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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服贸会“软法”中曾“点明”数字藏品非金融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10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490 评论:0
作者丨许千仪
编辑:李玉民
图片来源丨图虫
这不仅仅是数字馆藏市场的趋势,还有馆藏的价格。
敦煌系列数字馆藏标价19.9元,但“抢购”的人却上千人,部分数字馆藏的二手价甚至达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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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数字馆藏行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市场不规范、监管不明确等空白。
9月4日,在2022服贸会“世界前沿技术大会——数字经济中的元界论坛”上,《数字馆藏合规评估指南》(团体标准)正式发布。明确规定数字馆藏的流通仅限于使用目的,不得上市或私下非法交易投机、洗钱、通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
数字馆藏的非财务性质再次在“表”上得到强调。
数字馆藏的非金融性质已在监管“软法”中“指出”。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建议》,提出坚决遏制NFT金融证券化趋势,严防违法违规行为。金融活动风险。
数字馆藏的非财务性质需要法律明确
数字馆藏的技术基础是区块链技术,而基于Non-Fungible Token(NFT缩写)特性的数字馆藏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保持着一种“断断续续的混沌关系”。在国外国家,NFT的发行可以和虚拟货币的发行挂钩,所以大多数情况下,NFT玩家基本上就是虚拟货币玩家。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江向记者解释了NFT与数字藏品的关系,“NFT要想在中国发展,必须完成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金融、投机、假币的关系。洗钱。事实上,正是在那场监管风暴之后,“数字馆藏”的概念才真正应运而生。”
至于数字馆藏之所以不能具有金融属性,楚江表示,国内数字馆藏之所以被称为数字馆藏,是为了规避虚拟货币金融的监管风险,所以数字馆藏一定不能具有金融属性。
复旦大学经济金融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闫立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数字馆藏的非金融性质实际上只是一种宣传,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市场地位和性质是在法律层面定义的。
数字收藏意味着哪些洗钱风险?
对此,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波表示,数字馆藏的洗钱风险不仅存在于数字馆藏的一级销售领域,也存在于数字馆藏的二次流通领域。犯罪分子可能会使用数字收藏品转移非法资金、隐藏交易并携带非法资金离开该国。
楚江表示,外国虚拟货币项目本身就是洗钱的重灾区。在 NFT 发行的掩护下,非法洗钱活动的案例数不胜数。另外,NFT一旦与虚拟货币绑定,也会威胁到国家的货币稳定,引发资金外流等金融风险。
闫立新认为,洗钱的核心目的是“表面合法化”,即表面上将“黑钱和灰钱”变成合法钱。所以,一切手段都是围绕这个核心目的展开的。
他说洗钱有六个特点:更长、更多、更复杂、更快、更新、更简单。
闫立新进一步解释了六大特点。 “更长”是指洗钱的时间链变长。 “更多”是指增加洗钱环节。 “更复杂”意味着通过不同的工具、载体和路径,监管和执法机构监控、识别和跟踪洗钱变得更加困难。
他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把“黑钱和灰钱”变成银行存款,提现买黄金,存入银行,在证券公司开户,买卖股票,购买期货产品。期货公司等。更快和所有有助于有效完成交易的手段、工具和技术。更新是指新产品、新业务、新渠道和新技术。更新意味着突破惯例、原有认知和现有法律的定义和规定。更简单是“更复杂”的另一个极端。 “打个比方,这个功能就像是‘特写魔术’,就算是在你面前进行洗钱数字藏品,你也看不到。”颜立新说。
数字收藏品的线上送礼和线下交易可能涉及变相洗钱
数字馆藏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据多位从业者介绍,部分机构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询问和约谈,主要是为了调查了解数字馆藏行业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目前,使用数字化藏品进行洗钱的司法判例尚无司法判例,构成洗钱刑事处罚。
杨晓波表示,利用数字收藏品洗钱可能有四种方式。
一是利用境外公链发行的数字集合进行跨境交易,实现被盗资金的出境。 “这种方式是在中国以人民币购买数字馆藏,通过线上或线下境外数字馆藏的销售,将其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以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被盗资金。”他解释道。
第二,利用大额“假高价”数字藏品进行拍卖或二次交易,对赃款进行“洗钱”。
第三,利用小而高频率的数字收藏拍卖或二次交易来“洗钱”被盗资金。
第四数字藏品,线上名义上是gift,线下交易合约实际签订,数字收藏变相用于洗钱。
数字馆藏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
如何防范数字馆藏的洗钱风险?闫立新认为,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数字馆藏不具备金融属性。在法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其次,需要监管层面,例如中央银行来表征数字馆藏。 “就像比特币一样,被确定不具有货币属性,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金融机构切断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结算渠道。”颜立新说。
此外,要制定一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政策、手段、工具等,让全社会,如金融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市场等监管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技术部门在防范和化解洗钱风险方面具有诚信。
楚江律师也持同样观点,防范洗钱风险的关键在于控制资金的流入流出。消除数字馆藏与法币之间的“双向流通”,即允许消费者通过法币购买数字馆藏物品,但禁止消费者将自己拥有的数字馆藏物品转售给他人并以法币结算。
“我国数字馆藏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但监管思路正在逐渐明朗。数字馆藏的未来合规路径必须是复杂而全面的。”楚江说。
此外,杨晓波提出,为防范洗钱风险,应在数字集合交易平台增加四项义务。
首先,进行实名认证。从事数字馆藏交易的主体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并在交易前保留用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是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异常交易或资金情况,应当履行及时核实和报告的义务。
第三,明确用户对数字收藏品洗钱或非法交易的法律责任。运营数字馆藏的平台应当在平台交易规则、相关协议等文本中强调用户利用数字馆藏进行洗钱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符合条件的数字收款平台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发反洗钱系统或与具备条件的反洗钱三方机构合作,做好反洗钱硬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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