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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社推出“中华民族读书典故系列”数字藏品(图)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19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300 评论:0
中国青年报推出“国读典故丛书”数字文集;中国探月工程发布全球首个土壤数字化收藏;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腾讯等单位联合推出以“三星堆×珍稀动物”为主题的数字馆藏……近期,数字馆藏持续火爆,不少数字馆藏往往一售罄他们上网。同时,浙江、山东等地以国有资产建设数字馆藏交易平台,致力于推动数字馆藏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近期数字托收交易的增加,与之相关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数字馆藏通常也称为 NFT 产品。 NFT的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即不可替代的代币,是区块链上唯一的一、不可变、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标识。由于 NFT 的独特性等特性,其绑定的图像等数字作品很容易与复制品区分开来,使相关的数字作品成为唯一的“原件”,使得相关的数字作品具有稀有性、收藏价值和投资价值。
可以说,数字馆藏的价值一方面来自于数字作品的价值,另一方面来自于其 NFT 的唯一性。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数字作品的版权争议并不大。但是,对于 NFT 应该如何表征,业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NFT是数字作品版权的标志,没有权利意义;欣赏作品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 NFT 具有“所有权”的属性。由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 NFT 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数字馆藏的转让在性质上模糊不清,税收待遇模糊不清。
据笔者研究,目前我国数字馆藏的转让和销售主要依靠数字馆藏交易和收藏平台。对于销售,收藏者在平台上支付价格,获得数字收藏,并在数字收藏的 NFT 上记录权利转让信息。实践中,不同平台对收藏者对数字馆藏的权利有不同的规定,转移数字馆藏的本质是版权授权还是“所有权”转移,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界定。税收待遇的不确定性。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以发行人身份销售数字馆藏数字藏品,不清楚转让属于版权授权还是产权转让,这让企业对是否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感到困惑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同时,如果收藏者是企业,购买数字馆藏是否应作为投资资产征税也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个人出售数字馆藏是很常见的。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数字馆藏的转让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是财产转让收入尚不清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综合所得,按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这种不确定性将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影响。
增值税方面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数字馆藏的转让应属于无形资产的出售;进一步对比《关于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注意事项》可以发现数字藏品,数字馆藏不属于技术、商标、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只能属于著作权或其他无形资产资产。但数字馆藏转让是否属于转让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目前尚不明确,也对增值税的处理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属于免税项目,也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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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发现,数字馆藏涉税处理的不确定性源于对数字馆藏法律性质的模糊定义。对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可以加强对数字馆藏的实质、交易方式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及时明确其性质。发展很重要。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也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数字馆藏的监管。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利用数字馆藏不可分割、可追溯的属性,开展精准监管。 ,严厉打击投机炒作,为数字馆藏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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