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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推动数字创作的蓬勃发展数字复制件的交易难题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07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88 评论:0


五、备注

一、问题:数字拷贝的交易困难

目前,数字收藏(Non-Fungible Token)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以 6900 万美元出售 Beeple 数字收藏的原因和机制令人深思。在数字馆藏出现之前,甚至不存在可供交易的数字副本。长期以来,文学艺术领域的交易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版权交易和实物作品交易。两种交易模式下的交易对象并不相同。在版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为版权;而在作品实物的交易中,交易对象实际上是一个具体的对象。这两种交易的效果并不相同。在作品的交易中,买受人购买的不是具体的物件,而是一种权利,比如复制权;但是,在实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买的是一件具体的东西。实物作品的交易又可以分为实物原件(如原画)的交易和实物复制品(如纸质书籍)的交易。数字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数字创作的蓬勃发展。大部分作品都以数字形式展示,这也促进了数字艺术品的繁荣。然而,数字技术并没有改变文学艺术领域的上述两种交易形式。在数字创作领域,没有所谓的原创概念,只有数字拷贝。但是,只有版权交易可以用于交易。数字副本不能像纸质副本一样进入交易领域。

数字书籍、音乐和电影已被广泛使用,付费下载模式早已司空见惯。然而,这些情况并非数字复制交易的情况。在付费下载过程中,虽然下载者也获得了数字副本,但与已经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字副本并不是同一个虚拟对象;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字副本存在于远程服务器的特定地址,下载的本地数字副本存在于本地;两者虽然内容相同,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数字副本。付费下载的本质是版权的许可使用,即版权人同意用户复制原件,仍属于版权交易的范畴,并非数字复制的交易过程。

需要进一步思考为什么实体版可以交易,而数字版不能交易?首先,要明确财产的交易条件:价值、稀缺性和可交付性。作品的实物拷贝刚好满足这三个条件。以纸质书为例,它的价值体现在可读性上,它的稀缺性体现在一定数量的生产成本上,它的可流通性体现在它的可储存和可交付上。相比之下,数字副本可以无限复制,复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使得数字副本与实物相比缺乏稀缺性。此外,服务器中存在虚拟对象,无法像实物一样直观地拥有和传递;虚拟对象的控制是基于技术的,服务器的控制者也成为数字副本的控制者。理论上,只有交付服务器的控制才能实现对数字副本的控制,另外,数字副本不可能单独交付,这也使得数字副本无法交付。综合以上分析,数字拷贝缺乏稀缺性和可交付性两个特征,很难成为交易对象。然而,数字馆藏已经实现了数字副本的广泛交易。机制是什么,文学艺术如何保护,版权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都是当前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可以使用数字馆藏的数字副本

交易的内部机制

(一)Digital Collection 完成数字副本的铸造

用于铸造数字馆藏的是数字副本,而不是物理副本。作为一种确认和支付方式,数字馆藏是针对数字虚拟对象的,是数字副本而不是真实的实物。在现实世界中,动产、不动产等实物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不是虚拟世界中,不符合数字馆藏的铸造条件。事实上,现实中动产和不动产的确权和转让都会受到现行物权法的保护,无需采取数字馆藏权确权的方式。还应注意,数字馆藏是指特定的数字复制品。数字馆藏的铸币需要指定图片的存储地址,数字馆藏的铸币只能使用特定的数字副本。相同内容的数字副本,如果存储在不同的位置,包括不同的服务器或同一服务器的不同地址,不能视为相同的数字副本。

(二)基于智能合约的数字副本的稀缺性

首先,数字馆藏是基于智能合约铸造的。智能合约的概念由 Nick Szabo 于 1996 年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和义务被编码;二是不可篡改,可以确定执行。与传统协议相比,智能合约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其编码,还在于其不可篡改和确定性执行,这也是其与其他程序合约的不同之处。中央服务器模式下的程序合约也由计算机程序执行,智能化程度高。但是,它存储在中央服务器上,并受服务器管理员的控制。这种基于程序的协议和智能合约之间存在根本区别。数字馆藏是基于区块链环境中的智能合约生成的。例如,在以太坊中基于 ERC-721 协议编写的智能合约可以在以太坊中完成 NFT 铸造。

其次,智能合约造成数字副本的稀缺。使用智能合约完成数字馆藏的铸造,需要在智能合约中定义以下内容: 一是数字馆藏指向哪个数字副本。有两种方法可以在智能合约中定义数字副本。一是在智能合约中定义数字副本。数字副本的原始数据直接上传到区块链网络;另一种是将数字副本的存储地址上传到区块链网络。智能合约会为特定的数字副本定义一个独立且唯一的id(tokenid),以保证数字集合的唯一性;其次,智能合约还会将特定的数字收藏分配给特定的所有者,在区块链环境中,所有者是基于密钥定义的,同时具有匿名性和唯一性的特点。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馆藏智能合约还保证了数字副本的稀缺性:首先,数字馆藏指向特定的数字副本,而不是所有数字副本。只有定义的数字副本才能作为数字馆藏属性完成交易;其次,数字收藏币也受到价值稀缺规律的影响,这进一步保证了数字副本的稀缺性。虽然理论上可以为同一个作品制作无限数量的数字副本,但由于价值稀缺规律,造币厂不会铸造无限数量的硬币。因为根据稀缺法则,为同一件作品铸造的硬币越多,其数字收藏品的价值就越低。为了保证稀缺性,对于同样的作品,铸币厂一般只完成少量或仅数字拷贝的铸币。

(三)代币设计保证数字副本的可负担性

在中央服务器模型中,数字副本存储在服务器中。从技术角度来看,数字副本的交付需要交付服务器的控制,这使得单个数字副本的交付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后续的派生权限交付方案也试图解决交付问题,例如仅交付数字拷贝管理权限。虽然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字副本交付的问题,但是在中央服务器模式下,用户并没有真正的管理权限,数字副本的控制和交付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来完成,这使得用户并不真正拥有控制数字副本的权利。与直接拥有、控制和交付实体副本相比,现有的技术方案始终无法解决数字副本的交付问题。

直到区块链技术应运而生,才真正实现了用户对链上数据的直接控制和控制。区块链技术采用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所有数据都存储在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上,该技术架构中没有中央服务器的概念,真正实现了用户对链上数据和对等方的直接控制。点对点支付。这种设计思路已经在数字货币领域得到了成功的实践。例如,用户可以根据密钥直接控制自己所有的比特币,可以实现数字货币的点对点交易。借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技术架构,用户对数字货币的控制只依赖于自己的意思,不依赖任何中心服务器,从而实现对数字货币的真正直接拥有和控制。

数字馆藏遵循数字货币的设计思想,采用通证化的思想完成数字副本的确认和交易,从而实现数字副本的所有者真正拥有和控制。然而,基于数字副本的特殊性,数字馆藏在设计上有所改进。它是不可替代的代币。所谓非同质系统是相对于同质化的数字货币而言的。与数字货币相比,只要数量相同,其价值就相同,不分来源,因此称为同质化通证;然而,数字馆藏是一个非同质的代币,每个数字馆藏都是独一无二的。其次,它是非同质的。

三、数字馆藏产权设计

(一)数字馆藏产权设计思路

数字馆藏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设计:一是按照现有的民权设计逻辑;二是突破传统民权逻辑,开创新逻辑。现行的民权制度作为现行法制建设的基础,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制度。因此,数字馆藏的权利设计可以参考现有民权制度的构建逻辑。现有的民事权利按客体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以人为客体;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人与财产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主体人格的构成要件,作为主体人格的构成要件,人体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主体的法律意识;而属性是主体的个性以外的东西。因此,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人身权不能转让和放弃,而财产权可以转让和放弃。

如果将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新型财产,围绕数字馆藏构建的数字馆藏的产权应纳入民法产权制度。民法中的物权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体权利。上述财产权的客体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中,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以行为为客体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客体。 数字馆藏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新型财产数字藏品,不同于实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因此很难简单地将其与现有的财产对象进行融合,也很难将其归类为现有的民事产权制度。

为此,可以考虑对数字馆藏的产权赋予单独的内容,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私钥有权控制数字馆藏财产。这种控制不依赖于任何中央服务器,是所有者对数字馆藏财产的直接、现实、独立和全面的控制。转让权是指所有者可以根据私钥的确认,将数字馆藏财产转让给其他所有者。永续收益权是指铸币厂可以根据数字藏品的交易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销毁权是指数字馆藏的所有者拥有销毁数字馆藏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在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中,数据一旦上传,任何一方不得删除或更改。因此,理论上,即使是数字馆藏的所有者,也无法破坏区块链中的数字馆藏数据。因此,只能使用逻辑销毁方案来代替事实销毁方案。例如,基于ERC-1155协议标准,将数字馆藏支付到一个锁定的特殊地址,使任何人都无法使用和控制数字馆藏。逻辑销毁。

(二)数字馆藏产权:与所有权制度的比较

所有制在现有的民事财产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权利结构是以有形财产为客体设计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权利人都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进而拥有该财产。它还衍生出四种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虽然后来出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但用户不能直接控制虚拟财产权,财产的控制权不在用户手中,而是在中央服务器。因此,以虚拟财产为对象并不能构建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数字馆藏使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构建逻辑。理论上,它可以在不依赖任何中央服务器的情况下,实现对虚拟对象的独立、真实的控制。根据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支配权是通过对客体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利益;请求权是只有请求他人合作才能实现利益的实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控制权,债权属于债权。根据该标准,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属于支配权范畴,但以数字馆藏为客体的财产权是对现行民法所有制的突破和创新:

首先,它不同于所有权的基础。普通财产是以劳动或创造为基础的。数字收藏基于创造和铸造这两个事实。一般来说,数字馆藏的铸造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创建一个虚拟对象,然后完成铸造。有两个事实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它不同于所有权的权利要素。首先,对象不同。它将所有权的概念从物理对象扩展到数字复制领域。二是主体不同。民法所有权的主体是真实的人;数字馆藏的权利主体是虚拟世界中的人。现行民法对现实中的人有非常完整的描述,包括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性规定。目前没有针对虚拟世界中的人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区块链促进了虚拟世界的去中心化,主体的身份呈现关键属性(公钥和私钥),而不是现实世界中的身份识别。目前,记录在区块链中的数字馆藏的主体不需要实名身份认证,而是以公钥或钱包地址所代表的主体身份。第三,内容不同。民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四种权利。虽然数字馆藏具有类似的能力,如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但在能力内容上存在根本差异。

(三)数字收藏产权:与版权的区别

数字收藏需要以数字艺术作品为基础,例如一张图片或一段音乐被铸造成数字收藏。对于图片或音乐,既有知识产权,也有数字收藏产权。这两种权利甚至可能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但是,这两种权利之间存在根本区别:

首先,权限设置的目的不同。数字馆藏产权和著作权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设计逻辑:数字馆藏产权围绕着使用“特定对象”展开权利设计;而知识产权则是基于抽象的非物质信息的“复制”和“传播” Expand Rights Design。

第二,产生权利的法律事实不同。版权以创造为基础,需要原创性;数字收藏以铸币为基础,用于铸币的艺术品没有原创性要求。

第三,权利的构成要素不同,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同。一是权利客体不同。数字馆藏的产权对象与知识产权的对象不同。以图片数字馆藏为例,数字馆藏的产权对象是一张特定的数字图片(存储在特定的地址中),而版权对象则是从图片中抽象出来的。有效——即非物质信息。二是权利主体不同。数字馆藏的产权主体是数字馆藏的所有者,其信息记录在区块链账本中,著作权的主体是图片的作者,两者不是同一主体;造币厂和作者虽然可以表示为同一个人,但实际上是两个主要身份并存,但两者可以独立存在。最后,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有很多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但是,数字馆藏的产权仅作为财产权存在,没有人身权利的内容。数字馆藏财产权也不同于版权财产权。数字馆藏的产权包括关键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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