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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对互联网络传播权的变革铸币本身即属于一种特殊的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21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58 评论:0
互联网传播权改革
铸币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交流行为。数字收藏对互联网传播权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一是数字收藏币改变了互联网的传统方式。传统互联网数据存储在中央服务器上,中央服务器对数据拥有绝对控制权;而在铸造数字收藏品的过程中,数据分布并存储在区块链的每个节点上。对于新加入的节点,数据也会同步到新节点上,所有节点都是平等的数字藏品,不可能任何节点绝对控制数据。二是数字馆藏改变了网络传播权的救济方式。数字馆藏的铸造可能会侵犯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为此,侵权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制止侵权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制止侵权通常以技术删除为代表,在中心服务器模式下很容易实现数字藏品,但理论上,在区块链的背景下直接删除数据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后,平台的责任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免责。在数字馆藏条件下,没有真正的平台概念。 OpenSea等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数字馆藏交易平台本身不存储数据,仅引用数据,对数字馆藏数据没有真正的控制权。
数字馆藏引发的转售权革命
数字馆藏的永久受益权和著作权的转售权具有相似的功能,两者都旨在保护作者的利益,使作者不仅可以在一次交易中获利,而且可以在随后的每一笔交易中受益一笔交易。这两种权利虽然很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数字馆藏永久受益权属于数字馆藏财产的范畴,转售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其次,两种适用场景不同。数字馆藏是针对数字形式的虚拟物品,转售权适用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原件(实物复制品)。第三,两种权利的产生依据不同。数字馆藏的永久受益权源于智能合约,而转售权源于法律规定。第四,两种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数字馆藏的永久收益权是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实现的;转售权也需要作者(或其继承人)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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