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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何为何为数字藏品?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01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045 评论:0
作者:冯路遥,宁波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什么是数字馆藏?
NFT,全称 Non-Fungible Token,是唯一用于代表数字资产的加密货币代币,包括 jpg 和视频剪辑。它可以记录特定对象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以后的每一次流通信息。因此数字藏品,带有 NFT 的数字作品具有被标记的唯一“身份”,而 NFT 是验证其真实身份的“钥匙”。 NFT 提供了当前数字经济中缺失的所有权证明,拓宽了数字资产的边界。它可以解决数字出版产品的唯一性和确认性。它是唯一代表数字出版产品的加密令牌,使数字出版产品能够“令牌化”。[1]
目前数字藏品,互联网上的数字馆藏按照创作过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创作的原创作品;另一种是在传统物理载体上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创作的作品。备份 。 [2] NFT在数字出版产品的确权和发行中的应用,可以在保证数字出版产品稀缺性的同时消除盗版的可能性,提高数字资产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但NFT能否完美解决版权问题数字馆藏交易中的问题。
数字馆藏中的版权保护
数字馆藏著作权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借助区块链平台中的全球唯一标识,NFT 数字馆藏可以保护其复制权。 NFT 作品上链后,其信息将固定在区块链上,一般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因此,NFT 作品的展览权自然受到保护:
原因是作品通过 NFT 化“进化”为数字收藏,尽管它涉及多重版权下的人身和财产权。特别是对于部分完全基于 NFT 创建的数字馆藏,当数据馆藏的持有者获得产品的“原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原创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不予考虑。属于作品著作权的转让,但原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作品所有人享有。因此,获得这样的“所有权”,可以直接让数据集的持有者获得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收藏品是否可以展出。但是,网络空间的展览并不仅仅是这里所说的“展览权”。数字馆藏的在线展览通常涉及在线传播信息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 对依法发表的数字作品和依法需要以数字形式复制展示或者保存的作品,但经济实惠的,不予支付报酬。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除上述主体特定情形外,一般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会随着数据资产持有人的转移而转移。数字资产持有人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向公众展示藏品的,还需额外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您应注意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平台约定是否表明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许可)将决定您购买的数字收藏品是否可以在线展出,不在线。展出的数字馆藏已经失去了权利人购买的初衷。
另外,在交易中,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比其他在线交易平台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版权进行初步审查,并履行删除侵权行为的义务。侵权通知,否则应依据《安全港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1] ALIM,BAGUIS.NFTs 简介:数字收藏品的未来[J].国际高级计算机科学与应用杂志,2021 (1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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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玉柱,李光宇。数字馆藏版权保护研究[J].发布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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