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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墙小武士数字藏品催生数字复制件的新型交易模式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20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92 评论:0
西安城墙景区出售的《西安城墙小勇士》数字化收藏。
数字馆藏催生数字副本新交易模式的内在机制在于其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以区块链为基础技术的智能合约创造了数字副本的稀缺性和可交付性,使其类似于被拥有、支配和交易的物理对象。借鉴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完成数字馆藏产权的权利设计,权利内容可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权利。但与现有产权相比,数字馆藏产权在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创新和突破。在文艺保护方面,现有版权制度采用保护作品的设计思路;而数字馆藏的产权则采取保护数字副本的保护思路。元界的产业发展必将推动现有版权制度的改革。权利等)还需要适应新兴技术的不断改进。
数字馆藏使数字副本可交易
长期以来,文学艺术领域的交易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版权交易和实物作品交易。在数字馆藏出现之前,甚至不存在可供交易的数字副本。付费下载只是版权的许可使用,即版权人同意用户复制原件数字藏品,仍属于版权交易范围,不属于数字复制的交易过程。
为什么物理副本可以交易,而数字副本不能?作为财产的交易条件是:价值、稀缺性和可交付性。数字副本可以无限复制,复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虚拟对象存在于服务器中,不能像真实对象那样直观地拥有和传递。然而,数字馆藏的出现使数字副本的交易成为可能。
数字馆藏以特定的数字副本进行交易。相同内容的数字副本,如果存储在不同的位置,包括不同的服务器或同一服务器的不同地址,则不能视为相同的数字副本。数字馆藏的特殊性和稀缺性源于智能合约的创建。
智能合约的概念由 Nick Szabo 于 1996 年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和义务被编码;二是不可篡改,可以确定执行。数字馆藏是基于区块链环境中的智能合约生成的。例如,在以太坊中基于 ERC-721 协议编写的智能合约可以在以太坊中完成 NFT(数字收藏)铸造。
使用智能合约完成数字馆藏的铸造,需要在智能合约中定义以下内容:首先,数字馆藏指向哪个数字副本,为特定数字定义一个独立唯一的id(tokenid)复制,以保证数字馆藏的唯一性;其次,智能合约还将特定的数字收藏分配给特定的所有者。在区块链环境中,所有者是基于密钥来定义的,这也是匿名和独特的特征。此外,为了保证稀缺性,铸币厂一般只会完成同一作品的少数或仅数字副本的铸币。
其代币的设计方式也保证了数字副本的可负担性。在中央服务器模式下,用户没有真正的管理权限,他们对数字副本的控制和交付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完成,这使得用户对数字副本没有真正的控制权。直到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才真正实现了用户对链上数据的直接控制和控制。
数字馆藏遵循数字货币的设计思想,采用通证化的思想完成数字副本的确认和交易,从而实现所有者对数字副本的真正拥有和控制。但是,基于数字副本的特殊性,数字收藏在设计上进行了改进,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代币,不同于同质化的数字货币。数字馆藏是不可替代的代币,每个数字馆藏都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
数字馆藏产权设计
数字馆藏作为一种新型财产,需要进行权利设计。如果将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新型财产,围绕数字馆藏构建的数字馆藏的产权应纳入民法的产权制度。民法中的物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特定权利。数字馆藏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新型财产。它们不同于客体、行为和智力成果,很难简单地将其与现有的产权客体相结合,也很难将其归入现有的民事产权制度中。为此,
密钥控制权是指所有者基于公钥和私钥对数字馆藏财产的控制权。这种控制不依赖于任何中央服务器,是所有者对数字馆藏财产的直接、现实、独立和全面的控制。控制。转让权是指所有者根据私钥确认数字馆藏财产可以转让给其他所有者。永久收益权是指铸币厂可以根据数字藏品的交易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销毁权是指数字馆藏的所有者拥有销毁数字馆藏的权利。
数字馆藏中产权和所有权的比较
所有权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而设计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权利人都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进而所有权衍生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后来出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但用户不能直接控制虚拟财产权。公民权利可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支配权通过对客体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利益;请求权需要他人合作才能完成利益的实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控制权,债权属于债权。根据该标准,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属于支配性范畴。
但是,以数字馆藏为对象的产权是对现行民法所有制制度的突破和创新:首先,它不同于所有制的基础。普通财产是以劳动或创造为基础的。数字收藏基于创造和铸造这两个事实。一般来说,数字馆藏的铸造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创建一个虚拟对象,然后完成铸造。有两个事实是不可或缺的。其次,它不同于所有权的权利要素。一是对象的差异,它将所有权的概念从物理对象扩展到数字副本的领域。二是主体不同。民法所有权的主体是真实的人,而数字馆藏的权利主体是虚拟世界中的人。现行民法对现实中的人有非常完整的描述,包括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性规定。目前没有针对虚拟世界中的人的法律规定。区块链中主体的身份呈现关键属性(公钥和私钥),而不是真实世界的身份。第三,内容不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种权利。数字馆藏的能力包括密钥控制、转移、永久受益和销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规定。目前没有针对虚拟世界中的人的法律规定。区块链中主体的身份呈现关键属性(公钥和私钥),而不是真实世界的身份。第三,内容不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种权利。数字馆藏的能力包括密钥控制、转移、永久受益和销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规定。目前没有针对虚拟世界中的人的法律规定。区块链中主体的身份呈现关键属性(公钥和私钥),而不是真实世界的身份。第三,内容不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种权利。数字馆藏的能力包括密钥控制、转移、永久受益和销毁。
数字馆藏产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数字收藏需要基于数字艺术品,例如将图片或音乐制作成数字收藏。既有图片或音乐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有数字馆藏的产权问题。这两种权利甚至可能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
但是数字藏品,这两种权限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权限设置的目的不同。数字馆藏产权和著作权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设计逻辑:数字馆藏产权围绕着使用“特定对象”展开权利设计;而知识产权则是基于抽象的非物质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正确的设计。第二,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版权是在创造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需要原创性;数字收藏是基于造币创建的,用于造币的艺术品没有原创性要求。第三,权利的构成要素不同,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同。以图片数字馆藏为例,数字馆藏的产权对象是特定的数字图片(存储在特定的地址),而版权对象是图片中的抽象作品——即非物质信息。数字馆藏的产权主体是数字馆藏的所有者,其信息记录在区块链账本中,著作权主体是图片的作者。两者不是同一主体,即使造币厂和作者是同一个人,也是两个主要身份的共存。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还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许多其他财产权利。但是,数字馆藏的产权仅作为财产权存在,没有人身权利的内容。数字馆藏财产权也不同于版权财产权。数字馆藏的产权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数字馆藏财产权也不同于版权财产权。数字馆藏的产权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数字馆藏财产权也不同于版权财产权。数字馆藏的产权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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