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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博物馆数字藏品发行的探索实践(二):基于区块链契约的数字化凭证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4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641
数字收藏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生成与特定作品和艺术品相对应的唯一数字证书,并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区块链技术,也称为NFT(Non-Fungible Tokens),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合约的数字证书。具有可验证、不可分割、可追溯的特点。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
中外博物馆数字馆藏发行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数字馆藏是NFT应用最快的场景之一,国内外多家博物馆也开始探索NFT数字馆藏业务。截至2022年2月,大英博物馆、乌菲兹美术馆、冬宫博物馆等国际知名博物馆均已推出NFT数字馆藏,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习氏博物馆等国内近30家博物馆参与博物馆。在数字馆藏的种类和定价上,国外博物馆主要选择知名平面画投NFT,价格在千元以上,甚至高达几十万元;国内的博物馆更喜欢用3D建模铸造3D藏品,一些美术馆也有选择Flat work铸造。除了为藏品发行 NFT 外,一些藏品的衍生品也被铸成了 NFT,比如秦始皇陵博物馆推出的“秦甲士”卡通形象。国内数字馆藏发行价大多在100元以内。无论是国外的高价还是国内的低价,博物馆NFT一旦发布,通常会在几秒钟内被抢购一空。市场对它的追求可见一斑。
在数字馆藏发行中,底层链平台提供关键技术支持。国外主流 NFT 大多基于公链发行,交易自由度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强。以太坊在 NFT 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而 Binance、Solana 和 Flow 等其他区块链最近也在 NFT 市场领域崭露头角。冬宫博物馆选择与币安合作。大英博物馆 NFT 的合作伙伴是位于巴黎的初创公司 Lacolletion。最近,四家意大利博物馆与位于伦敦的 Unit Gallery 合作数字藏品,展示和销售其藏品的 NFT。后两者的底层链都是以太坊区块。
国内NFT发行平台未对接海外以太坊公链。 NFT数字藏品大部分在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发的联盟链上销售,如阿里蚂蚁链、腾讯魔芯等,不存在相互交易。功能。国内博物馆可以与发行平台合作销售数字馆藏,也可以与文创企业合作,或者委托文创企业代办销售。
博物馆数字馆藏发行法律风险分析
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NFT 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其他国家面临这种新奇事物,法律要求仍不清楚。在探索数字馆藏发行和传播的过程中,中国博物馆在馆藏安全、博物馆定位、金融秩序(洗钱、投机)等方面都遇到了争议。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三个问题还不足以让人害怕。
首先,博物馆藏品和 NFT 的结合不会损害藏品的安全性。博物馆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数字馆藏与依靠馆藏信息生产和销售实物文创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实物文创产品被视为传播文化、加深观众对博物馆的了解、增加博物馆收入的重要举措,也得到博物馆伦理和立法的认可。数字馆藏利用区块链技术将馆藏的数字信息物化,使其具有与实物文创产品相同的商品属性,可以流通,从而产生文化和经济效应。
出售的数字收藏品是对现有文物的数字信息的再利用。它的主要功能是欣赏和传播。出售过程中并未反映藏品的三维比例、构成细节、材质比例等与文物安全相关的基本信息。观众购买不会导致文物信息泄露,影响文物市场交易秩序。数字馆藏和实物馆藏属于网络和现实两个空间,功能互补。作为时空交汇的产物,实体馆藏是数字技术无法替代的。信息技术扩大了实物的影响范围,NFT通过数字资产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收藏意识。
其次,我国现行的数字收款交易实名制可以有效防范洗钱风险。艺术品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匿名交易为洗钱提供了空间。加密货币进一步简化了清洗艺术品的操作过程。我国实行相对严格的货币政策,从源头上否定了加密货币的合法性。目前,国内各平台独立或联合博物馆推出的数字馆藏交易流程均采用实名制,大大减少了洗钱空间。
再次,数字馆藏的可交易性并未动摇国有馆藏的国有资产。国有博物馆发行数字馆藏的本质是文化信息的传播和文创产品的开发。实物收藏的所有权没有改变。数字馆藏的NFT确认,相当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同类实物文创产品与所有者的对应关系。这种所有权关系不影响公众以数字形式享受公共收藏。国有博物馆在推广数字馆藏的同时,也没有停止开放馆藏数据库、建设线上展览。
数字博物馆藏品发行和传播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环境和博物馆数字馆藏发行传播的实践,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版权问题。购买 NFT 时,数字作品本身并没有被购买,这基本上是无可争议的。所购买的只是一组称为元数据的代码,它与作品的“真实”版本相关联。此元数据被写入区块链,并包含有关原始作品的位置以及谁拥有该作品的特定版本的信息。这并不妨碍其他人下载和查看数字艺术作品。
但是,当博物馆藏品与 NFT 相关联时,事情就变得复杂了。根据版权法的原则,一旦版权到期且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无论作为 NFT 还是其他形式,任何人都无法阻止任何人制作该作品的副本并出售该副本。尽管博物馆对藏品进行数字化和后续许可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数字藏品,但仍需警惕一些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将博物馆藏品收集的信息数字化并用于铸造 NFT。这可能会混淆或降低博物馆实体和数字馆藏的价值,甚至影响博物馆的声誉,这看起来有点像对公共领域的公然攻击,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同时,许多博物馆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也可能被违反。对此,博物馆在加强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加强数字馆藏销售中的命名授权机制,彰显博物馆品牌价值。集中管理部门可以借鉴指导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出台博物馆数字馆藏销售指南。 NFT平台还需要加强对数字馆藏版权归属和委托关系的审核。
另一方面,要重视博物馆数字馆藏的版权保护,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数字馆藏的转售权。自 2011 年起,艺术品原作者享有从作品后续转售价格中获得一定比例收入的权利已在欧盟内部达成一致,并适用于许多欧美国家。还体现了原作者或博物馆在欧美国家数字馆藏销售过程中的转售权。例如,致力于博物馆和画廊 NFT 的法国初创公司 Lacollection 将每轮交易的交易价格的 10% 归于 NFT 发行人。为了激活数字馆藏市场,遏制投机行为,保护原创性,为博物馆开辟可持续的收入渠道,我国发展数字馆藏也可以在立法中引入转售权并设定比例。
第二,数字馆藏的数量和定价。稀缺通常对应高价,而售出的数字馆藏数量与价格成反比。目前,一些国际博物馆对数字馆藏的定价偏高,稀缺性居高不下,推高了价格。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出售数字馆藏的主要目的不是筹集资金,而是更专注于馆藏文化的传播。 博物馆中数字收藏品的销售与银行纪念品的销售有相似之处。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普通纪念币和普通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参照发布管理办法或指南,规范和指导博物馆数字馆藏的可用性和定价。特别注意不要将数字收藏的 NFT 平分,不要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对 NFT 进行定价。
此外,博物馆作为保存和收藏机构,在发行数字产品时,不应将所有数字产品都带入市场。需要保留份数作为历史证据。
第三,盗窃、欺诈、监管和交易风险。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增加了监管难度。去年 12 月,一名用户的数字收藏钱包在 Opensea 平台上被黑客洗劫一空。美国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研究》指出,NFT 在线艺术品交易存在洗钱风险。 NFT市场一直存在价格和市场的操纵。一旦项目被操纵,普通玩家被割韭菜的风险就更大了。今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元界”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作为元界概念的重要应用,NFT也存在虚假项目的风险。
此外,NFT 所依赖的智能合约也面临法律和技术风险。智能合约管理 NFT 销售。这些是数字合同,协议条款用代码编写并嵌入购买证明中。智能合约通常被编程为在满足一组预定义条件时自动运行。今天几乎没有任何判例法、立法或法规涉及智能合约。这就提出了它是否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只要合同条款足够明确,双方都打算受法律约束,并且双方都考虑过,智能合约就没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理由。可能使事情复杂化的是,智能合约通常与相关市场中基于文本的条款和条件一起运行。如果两者以任何特定方式不匹配,则会为潜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留下空间。在技术方面,也存在交易风险。在Opensea平台上,同一个NFT被卖出两次,平台暂停二级市场交易。
对此,要坚持实名制和交易登记。加密货币和匿名交易增加了艺术品市场的投机和洗钱风险。为稳定金融秩序,我国在发展数字馆藏过程中应坚持实名制,排除加密货币。在实名制和每轮交易登记完整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开数字馆藏购买后的交易环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化艺术传播。在智能合约的有效性问题上,发挥法律解释张力。
第四,平台责任。平台在数字收藏品 NFT 的铸造和分销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国内 NFT 平台通常与联盟链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向这些联盟链支付费用,将创作者创造的“数字收藏”上链,成为 NFT 商品。当用户通过 NFT 平台购买“数字收藏”时,平台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操作方式设置不同的平台使用规则。因此,NFT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谨慎义务,比如警惕版权侵权风险,加强对用户私钥安全的技术防范,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等。为博物馆和涉及文物的数字收藏品铸造和提供 NFT 也应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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