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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樟推文】数字技术激活文化遗产的典型应运而生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07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98 评论:0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版权监管有效结合,助力数字技术赋能版权合规;如何合理维护历史文物和藏品交易的数据安全,防范市场乱象风险;如何坚守文化遗产的尊严与自主,抵制文博数字馆藏的无序炒作,仍是当前值得深思的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池诚
数字经济时代,文化与数字技术的融合,不仅开创了传统文化创新传播的新模式,激发了全民的情感认同;也催生了以数字馆藏为代表的创新数字文化业态,带动了文化产业经济。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产业数字化进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产业将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和文化业态,形成“文化消费模式”。同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首次将文物事业提升为国家级专项规划。 ,并提出“全面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等十项重点任务。 2022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指出数字文化赋能在带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文化和博客数字馆藏应运而生,成为数字技术激活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将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唤醒沉睡的文化,激活数字遗产,重组要素资源,赋能产业升级。是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重要实践;经济下的全新业态,由于技术不足、生态失衡、保护不力、监管滞后,其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一、文化和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实践的风险和挑战
文博数字馆藏是基于博物馆文化资源的线上交易场景,依托区块链联盟链技术形成的全新的文化旅游和文化博客数字消费业态。 [1] 将文化艺术资源转化为真实可信的数字资产进行流通、销售、收藏和使用,具有可追溯、不可复制、永久保存、随时欣赏的特点。 [2]自2021年推出以来,受到国内外文博机构的热烈追捧。去年5月,意大利乌菲兹美术馆将米开朗基罗的画作《圣家堂》数字加密后上线,引起轰动[3];俄罗斯冬宫博物馆于八月将达芬奇和梵高的画作投入生产。它被拍卖成数字收藏品,价值超过 440,000 美元[4];我国也迎来了数字收藏的春天。 2021年10月,蚂蚁集团启动“宝藏工程”,与故宫、国家博物馆、湖北省博物馆等30多家文博机构合作,推出专门针对文博领域的数字馆藏. [5] 今年4月,新华网首个乡村振兴数字馆在新华数字馆上线。 [6] 文博数字馆藏的新兴商业模式在互联网上风靡一时,但也面临着多重法律挑战。
(一)侵权风险迫在眉睫,信任生态崩溃
文博数字馆藏从文物IP到数字资产上链交易的实现,需要设计、铸造、发行、流通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隐含着侵权风险。
首先,从设计的角度来看,文博的数字馆藏涉嫌侵犯复制权、改编权,甚至侵犯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对其藏品享有管理、使用、部分拥有和版权的权利。不拥有版权的作品的设计存在侵权风险。也就是说,数字馆藏的设计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镜像变换,即通过数字孪生和3D数字化技术对馆藏作品进行高精度还原。例如,湖北省博物馆于2021年10月推出的数字馆藏《越王之剑》,就是根据国家级文物《越王勾践》的比例创作的。 [7]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字馆藏的创作来源是不受文化和博物馆组织版权保护且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作品,则将受复制权的控制。另一种是演绎再创作,即以原有藏品为素材,提取藏品的文化元素或特征进行再创作,开发出以不同载体表达文化内涵的新产品。比如敦煌研究院就根据敦煌复古纹和特色云纹设计了“敦煌飞天”和“九色鹿”两款皮肤数字系列。 [8]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文化和博物馆机构没有版权的文化和艺术资源进行解释,就有侵犯改编权的风险。同时,部分创意设计如果存在文化误解,违反文化资源开发的初衷,可能会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的权利。
其次,从发行和发行角度来看,文博的数字馆藏涉嫌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就铸造而言,文化博客数字馆藏铸造是指文化博客机构或其授权方将存储在终端设备中的数字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或区块链交易平台,生成新作品副本的行为。 . [9] 该行为满足不变性要求,可感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也就是说,文化和博客机构的创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上传合法获得的数字作品,尤其是基于文物的衍生作品,也将面临侵犯复制权的风险。在发行方面,文博数字馆藏的发行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区块链交易平台上展示和展示数字馆藏的行为。目前,文博的数字馆藏大多采用直销的运营模式,即数字馆藏一旦上线,作品就可以在全网或平台上被所有用户看到。这种展示行为允许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如果文化展览机构对未经授权的作品进行改造,将面临侵犯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的风险。
最后,从流通角度来看,文博数字馆藏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首先,智能合约导致交易秩序动荡。数字馆藏的交易是通过嵌入“自动执行”代码的智能合约自动完成的。如果数字馆藏存在权利瑕疵,不仅会破坏交易主体和平台建立的信任机制,还会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10] 同时,整个事务是基于代码自动执行的,无法手动控制事务的数量。数字馆藏一旦构成侵权,往往会损害交易中数个甚至数百个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纠纷频发,动摇数字馆藏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其次,交易规则导致权利和救济有限。根据数字馆藏的交易规则和区块链的技术原理数字藏品,数字馆藏一旦转移,就不能在所有区块链上删除。因此,在维权方面,法院要求侵权人在数字采集平台上删除其侵权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导致“停止侵权”规则被推翻,因为实际上无法执行。由于救济规则有限,藏品所有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三是技术漏洞导致财产权益受损。数字馆藏本质上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应用场景,受到网络技术的支持和约束。由于交易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和漏洞,用户购买的藏品被盗、丢失等案例并不少见。今年2月,全球最大的加密数字收藏市场OpenSea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用户钱包被盗; 4月,著名歌手周杰伦也在社交平台上表示,他的数字收藏品被盗。可见,数字馆藏的交易受限于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导致侵权问题频发。
(二)数据安全防不胜防,收藏交易存在诸多隐患
数据安全是构建数字资产信任生态系统的基本要求,也是数字馆藏产业发展的核心。 4月12日,国家文物局召开数字馆藏工作座谈会,强调“文化和文化遗产单位不得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出售”。重点关注“文物原始数据”、“数据安全”等数字文化遗产收藏问题。 [11] 总之,文博的数字化收藏交易以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为底层逻辑,面临三大数据和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链上数据的真伪难辨,市场交易难。数字馆藏交易的普及带来了海量的数据规模和广泛的数据来源,对数据可信度问题提出了很大挑战。数字收藏交易平台依赖于哈希算法。虽然可以保证用户信息数据在交易过程中不被篡改,但无法识别链上信息数据即原始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带来数据治理危机和市场监管问题。 近日,元界首宗侵权案“胖虎疫苗”为文博数字馆藏数据治理敲响了警钟。案件起因是漫画家马千里发现有用户盗用其热门动漫IP《我不是肥老虎》并将其铸造成一系列数字收藏,并在数字收藏交易平台上发布以获取高额利润,造成侵权纠纷。 [12] 该案揭示了数字馆藏交易市场因源数据真伪难以辨别而呈现内忧外患的局面。一方面,对于内部交易平台而言,区块链是一种被动账本,只能推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而无法从源头上判断数据的真实性,这给平台的义务和义务带来了更大的关注。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外部平台用户来说,藏品背后的权属和纠纷是很难知道的。为了防止购买侵权收藏品,他们还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数据存储趋于中心化,信息安全无法逃脱常规。目前,文博数字馆藏多在私有链或联盟链上发行,元数据往往存储在云服务或开发者运行的存储服务中。只有持有私钥的平台方或区块链成员才能读取链上的数据或信息,从而间接导致元数据的中心化。如果私钥丢失或遗忘,现有区块链中的数据或信息将无法使用,映射的数字集合将基于数据的缺失而无法访问,其价值将不复存在。 [13] 如果受到外部技术的恶意攻击,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也将面临泄露或泄露的风险。对于文物数据而言,其高价值很可能导致文物数据的非法交易和跨境流通。文物信息一旦泄露,也将涉及文物仿造和文物侵权。
第三,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会增加数据流通的风险。数据是数字馆藏交易的核心,是文化遗产数字化的重要实践。正是通过数据,才能确定和公布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在文博数字馆藏的交易过程中,平台不可避免地需要收集三类数据:一是平台用户的个人数据,涉及用户名、身份证号、人脸识别信息等;另一种是数字馆藏的作品资料,如作品名称、简介等;三是采集交易的流通数据,如铸币发行时间、交易哈希值等。平台对这三类数据的采集和披露存在侵犯用户人格权、财产权、文化权的风险。文物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从数据采集范围来看,难免存在用户敏感的个人信息(如生物特征信息、交易数据等)。此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侵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14] 从数据流向来看,目前我国文化和博客数字馆藏只允许本国公民购买,且大多禁止二次交易,大大降低了数据流向的安全风险但不可忽视的是,一旦文化和博客数字馆藏交易放开,数据流动带来的文物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不容小觑。
(三)投机炒作乱,金融犯罪隐匿蛰伏
数字收藏的概念源于具有天然金融属性的 NFT 不可替代代币。 2021年,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数字馆藏龙头企业将联合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制定并发布国内首个《数字文创自律公约》,抵制利用数字文创创意作品作为实际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噱头。行为。 [15] 2022年,银保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元界和NFTs相关金融风险的建议。数字馆藏带来的金融风险再次受到高度关注。就目前平台运营的情况来看,数字馆藏交易带来的财务风险有两个:
一是二级市场混乱,炒作迹象明显。目前我国文博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一般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依托私链或联盟链发行数字馆藏,只允许用户持有收藏,严禁转售,杜绝二次交易,如阿里的“鲸鱼侦察兵”、腾讯的“魔核”、京东灵曦等;另一种是指国际NFT模式,在公链上发布数字藏品,并开放转让和转售功能,让用户购买后可以自由处置,如Unique Art平台、博物馆链等。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平台方从源头上切断了二次交易的生命线,但却催生了一条抢劫、赊购、人工抢劫、场外交易的灰色产业链,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例如,Whale Tan 处罚了 60 多名用户的非法场外交易和限制账户转账;微信平台还封禁了一批相关公众号和小程序炒作、倒卖数字馆藏。就后者而言,交易平台合理地将二级交易合法化,给二级市场带来了严重的炒作和炒作。例如,鲸探推出的第一个数字收藏敦煌飞天皮肤,有9.9次购买和9000次销售。 [16]
第二,交易平台鱼龙混杂,网络诈骗难防。由于数字化收藏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相当大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的工具。 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了一起涉及利用数字馆藏进行诈骗和洗钱的刑事案件,即一两个人的团伙在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上发表作品,并在社交软件上做广告。网站带钱潜逃。我国也出现了以文博数字馆藏交易名义进行诈骗的事件:比如将数字馆藏与金融产品绑定出售,声称买家不仅可以将数字馆藏变成个人固定资产,还可以获得超额收益。情况比比皆是。
二、预防和应对文化和博物馆藏品的数字化实践
(一)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提升合规治理能力
首先,注意版权缺陷的审查。对于文化和博客机构,应该从源头做起版权合规。一是文化博物馆机构在进行数字馆藏制作前,应取得相应文化资源的著作权或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数字化实践。二、在无法取得馆藏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应选择已过了保护期的馆藏作品作为数字化的依据,或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框架内进行数字化,规避风险的侵权。第三,文化和博客机构既要防止侵犯他人著作权,又要防止他人著作权被侵犯。文化博物馆机构要做好藏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侵权预警机制,对文化误解和艺术污名的衍生行为进行监测和及时制止。对于文博馆藏品交易平台,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认真核实藏品权属,规避侵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交易平台应在藏品上链前进行内容审核和版权尽职调查,确认权利归属,避免权利纠纷;措施;第三,在收藏品销售过程中,不得捆绑多次销售版权。
第二,做好数据安全合规工作。首先,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时应遵守个人信息使用的最低必要原则。一方面,信息的收集应仅限于收集与收款交易相关的必要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收集信息的方式应优先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二是平台应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存储体系,对用户信息、文物数据、交易数据分别进行管理;同时,制定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数据合规体系,定期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当发现数据安全漏洞、漏洞等风险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加强行业自律自查,引导合理交易秩序
一是机构平台自觉规范内部运作。一是文化机构和平台要对数字馆藏进行合理定价,避免过度定价,将文化遗产作为炒作和盈利的工具,防止出现严重泡沫;引新赋能、抵制各种形式的炒作、数字馆藏金融产品化等互联网营销方式的法律风险;三是平台要对转账、馆藏内外流通交易、机制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避免无序炒作。
二是行业协会促进宣传与监督并举。一是行业协会要对馆藏交易进行抽查并及时公示,使数字馆藏的隐性交易一目了然;二是行业协会要会同平台公司、文化博客机构,制定行业交易实施细则和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三是行业协会要定期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用户理性消费和收藏,自觉抵制投机炒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非法金融活动。
(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构建协同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文博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准入制度,提高交易平台建设的行政审批门槛。具体而言,至少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审核备案:一是企业资质审核。文化和博客数字馆藏的交易有其特殊性。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至少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ICP许可证/EDI许可证等。二是技术安全服务审查。文博数字馆藏的交易事关用户数据安全、文物数据安全,乃至国家数据安全。行政机关应当对区块链算法的应用、网络安全等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存储、处理、流通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是推进政府与协会共治,共建市场监管宣传平台。一是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共同制定数字文化和博客馆藏流通管理办法,督促清除歪曲传统文化、违背良俗、隐匿犯罪风险的非法馆藏流通,教育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和问题管控。二是实现协会与政府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共建文化和博客数字馆藏监管平台。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携手并进,实现良性互动。同时,双方要确定一致的监管标准和实施细则,定期公布监管结果,促进文化和博物馆藏品交易正向增长,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结论
文博数字馆藏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创衍生形式,倡导一种更年轻、更时尚的方式来传达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推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具有无限的文化传播价值。然而,这一新领域仍存在诸多监管空白和运营风险。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版权监管有效结合数字藏品,助力数字技术赋能版权合规;如何合理维护历史文物和藏品交易的数据安全,防范市场乱象风险;如何坚守文化遗产的尊严与自主,抵制文化和博客数字化的无序炒作,仍是当下值得深思的问题。
评论:
[1]《来“元界”欣赏碑林特色数字馆藏》,发表于“西安文旅之声”公众号,2022年1月,
[2]《数字技术不断提升,数字馆藏焕发青春》,载《光明网》,2022年4月,
[3]我的现代遇见,“乌菲兹美术馆将米开朗基罗的画作变成 NFT 并以 170000 美元的价格售出”,
[4]Coin Telegraph,“俄罗斯国家冬宫通过币安 NFT 拍卖筹集 4-4 万美元”,
[5]《让文物活起来,必须用好数字技术》,载《中国青年网》,2021年12月,
[6]《新华网首个乡村振兴数字馆藏瞬间售罄!》,《新华网》,2022年4月
[7]《湖北首部数字合集《越王勾践剑》上线》,发表于《北京青年网》,2021年10月,
[8]《九色鹿重回敦煌,解决文创新问题》,发表于《中央广播公司》,2020年5月,
[9] 陶谦:《论数字作品不可替代通证化交易的法律意义》,载《东方法》2022年第2期。
[10]韩晓天、周华华:《NFT概念、交易模式及其法律风险分析》,载于《魏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6月,
[11]《国家文物局:文博单位不得直接将文物原资料作为限量商品出售》,载于新京报,2022年4月,
[12](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13]张夏恒:《区块链法律风险及其监管路径研究》,载《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4期。
[14]陈国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公民人格权的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回顾》,载《中国刑法》2022年第2期.
p>
[15]《国内数字馆藏头部平台联合发起自律倡议,反对炒作,完善准入标准成为行业共识》,发表于《新华网》,2022年6月,
[16] 顶级财经:《数字馆藏二级市场调查:收入百倍频,市场混乱》,《腾讯网》,2022 年 3 月,
“文创IP解析”主题征文活动
近年来,随着文化IP的不断突破,越来越多形式多样的创意产品和内涵深刻的文化IP故事受到年轻人的喜爱。每个特色IP背后,都记录着不同的故事。他们既注重传统又展望未来,承载着独特的文化记忆。
投稿邮箱:wangying@iprdaily.com
(原标题:文化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实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池诚
编辑:IPRdaily 王颖 校对:IPRdaily 纵横军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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