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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边界——数字藏品内涵八大问题与加密货币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15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593 评论:0


深入了解数字馆藏:影响、风险和监管建议

关浩成 |文字

编者按:NFT(Non-Fungible Token)依托区块链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性,给数字内容的确认和流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针对国内数字馆藏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本文提出加强链条预审,构建跨链协同机制,引导行业从虚拟到虚拟化的对策建议。真实的,供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参考。

厘清界限——关于数字馆藏内涵的八问

NFT 和加密货币有什么区别?

在中国严厉打击加密货币的情况下,明确NFT与加密货币的区别非常重要。比特币是世界上第一个加密货币(Crytocurrency)区块链网络,其同名货币在比特币公链上发行和流通。

NFT是一种区块链代币,一般代表区块链系统之外的某种权利,具有真实价值作为背书,被视为“容器”型代币。

最早的NFT是Namecoin NFT,2011年4月21日铸造的文字内容(d/bitcoin)的域名成为第一个NFT。 Namecoin 资产是不可替代的、可拥有的和可转让的。

由于基础资产的显着非同质化特征,与加密货币相比,NFT 的货币属性较弱。

加密货币映射的链下资产是同质的,可以无限等量分割。因此,持币者在达成交易时只需要关注币的数量,不需要关注映射资产的价值。质地。 NFT 的基础资产(例如数字绘画)不能像加密货币一样平分。

相比之下,锚定在不同 NFT 之间的链下资产的价值是不同的。如果 NFT 持有者想要达成交易,他们需要在确定兑换比例之前分别评估每个 NFT 的价值。与加密货币相比,NFT 削弱了支付方式、价值尺度等货币属性。

数字馆藏能否等同于 NFT?

数字收藏在海外通常被表述为“收藏品 NFT”。但在中国,“数字馆藏”被赋予了更深的内涵。

从相关白皮书、应用参考以及行业主流企业的实施实践来看,数字馆藏是链下作品(实体作品必须先生成电子作品)到联盟链的映射,生成的链上唯一的代表所有权被生成。或使用权的数字证书(哈希值),使电子作品实现真实可信的确认、分发、收藏、使用和流通。

首先,NFT在海外公链(全球节点)上铸造流通,采用公链的支付系统(如协议采用ERC721、支付ether),并且具有一定的匿名性。

其次,NFT 持有者可以在 Opensea 等交易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由于部分NFT的底层资产极度稀缺,部分NFT在热钱的炒作下暴涨暴跌,金融属性受到刺激。

合规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馆藏,因使用国内联盟链(工信部备案,所有在中国设立的节点),以法币购买(支付流程由中央监管银行)、实名交易(收藏绑定用户手机号)、限制二次转账(降低转账频率或禁止转账),从而降低NFT的匿名性和金融属性。

数字馆藏是一种金融产品吗?

根据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融产品是指由金融机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此外,2022年4月,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关于防范NFTs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NFTs的标的商品不应包括证券、保险、信用、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和交易金融产品。”显然,在国内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下,目前的金融产品目录并不包括数字馆藏。

另一方面,一旦二级市场放开,数字馆藏就有可能被金融化。其链下资产的非同质性特点使其独特而稀缺,使其价值无法估量,容易出现较大波动。这种波动性使得数字馆藏有了投机的空间。尤其是当大量热钱流入,推动数字馆藏价格上涨时,数字馆藏会表现出更高的金融属性。

数字馆藏是数字资产吗?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数据的价值潜力不断被激发,数字资产的边界也在不断延伸。国内数字资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出版、音视频等领域。当书籍、音乐和视频等出版物以二进制形式发布时,分发和衡量很容易,版权所有者将这些形式的文件称为“数字资产”。

美国总统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确保数字资产负责任发展的行政令》使用了数字资产的定义——包括法定数字货币、数字稳定币和数字代币。不使用加密或区块链技术的资产,例如银行系统中的资金,被归类为“电子资产”,不属于“数字资产”范畴。

在David Hamilton的《什么是数字资产》一文中,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数字代币(如以太坊)、数字稳定币(如USDC等)、NFT、虚拟房地产、等。定义为数字资产。

可见,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馆藏是国内外语义上的一种数字资产。

为什么国家文物局禁止文物原资料作为限量商品出售?

2022 年 4 月 13 日,国家文物局出于数据安全考虑,禁止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数字馆藏分发。

4月13日之前,国内部分发行平台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数字馆藏元数据投上链。由于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是不可更改的,一旦将国内的数字资产投在可以链接到海外的公链上,就意味着中国本土的数字资产将永久存储在海外。这样一个畅通无阻的网络渠道,不经过银行或政府监管机构,成为国内资产向海外转移的渠道。

收藏家买什么?

结合各种数字馆藏发布时以区块链哈希值锚定的商品,以及各大平台的发布声明条款,数字馆藏与版权的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场景一:所购藏品仅供个人学习、欣赏、社交展示。相同的作品通常以多份发行。发行平台发售时,在购买须知中明确说明数字馆藏的著作权归出版者或原创者所有,收藏者不得将馆藏用于任何商业目的,除非著作权人拥有已获得书面同意。

这种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数字馆藏的版权特征。此外,多份出售的数字纪念卡、数字奖章等免费数字收藏也是如此。

情况 2:购买的收藏可能会被使用、复制或改编以供个人使用。这部分NFT产品强调可以行使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供个人使用,使收藏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相同的作品通常会发行多份。例如,中国电信临沂平台发布的“中国旅游日”数字馆藏,用户在购买馆藏时将获得部分权益(点击馆藏一站式馆藏,了解馆藏特惠信息)中国旅游日);例如,观鲸平台“雪河山”发行的收藏品,可以在支付宝中设置为支付皮肤,展示给收款人。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收藏者购买后持有的半同质代币(SFT)。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关于防范 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还规定,“NFT 的非同质化特性不会因所有权分割或批量创建而减弱,代币发行融资(ICO)将在伪装”

以上两种情况,A持有的虚号(号码888/10000)数字馆藏A和B持有的普通号(444/10000)数字馆藏B),映射到链下资产是完全同质的(比如同一张图),虽然链上10000个藏品都有唯一的Token,但是Token本身不应该被赋予价值,否则会变成具有一定货币属性的Token。

在异地送礼市场,一般情况下,花式收藏A比普通收藏B更受社区用户欢迎,只是因为收藏者个人喜好不同,而非价值差异集合。

场景三:链下作品的版权也随着数字馆藏的出售而转移给收藏家。此类藏品在发售时标有限量版,单价通常较高。持有者可以根据商业活动的目的享受使用、复制或改编,并给予收藏者相对完整的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知识产权许可。

比如Bored Ape,从Bored Ape游艇俱乐部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也可以作为代金券来获得一些附带福利——“你的Bored Ape兼作你的游艇俱乐部会员卡,并授予会员专属福利,首先是使用协作涂鸦板“THE BATHROOM”。

又如阿里拍卖《关于再转让数字作品著作权的说明》中,“购买者通过拍卖获得著作权等人身权利以外的作品著作权”。

非专有数字收藏品和游戏物品有区别吗?

有批评人士指出,如果在数字藏品销售过程中没有转移链下作品的所有权(如上述情况一、情况二),那么收藏者只购买“游戏”项目”。两者之间存在三个显着差异:

所有权:游戏道具的所有权属于一个中心化的组织(如游戏运营商、音乐流媒体)。中心化机构可以随意控制甚至拿走虚拟资产(游戏道具、音频播放权)。一旦中心化机构破产跑路,游戏道具甚至无法被玩家“看到”。收藏者购买数字馆藏后数字藏品,可自主打开馆藏资产包进行欣赏、使用、炫耀。

永久:一旦用户会员到期,之前购买的音乐或视频将无法播放,只能在更新会员后继续欣赏。数字馆藏一经铸造,元数据(作者信息、作品数据)将一直存储在区块链上,收藏者打开App或小程序即可欣赏作品,不会因会员过期而丢失。

可验证:虚拟数字商品在中心化平台的流通信息可被篡改或删除,用户无法验证商品是否为盗版或复制。依托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和防篡改特性,订阅收藏者可以从数字馆藏的元数据(创作者信息、作品介绍、发行者等数据)中查询到原创作品信息。

收到礼物的收藏者可以从每次收藏流通产生的唯一哈希值查询该收藏的销售、流通和二次流通信息,并可以查询谁持有该收藏,一路回馈给创作者产品。

此外,每个收藏家都有一个对应的区块链地址(哈希值),其他收藏家可以进入该地址查看该收藏家当前拥有的数字收藏。

可以退回数字馆藏吗?

一方面,如果被许可人对已售出的藏品实施回购机制,发行人在首次发行时会慎重考虑市场情绪和标的资产质量,以防止垃圾邮件和超发的发生从收藏者的角度来看,将众多收藏品集中交付给有限的制造商,将防止收藏者被迫涌入场外市场转移交易数字藏品,减少欺诈、洗钱等风险,有利于减轻负担公安、司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国内法来看,数字馆藏最符合网络出版物的法律定义。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如果发行平台允许收藏者学习欣赏藏品内容并退回退款,可能不利于保护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监管措施缺失导致风险持续暴露

由于NFTs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新兴阶段,国内监管机构仍处于探索阶段,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的倡议仅具有指导意义。市场的逐利性导致国内部分发行平台偏离了保护知识产权、弘扬传统文化的原有政策。

首先,目前国内主流平台发行的数字馆藏著作权归出版者或著作权人所有,收藏者仅在产权上享有使用权。同一个作品的发行数量大多是几千到几万,这与国外的 NFT 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两者混淆,很容易给公众造成认知偏差。

其次,在国内数字馆藏发行过程中,作品前作品权属审查和链下确认的法律责任尚处于探索阶段,可能导致盗用他人作品和盗用他人作品。上链后的原创作品。工作。每条联盟链都是自成体系的,尚未开通,造成新的“数据孤岛”,可能会导致同一个工作同时到多个联盟链上,反复发布。

最后,基于自然景观发行的数字馆藏,以及50多年前去世的艺术家的作品,其产权属于公众,发行平台获得的销售收入很容易获得引发纠纷。

本文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一一分析如下:

抄袭造成的侵权风险

现实生活中的作品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塑造成NFT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区块链行业被认定为原作者的情况并不少见。欺诈者将艺术家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加密成数字收藏品并出售以获取利润。此类新的侵权方式应运而生。

在“中国首例NFT案”的“胖虎原创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数字收藏交易平台不仅应承担事后“通知删除”的义务,还应承担更高的预审。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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