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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方面有哪些?(一)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07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7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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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数字化是当代博物馆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在扩大博物馆辐射能力、实现博物馆服务均等化、便捷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文物局指导世界各地博物馆探索馆藏数字化保护、智慧博物馆建设、博物馆云展览、云教育、云直播等,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法律风险方面,主要体现在数字馆藏的版权归属上。
01 文物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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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遗留在地下、内水和领海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规定:“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的:(一)在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国家机关收藏、保管的文物、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国家征购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捐赠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发生变化。”
可见,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博物馆对其馆藏的文物并不拥有所有权。相反,他们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文物管理者,以有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的方式,对其馆藏中的文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管理。正确的。
02 文物数字化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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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等,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因此,可以从博物馆文物馆藏数字化成果是否为原创、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角度来分析,可分为原创型和复制型。
(一)原创作品
如果说作者对作品有独特的呈现方式,在空间、取景、角度、描写的选择上体现了自己的个性和风格,做出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那么数字化过程就是一个创造性劳动的过程。以此方式创作的数字化成果应视为原创,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数字藏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复制作品
在馆藏数字化的过程中,只是对馆藏进行了高度的还原,没有任何添加、修改、改造等创造性工作。那么数字化行为只属于对馆藏的复制,数字化成果不属于原创,不属于作品数字藏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文物数字馆藏的版权问题取决于创作过程中的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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