事业;其次,文化格言单位不得利用文物原始数据开发数字馆藏;第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文物进行创新创造。

本次文博政策以授权为例,通过鼓励文博单位与社会力量合作,促进文博产业发展,反哺文博产业升级。三、贴近实体——数字馆藏本土化必须降低交易频次 目前,我国对数字馆藏探索保持非常克制和审慎的监管态度。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数字馆藏使用国外的公链。公链对所有参与者开放,参与者众多,技术探索深入。同时,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侵权、维权、社会管理等问题)层出不穷。为防止在新技术探索阶段受制于资金和利润,市场尚未规范,引发大规模社会问题,审慎监管数字馆藏;二是对实物藏品的股份交易模式进行了探索,教训深刻:在通过制度限制风险的情况下,任何高价值藏品的高频交易风险都大得多而不是市场发展带来的红利。一旦泡沫破灭,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得不偿失。在国际上,文物艺术品属于非高频交易收藏品。一方面,国际通用的文物艺术品交易模式只有拍卖;另一方面,收藏家持有艺术品主要是为了资产配置,而不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赚取差价。我国的文物艺术品实体市场也是如此。数字馆藏本地化就是将数字馆藏在公链上的高频交易转变为以资产配置为主要目的的低频交易。(结束)数字馆藏本地化就是将数字馆藏在公链上的高频交易转变为以资产配置为主要目的的低频交易。(结束)数字馆藏本地化就是将数字馆藏在公链上的高频交易转变为以资产配置为主要目的的低频交易。(结束)

大成钱伟清文博专业团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设有120个办事处,覆盖五大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0,000名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本地经验,在各个地区为开展业务或解决纠纷。近年来,大成在Acritas(美国运营律所品牌指数)亚太律所品牌排行榜中增长显着,2021年将位列全球最知名品牌第二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文博专业团队由十余名专业律师组成。是国内第一支从事文化、文化旅游、文化遗产、文物领域专业法律问题研究的梯队法律团队。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团队律师先后获得中国十大法制新闻人物、最具社会责任律师、最具影响力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和法律领袖、中国文物保护金奖等荣誉. 得到正式认可的。大成钱伟清文博专业团队的业务范围辐射文博各个领域:

博物馆专业法律服务

多年来,团队积极为完善文化格言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言献策,服务于重要的文化格言机构、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长期担任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全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法律顾问、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国家公园、751D .Park等机构。以国家博物馆的法律需求为研究样本,针对国有博物馆体制机制改革、法治化管理、文化创意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维权等问题,形成了一整套博物馆服务法律办法,可以集中于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文创发展、体制改革等专业问题,根据各博物馆的实际需求,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服务、纠纷解决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文博市场交易系统改造

团队成员在钱卫清律师的带领下,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开发创新了一套多元化、系统化的文旅领域改革发展解决方案:以法律为指导指导,重构有根据、规范的行业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程序、法律规范和综合解决方案,包括艺术品权属证明(权利证明)、鉴定(证据和真实性)、评估(证明和确认)价值)、循证收集等环节程序和实体规则的设计,合理分配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帮助整个行业建立规范体系,实现健康发展。

文物犯罪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

大成钱伟庆文博团队先后代理G20峰会金铜佛像展案、天水城隍博物馆涉嫌隐瞒罪案、《民法典》颁布后首例倒卖文物案件等有影响的社会案件,同时代理多起涉及文物的刑事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业内的好评。同时,大成律师钱卫清将牵头成立文物犯罪研究中心,联合文博领域高校专家、商会、协会团队,

“文博+”法律服务

大成文博团队在文旅文博融合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并与当地文旅部门合作,从政策解读和市场准入、文化旅游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商业实体、资本引进和金融。在管理、经营主体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为政府PPP项目、文旅地产企业、大型文旅文博项目提供有效的顶层策略和法律手段。

钱维清简介

钱维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律师。

历任四级法院法官,从事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创办中国人民大学国有企业改制研究所,并担任跨国商法研究所所长;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高校担任兼职教授。钱维清律师荣获最具影响力品牌律师。

执业领域:重大商事纠纷解决、公司重组、资产重组、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国有博物馆经营创新、艺术品金融服务、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法制研究、文物犯罪刑事辩护。曾任中国国家博物馆首席律师、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法律顾问,创立了文物艺术品“三确认”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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