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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选择以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制NFT数字作品出售行为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04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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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是权益凭证的交易。很难说股权交易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但是,购买NFT数字作品需要买家提前预览作品,或者购买后可以通过链接享受购买的作品。这个过程确实涉及作品的传播。正是因为买家确实可以通过所购买的平台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欣赏或联系到作品,所以NFT的售卖确实产生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效果,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也在这个意义上。海军上将认定被告的出售行为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外,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将出售NFT数字作品的行为解释为信息网络传播,可以避免这里没有提供“作品载体”的问题。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选择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出售NFT数字作品的主要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交易模式下,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情况,由于交易平台对公众开放注册,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在出售NFT数字作品的平台上浏览自己想购买的NFT数字作品。这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也不例外;另一种是买家通过交易后密码浏览所购作品引起的作品传播,这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和分析的。
如上所述,购买了NFT数字作品的买家也可以通过购买的网络平台,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欣赏或接触作品,这确实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但是,这种线上传播的行为其实只是NFT数字作品销售带来的一种“附属价值”,因为买家购买NFT数字作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份数字作品的权益证明,同时联系欣赏这项工作是次要的。而且,由于只有购买了 NFT 的买家才能接触和欣赏自己购买的 NFT 数字作品,这样的传播效果与上述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浏览作品的受众范围完全不同。如果这样的行为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那么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实际上更接近于作品传播造成的损害。
由于 NFT 数字作品的销售一般数量有限,有观点认为 NFT 交易不一定对不特定的公众开放,例如只售无副本或平台限制只有特定用户才能参与此次购买;在盲盒销售等情况下,不一定要为潜在买家提供数字作品展示的预览。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特点”的认定有待商榷。 [13]
这种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在数字作品网络销售的情况下,销售数量是一份还是多份并不影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质量。例如,如果一个电子书销售平台只销售一本电子书,数量有限,由于其注册用户不具体,虽然最终只能由一个人购买,但这仍然可以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针对特定数量的公众,数字作品的在线交易仍然可以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
但是,这个观点确实可以印证我们的结论:将出售NFT数字作品视为信息网络传播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实是“歪曲”了公开传播,因为NFT的数量是有限制的数字作品出售,就出售本身而言,由此引起的传播范围仅限于可以购买 NFT 的有限用户。因此,如果根据作品向公众传播的范围来评估著作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将出售NFT数字作品视为信息网络传播可能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4.2从信息网络传播的角度
转售NFT数字作品的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本质是股权凭证的出售,并不意味着版权的转让或许可,因此买方无权将所购买的NFT数字作品出售给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那么,NFT 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可以转售他们购买的 NFT 吗?此次转售是否会侵犯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首先,如果认为销售NFT数字作品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那么理论上的结果就是排除了传播权用尽规则的适用。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并没有导致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缺乏适用“权利用尽”的前提和依据。但就本案未经授权铸造的 NFT 数字作品而言,讨论权利用尽问题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将未经授权铸造的 NFT 数字作品的销售解释为一种发行行为,也不能一次性适用发行权用尽规则。前提是,或者换句话说数字藏品,在“发行权”的框架下讨论出售未经授权铸造的 NFT 数字作品,任何转售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如果未经授权的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将购买的NFT转售,是否会继续侵犯著作权人在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如果坚持出售NFT数字作品只是为了信息网络传播而不分发作品数字藏品,那么在第一次出售后,买家将NFT数字作品转卖到下一个家,无非是转让一个权益证明。转售行为本身并不是一种新的向大众传播的行为,但无非是让新买者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NFT 数字作品,而是因为只有买者才能获得NFT 数字作品,只有 NFT 的数字作品才能获得。在转售方面,作品难以构成向公众传播,因此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此处不讨论将交易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展示的网络)转售过程中的交易平台。点差)。因此,如果法院坚持出售或转售NFT数字作品“不构成发行”,即使公开出售数量有限的未经授权铸造的NFT数字作品,也很难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禁止。 ,那么对于售后特定的 NFT 数字作品的进一步转售,则面临着既不能认定为侵权发行权,也不能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求助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权利”来解决问题。这样一来,销售相同的 NFT 数字作品,一会儿就会变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一会儿会变成“其他权利”控制的行为,这显然是不一致的。
其次,就合法铸造的NFT数字作品而言,如果权利用尽规则的约束缺失,交易合约对NFT数字作品转售的任何限制都将变得合法。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资金安全等各种因素,买家购买了 NFT 数字作品,无法转售。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路径下,由于不受发行权一次性用尽规则的约束,禁止购买者转售的协议和有条件转售的协议——如上所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或交易平台对转售不承担任何责任。收取 NFT 数字作品的版税或要求购买者必须持有 NFT 数字作品一段时间等,都属于意志自主的范畴,无可非议。因此,交易合同中的任何转售限制将不受法律约束。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NFT数字作品的自由流通和转让将受到阻碍。当然,就合法铸造的 NFT 数字作品而言,如果有一个平台允许买家在未经作品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转售特定的数字商品,一方面,如上所述,这不会受到 NFT 转售的影响。使新购买者获得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侵犯传播权。总而言之,在 NFT 数字作品的销售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逻辑下,NFT 数字作品能否转售,完全取决于交易合同的约定。如果可以诉诸《反垄断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救济,《著作权法》将无能为力。
5 个结论
NFT 给版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至于NFT数字作品的销售是受发行权控制还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无论选择哪一种,都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缺陷。由于没有有形载体的转让,在选择发行权的解释路径上存在障碍;但是,如果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基础进行解释,虽然避免了提供“工作载体”的问题,暂时消除了合法适用的障碍,但是却隐藏了很多法律问题——如如何计算和确定信息网络传播造成的损害,也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比如转售未经授权的NFT数字作品难以定性,或者转售完全依赖于交易合同的规定,从而实质上限制了NFT数字作品的转售。二次交易。本文认为,与其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规则,以避免因“有形载体”的缺失而导致NFT数字作品的转让,不如考虑NFT不可篡改的特性。并且不能随意复制。扩大和解释NFT数字作品的发行权,以控制未经授权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销售和转售,是更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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