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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NFT侵权案件判决过程中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定性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12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01 评论:0


由于 NFT 和加密货币在技术逻辑上相似,它们很容易被混淆、错误定义和开发。在国内对加密货币的高压打击下,明确NFT与加密货币的区别非常重要。

2021年10月,腾讯魔芯APP和支付宝小程序“蚂蚁链粉丝颗粒”内页“NFT”字样消失,改为“数字收藏”。此举是寻求中国 NFT 合规发展的重要举措。数字藏品主要侧重于藏品功能,强调藏品附带的实物或数字资产的价值,同时限制交易和流通,避免代币化的发展方向。

迄今为止,国内的NFT平台,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大厂自建的联盟链的NFT平台,大多被称为数字收藏交易平台,主要以收藏功能为主,缺乏二次交易功能。例如,腾讯魔芯出售的所有数字馆藏都不能进行二手交易,也不能转让或赠送。在 Ali WhaleTrack 上,数字馆藏只能在购买 180 天或赠送 2 年后才能转移。

二、从第一个案例谈数字馆藏的法律适用性

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定义 NFT 或数字馆藏。 2022 年 4 月 20 日,中国出现了首例 NFT 侵权案件。判决中就数字馆藏的法律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讨论。

案例回顾: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七策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作品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权的案件。本案原告依法享有动漫形象著作权财产权,被告作为元界平台允许用户在其上发布未经授权的动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有助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经开庭审理,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发布的侵权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

根据判决原文:

NFT 本身并没有任何数据直接转化成图片,也无法“查看”,而只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通过 NFT 交易的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被称为“NFT 数字作品”。 NFT数字作品持有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拥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当数字作品的复制品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时,被指定为特定的“数字商品”。 NFT交易本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呈现出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

本判决基于所涉数字馆藏的底层文件属性,讨论了 NFT、数字作品和数字商品的性质数字藏品,以及每个概念对应的权利。鉴于数字馆藏存在的多样性,如数字绘画、音乐、视频、文字、游戏道具等,相关存在形式的法律政策对于数字化的判断和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阶段的收藏。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产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民法典》明确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NFT 还没有被正式纳入虚拟财产或数字资产的范畴。

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一般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为出售或在日常活动的生产过程中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支撑着很多数字内容成为数字资产,数字资产的概念也出现在了很多省市发展区块链的政策中。

艺术品

数字艺术品是数字收藏最重要的存在形式。目前,一般有两种方式来创建艺术品的数字收藏。一种是直接在线创作和形成数字艺术品,另一种是将线下的实体艺术品投射到数字艺术品中。 NFT 的兴起源于一群开拓性的艺术家探索开发数字艺术品的可能性。因此,从艺术品法规中制定法规,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艺术创作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从艺术品的定义来看,数字馆藏目前不属于艺术品的范畴,但两者在所有权关系上有很强的相似性。从数字收藏艺术品的法律性质来看,它本质上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呈现的作品。从数字收藏艺术品区块链证书的法律效力来看,其本质也是一种存储在区块链网络中的电子数据。从实物艺术品数字收藏的权益来看,艺术品数字收藏关系到艺术品作者、收藏家和用户的权益。

在线出版物

在线出版物的丰富多样性类似于 NFT,它们的表现形式是数字作品,但它们并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NFT 不等于数字作品,甚至不等于数字作品的存证。它只是链上数字副本的加密表达。

在形式上,NFT 目前是最接近在线出版物的。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从操作层面,法律为网络出版物的产生和流通制定了政策规范。

游戏装备

游戏领域也是NFT最典型的应用。通过在游戏中确认角色、装备和奖励的权利,这些资产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更强的流动性。但是,目前有效的法规中并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游戏相关资产和虚拟货币的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在盗窃部分网络账号、设备案件中数字藏品,法院认为,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罪,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有的法院认为,凡是公民可以专有管理、可以转让和处置的有价物品(包括无形资产),都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网络游戏设备和虚拟货币都是虚拟财产。

三、金融风险控制与二级市场建立

数字馆藏有被金融化的潜力。其基础资产的非同质化使其独特且稀缺,导致其价值不可估量和高波动性,这使得数字馆藏具有潜在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当大量热钱流入,带动数字馆藏需求和价格上涨时,数字馆藏将呈现流动性和风险性。

当数字馆藏呈现出金融资产的特征,成为投资盈利和融资的载体时,其“馆藏”属性将被弱化。此时,购买数字馆藏是为了保值增值等功能,以及为了盈利而转售所有权的目的。此外,以盈利为导向的行业发展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财务风险。届时,将面临国内金融监管的全面整治甚至“一刀切”。

国内也出台了遏制NFT或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的政策,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2022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 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呼吁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首先,不包括NFT标的商品中的证券、保险、信用、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划分所有权或批量创建来削弱NFT的非同质特性,变相进行代币发行融资(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连续上市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设置交易场所.

第四,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不作为NFT发行交易的定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销售、购买主体实施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但同时,从数字馆藏的长远发展来看,仅仅将其视为文创商品是不够的。借助数字藏品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将藏品底层内容资本化,满足确权、追踪和价值流通的要求,弥补了数字产权领域的空白。因此,为了促进数字馆藏在版权保护和资产确权领域的价值实现,中国需要一个合法合规的交易平台,以促进数字馆藏的流通,健全的市场。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建立以政府和文化财产交易所(CCE)为主导的交易平台准入制度将是一个重要途径。文化交流平台是为文化企业提供交易、拍卖、投融资等服务的具有官方背景的综合服务平台。作为数字文化市场维权、质量、价格确认的权威专业平台,对于数字馆藏交易模式的构建和平台准入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表2 数字馆藏交易平台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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