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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出台,数字藏品交易合规路径怎么走》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05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764 评论:0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作者:王仁(上海政法大学教授、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曹颖(环球律师事务所顾问)、叶永耀(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标题:《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书发布,如何走数字化收藏交易的合规路径》,头图来自:视觉中国(图为机器人Sophia创作的第一件艺术品已被拍卖近70万美元)

4 月 13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 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明确提出六项规范禁止性行为,坚决遏制NFT的金融化和证券化。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从数字馆藏交易主体的合规要求和交易对象的法律性质出发,结合《倡议》提出的底线行为和金融风险提示”,指出:避免“妄想现实”走向虚拟“是我国数字馆藏稳步发展的长远之道。

一、我国现有数字馆藏的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数字馆藏(NFT项目)的商业运营模式不同:

部分互联网平台依托自有联盟链发布数字馆藏,严禁转售,杜绝二级市场交易;部分平台选择公链作为底层技术,更符合国际NFT产品;部分平台开通转售功能,用户购买后进行交易,此类收藏品炒作后价格上涨。

二、数字馆藏交易主体合规要求

目前主流的数字馆藏平台主要采用版权人自主创作或与平台共同创作,平台铸造后分发给用户的基本模式。数字馆藏的运营过程主要涉及三类交易主体:平台、著作权人和用户。作为服务商,平台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

从互联网龙头企业数字馆藏的运营模式来看,大多与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将原创作品以视频、音频或图片的形式上传,并投射成相应的数字收藏。利用平台的影响力向平台内的用户进行营销分发。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数字馆藏平台至少涉及三项活动:选角、发行和运营。因此,数字馆藏平台至少需要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并取得相应的ICP行政许可。

对于数字化收藏平台,除了满足基本行政监管的资质要求外,还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授权和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NFT铸造成为数字收藏,可能涉及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权利。

因此,数字馆藏平台应通过协议明确规定相关权利的许可转让,并建立相应的平台管理规则,避免因权利瑕疵对平台自身造成的侵权风险。

三、数字馆藏交易的合规要求

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数字馆藏的整个交易过程包括铸造、发行和流通三大环节。不同环节的交易行为合规性如何?它是如何合法评估的?平台和用户的行为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1.禁止数字馆藏二次交易是合规主流趋势

在流通环节,市场上的很多数字收藏平台都采取了禁止转售和转让的模式。用户购买收藏后,只能用于个人收藏。

目前监管机构并未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但通过分析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长期监管政策不难发现,其他领域防止投机,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一直是监管的核心底线。

数字收藏源于Non-Fungible Tokens,因此数字收藏自然与我国严禁的虚拟货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转售数字馆藏实际上大大增加了投机风险,可能影响金融安全稳定,甚至扰乱金融秩序。主流互联网平台采取禁止二次交易的形式,主要是为了防范投机风险,弱化数字馆藏的金融属性。

目前,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开发的数字馆藏交易功能均不支持转售模式,但市场上仍有部分中小型数字馆藏交易平台支持数字馆藏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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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29日,微信客户端关闭了多个与数字馆藏相关的公众号或小程序,其中大部分为中小型数字馆藏平台。经过搜索发现,这些被禁的数字馆藏平台大多支持二级市场交易,即用户购买数字馆藏后可以转售获利。

3月30日,腾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称,此次封禁与数字馆藏相关的公众号行动,是对公众号和小程序炒作、二次销售数字馆藏的规范整治。

目前公众号只提供数字收藏展示和一级交易,不支持二级交易;小程序仅支持数字收藏展示和一级礼品,不开放交易和多级流通。因此,腾讯对相关微信账号和小程序进行整顿是合理的。

2.平台分销和营销活动存在合规陷阱

目前,在分发环节,数字​​馆藏的分发方式有很多种。空投、盲盒、新赋能等互联网产品营销方式在数字馆藏分发中全面开花。

空投赠送数字收藏福利

市面上大部分数字收藏平台都会使用“空投”,即向指定用户(区块链地址)赠送数字代币,并免费向用户发送收藏以增加平台的知名度,这也是在区块链领域。经典的福利营销方式。

盲盒播放叠加数字馆藏

部分平台选择直接销售数字收藏盲盒数字藏品,以吸引稀缺玩家。但盲盒的稀缺性究竟是什么?抽签的概率是多少?平台行为是否涉嫌诱导非玩家用户投机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参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颁布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可见此类使用盲盒进行营销应慎重,其合规风险不应被低估了。

通过新的促销活动提供用户奖励

目前,为了增加用户和扩大市场影响力,很多平台都采取了鼓励老用户邀请新用户、根据新用户数量奖励稀有数字收藏、给予超级赋能的方式。这种“拉头”的方式,很多行业都在用,但是拉了多少新人呢?是分层的吗?合规营销与非法传销的界限在哪里?

平台在向用户推广时,明显应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保持克制。

消费冲榜返现抽奖

有些平台规定,花费最多的收藏家可以分享奖金并获得奖品。这种营销方式旨在鼓励用户进一步增加消费,让早期玩家的收藏有浮动利润。

限量发售,抽奖购买

在这种营销模式下,奖励销售信息是否清晰?抽奖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奖金总额及各地区发放金额是否依法公示?中奖概率是否需要从合规角度明确确认?

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奖励销售等促销行为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奖励销售提出了合规要求。若平台违反相应规定,则可能涉嫌违法违规。公平竞争或侵犯消费者权益。

3.用户非法转售

除了平台端分销和营销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外,数字馆藏用户的一些行为也处于法律边缘。

购买可能是非法的

由于数字馆藏的高热度,尤其是一些知名IP的数字馆藏,限量发售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利用脚本恶意攻击网站、恶意调用购买端口等非法作弊抢购收藏品的行为。此类用户使用插件攻击平台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能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再禁止私下转售

部分用户违反平台相关规定,私自转售禁止转售的数字馆藏。此类交易行为违反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容易被平台查处,难以获得法律保护。交易过程中的转售行为往往由双方私下进行,存在欺诈风险,也会发生转让欺诈。

炒作的风险极高

部分用户不仅满足自己的购买需求,还通过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广大社会群体推广数字馆藏项目,提供有偿咨询,甚至诱导公众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单身教师如果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低买高卖,甚至诱使其他投资者接手,极有可能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是否付费,用户在向他人提供数字馆藏信息咨询时都必须把握规模。

四、数字收藏交易对象的合规点

目前,数字馆藏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关于数字馆藏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还是艺术品的讨论尚无定论,监管规定也未明确。

但是,根据民法典,数字馆藏的财产属性应该受到保护。

从市场上数字馆藏平台的业务来看,数字馆藏主要是图片、音频和视频。因此,关于数字馆藏的法律性质,不仅要考虑数字馆藏作为数据或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还要考虑其所指向的对象及其所承载内容的法律性质。

目前大部分数字馆藏是艺术品、音视频、在线表演、在线艺术品等数字化形式,因此平台还需要根据具体发行的数字馆藏类型来决定,是否需要满足与经营特定产品相关的许可。需要。

1.艺术品数字收藏的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收藏指向的对象是艺术品,平台可能需要满足艺术品的运营合规要求。

《艺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艺术品包括绘画、书法、版画、雕塑等作品及其有限的复制品。收购、销售、租赁、经济和商业展览都是艺术商业活动。

平台运营的数字馆藏如涉及绘画、摄影、工艺美术等艺术品,可能需要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平台采用拍卖等方式销售数字艺术收藏品,还应取得相应的拍卖资格。

2.网络文化数字馆藏运营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馆藏面向网络文化产品,需满足网络文化产品运营合规要求。通过互联网传播网络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数字收藏平台,可以认定为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

3.音视频数字采集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馆藏的对象是音像节目,平台的经营活动可视为从事互联网音像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取得许可资格。

当然,很多情况下,这些视听节目已经制作完成,数字采集平台只是将制作好的视听节目片段上传到链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取得与直接发行视听节目相同的资质许可,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单位,这可能会对进入该领域的公司施加一定的限制。

4. 出版物的数字馆藏合规要求

市场上的数字收藏大多以单一的艺术或音乐数字收藏或单一的数字音乐收藏的形式存在,通常以数字方式呈现原创作品。因此,出版此类数字馆藏可能需要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但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中的“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功能的数字作品,包括文字、图片、动画、音像书、游戏、报纸、期刊等。

虽然数字馆藏的对象是文字、图片,甚至是报刊,但这些数字馆藏只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原作,并不一定具有编辑、加工、制作等出版功能。因此,是否绝对需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应结合具体业务场景来判断。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非国有控股企业在实践中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可能会限制大部分企业的发展。 .

五、“倡议”背景下NFT项目的风险边界

2022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倡议》,在划定 NFT 项目风险边界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六项禁止的行为规范,目的是坚决遏制 NFT 的金融化和证券化。

从《倡议》的内容可以看出,一方面,规避NFT带来的金融风险始终是监管者关注的底线; “数字产业化”的作用也得到了积极肯定。

围绕NFT的监管,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投机风险的警示,以及对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态度,基本一致。 NFT金融化、证券化“离实入虚”的趋势,以及引发投机、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的隐患,都将触及监管的底线。

此外数字藏品,艺术品原本是洗钱活动的重灾区,带有NFT光环的NFT艺术品更有可能成为洗钱活动的新渠道。因此,《倡议》在提醒NFT交易实名认证要求的同时,也提醒相关主体注意反洗钱风险。

此外,《方案》还提出,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从融资角度防止资金变相流入NFT行业。渠道,从而增加投机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

事实上,证券和金融在世界各国都是高度监管的行业。倡议中禁止NFT金融化和证券化,符合世界各国相关监管趋势。

早在 2021 年 3 月的证券代币峰会上,SEC 专员 Hester M. Peirce 就警告称,碎片化 NFT (F-NFT) 或可拆分 NFT 可能会通过美国证券法。 “豪威测试”(Howey Test),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证券类别。

如果发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则可能涉及非法发行证券,受SEC监管。这与《倡议》提出的“不通过划分所有权或创建批次来削弱 NFT 的非同质特性”的理念不谋而合。

由于我国严禁虚拟货币,我国市场对无货币数字馆藏的探索,导致中国数字馆藏走上了一条与海外NFT完全不同的道路。

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数字馆藏的监管规定,但是围绕运营数字馆藏的互联网平台和数字馆藏所承载的对象,已经有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该倡议定义了中国语境下数字馆藏的行为界限。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进军数字馆藏,还是传统文化艺术企业积极寻求数字化突破,坚持中国语境合规经营,避免“脱离现实走向虚拟”,是数字馆藏稳步发展的长远之道。我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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