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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9月7日电题:数字藏品涉税问题仍存不确定性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07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65 评论:0
中新经纬9月7日电:数字馆藏涉税问题仍存在不确定性
作者 小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几波冲击过后,数字馆藏的发展进入了渐进式发展阶段,用户的投诉也激发了数字馆藏平台合规的迫切需求。在此前火爆的市场背后被忽视的诸多问题中,就包括数字平台的税收问题。
近期的坏消息传出后,用户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虑索要消费发票,数字收款平台一片混乱。
数据采集平台的发票开具方并非唯一
6月,数字馆藏界第一张发票在网上流传。资料显示,该发票是该公司在平台用户向税务机关报备后开具的。目前无法验证其内容的真实性。然而,很多数字平台已经开始为用户提供发票服务,并发布了《XXAPP开馆发票》的公告,但是如何开具发票呢?谁来发行?还有很多问题。
由于书藏平台的业务模式和重点领域不同,没有一刀切的解决方案。比如根据数据采集平台与IP方合作方式的不同,有的数据采集平台需要IP方开具相应的发票,而其他数据采集平台需要平台自己开具.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由于目前数字托收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有资质的数字托收平台可以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指导下开具相应的发票。
西藏交易属于哪种转账方式?
如果公司或企业作为发行人出售数字馆藏,由于无法准确界定数字馆藏的法律性质,也会导致无法明确该公司或企业的转让是否属于版权授权或财产权利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转让收益造成的混乱。此外,如果购买者也是公司或企业数字藏品,就会出现一个新问题,即是否应将数字收藏品作为投资资产征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者用于经营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因此,由此可见,无形资产转让的前提是数字馆藏具有相应的著作权,且相应的数字馆藏需满足著作权法关于“原创性”的相关要求,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和精神。但是,根据目前数字馆藏平台的发展情况,用户在获得相应的数字馆藏后并没有获得相应数字馆藏的所有权。除部分平台允许二级市场存在外,大部分平台用户仅拥有占有、转让使用权和转让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障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通过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但是,对于正常情况下的数字馆藏销售而言,与一般意义上的版税不同的是,源作品的版权并没有转让数字藏品,用户只能通过购买数字馆藏获得一定程度的分享。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从 NFT 复制和篡改的角度来看,很多情况下,用户购买的 NFT 产品只是提供在 NFT 区块链上的记录,而不是提供知识产权,数据采集业务被认定为特许经营。转移也很困难。
因此,从上述角度考虑,可以发现,在数字馆藏交易中,最关键的部分是与数字馆藏一起出售哪些权利。例如,创作者可以在交易中出售作品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使用权、品牌名称或其他非实物权利,或者只出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其他收入,实践中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数字馆藏涉税问题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开票应纳税期间申报增值税,仍需在“未开票收入”栏内填写销售额正数,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等,以备日后使用。确认。以后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期间申报的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中减记为负数。对于平台确认未开票收入,税收征管有更严格的要求,并且往往平台在确认未开票收入后,并没有保留相关的合同和收款记录。纳税申报比较异常处理一般不会进行负抵销。
数字馆藏的交易是转让版权还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也会对增值税的处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个人所得税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根据《关于试点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转让其他股权无形资产不属于免税项目。
目前,数字馆藏市场参与者众多。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言,数字馆藏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交易性质和会计处理方法等都会对其税务问题产生很大影响。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尚未出台数字馆藏交易新规,数字馆藏涉税处理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根本原因仍然是对数字馆藏法律性质的模糊定义。
数字馆藏税收监管仍需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等多方合作开展,加强对数字馆藏性质、交易方式、发展趋势的研究,及时调整数字馆藏的性质。显然,只有这样,行业才能实现更健康的发展,才能解决数字馆藏的涉税问题。(中新经纬APP)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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