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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活跃、快速发展,也纠纷频发、风险潜藏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5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520 评论:0
2021年下半年以来,数字馆藏越来越受到文物行业、媒体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关注。如何在防范风险、保持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抓住风向,为行业发展赋能,是重中之重。
数字馆藏交易活跃且发展迅速,但纠纷频发,风险隐患
数字收藏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特定的作品和艺术品生成唯一的数字证书,并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数字馆藏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信息透明、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快速、清晰地判断和查看数字作品的身份特征、创作者信息、流通细节,大大提高了确认性和有效性的数字作品。追溯效率。它保护创作者的作品不被滥用,并有可能在流通过程中为创作者提供收入。由于数字馆藏多份出售,单个馆藏的价格变低,让普通用户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收藏和欣赏优秀作品数字藏品,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数字集合是完全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一般是基于区块链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代币)技术生成的电子形式。但是,我国的数字馆藏与通常在国外运行的 NFT 有着根本的不同。 NFT主要基于去中心化的公链发行,比如以太坊链。它的核心特点是不受管理和控制,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监督。它的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这也导致它消除了 NFT 容易被炒作的风险。国内各个平台的底层建设,基本都是在各自的联盟链下搭建的,比如蚂蚁链。国内政策对联盟链的核心要求是“可控可控”。此外,NFT可以匿名交易,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而国内购买数字收藏需要实名账户,不能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只能使用人民币或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可见,我国数字馆藏虽然是基于NFT技术运营的,但不同于正常场景下的NFT技术和产品,可视为具有严格监管义务的特定NFT。
目前,国内数字收藏交易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几大互联网公司都有相关的交易平台,比如阿里的寻鲸平台和腾讯的魔芯平台。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初至4月底,国内数字馆藏日发行量从100万元增长到1330万元,增幅超过10倍。据《数字馆藏应用参考》统计,截至2022年7月上旬,国内数字馆藏平台数量已超过700家。随着国内各大交易平台数字馆藏销售火爆,相关行业协会正在密切关注数字馆藏行业发展趋势。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号召会员单位共同发起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要求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趋势,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这对数字馆藏市场的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数字馆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产业协调和自律作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的政策精神。市场发展环境》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主办。由相关协会和机构共同主办的“中国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自律高质量发展论坛”将于2022年6月下旬在北京举办。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近30家机构联合举办在北京发起“数字馆藏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提高准入标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共识。参与方包括文旅行业专业机构和协会、文化央企、知识产权机构,以及腾讯、百度等互联网科技公司。是目前业内最广泛的自律大会。该计划为数字馆藏行业指明了未来方向。
2022年7月14日,2022可信区块链生态大会暨首届可信技术大会将在北京召开。会上,发布了《可信数字馆藏程序自律守则》和可信数字馆藏平台名单。 《可信数字馆藏计划自律守则》由“可信区块链推广计划”与业界联合发起,提出数字馆藏十项合规要求。目前,央视、腾讯、百度、京东、趣联、洪东、智贵等36家单位已正式签署自律守则。可信数据采集平台首批成员单位包括新华网、央视、腾讯、蚂蚁集团、百度、宏东科技、京东数科、中国移动研究院等19家单位。
近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新增规则,明确数字收藏品二次交易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违反规则的公众账号将责令限期整改,限制账户的一些功能,甚至处理永久账户关闭。数字收藏平台“NFTea数字茶票”公众号于2022年6月被关闭,理由是“存在与虚拟货币交易或数字收藏二次交易相关的业务活动”。
数字馆藏行业存在的实际和潜在监管风险
1.数字馆藏行业存在违反金融秩序的风险。
数字馆藏具有虚拟特征,具有互联网世界常见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聚合扩散效应,直接关系到资产和货币。在投机、诈骗、欺诈等乱象中,需要警惕行业的野蛮生长。
目前,数字馆藏行业服务平台参差不齐,不少中小数字馆藏平台不仅炒作甚嚣尘上,甚至涉嫌无照经营。在数字藏品交易中,通过抬高价格吸引其他投资者参与炒作,利用老百姓怕错过和上当受骗的现象很多。 2022年6月28日,广益数字收藏传出因法定代表人囤积大量藏品牟利的传闻。平台数字馆藏价格暴跌,“跑路”传闻不断。同时,广易书藏的数字馆藏是否上链也存在疑问。
2.数字馆藏行业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数字收藏交易平台存在NFT产品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隐瞒数字作品真实情况的现象。其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在实践中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6月15日,数字收藏平台“恋晚”的微博账号发布了使用古天乐形象的宣传文章,称“链游与著名影星的强强联合”,随后,古天乐的经纪公司表示,来自不与Chainplay合作。 Chainplay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3.数字馆藏行业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通过数字化收藏平台将作品上链的主体可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实物的所有人或没有任何权利的第三方。如果无权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作为NFT数字收藏品进行分发、销售,即侵犯了他人的版权,也涉及平台责任。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七策公司、被告科技公司侵犯互联网信息传播权一案。在被告经营的平台上,部分用户未经作者授权,铸造并发布数字作品《肥虎疫苗》,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发布的数字作品《胖虎疫苗》,同时赔偿七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4.数字馆藏行业存在二次交易投机风险。
目前部分平台,如魔核、灵曦等,不支持数字馆藏的流通、交易和赠送,排除了数字馆藏二次流通的可能。在保证平台上的藏品不能被炒作的同时,这种模式也导致由于平台用户的活跃度相对下降,数字藏品只有不能流通才能被欣赏数字藏品,商业价值相对较低。部分平台限制二次交易,允许平台内满足一定条件的赠品。例如,Whale Scout 允许在购买 180 天后首次赠送数字收藏品,并且可以在 2 年后再次赠送。这种方式让用户可以在平台外销售数字藏品,然后通过礼品返回平台进行交付,从而形成交易闭环。但是,也有炒作的可能。还有一些平台是允许平台内交易的,用户购买后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出售自己的收藏品,比如第九空间。这样,平台打开了二级交易市场,存在炒作的可能。需要采取科学、精准、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效率。
原因在于,目前数字馆藏行业炒作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合理的数字馆藏定价机制。 2021年6月,阿里巴巴数字藏品销售平台鲸语和敦煌艺术研究院推出两款限量收藏,每款售价9.9元,一经发售即售罄,其中一款被命名为《敦煌艺术研究院幸运飞天》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市,转售价近百万元。二级市场的天价炒作以该产品从平台下架而告终。因此,国内各大平台也被要求对数字馆藏的财务风险提高警惕。说明国内数字馆藏的发行和定价缺乏对市场预期的准确判断,价格发现过程还比较混乱,这让我国数字馆藏行业生怕又一次猛烈的炒作现象。流通市场导致数字馆藏价值识别和变现的正规渠道缺失,也引发了非正规渠道恶性炒作的风险。
我国规范数字馆藏合规经营的相应措施
数字馆藏是新生事物,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尚未为其发展制定明确、有针对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容易出现技术滥用、盗用版权、虚构价值等不规范问题交易和恶意投机。行业近期推出的《数字馆藏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数字馆藏尚未得到准确界定,相关交易平台也未得到规范和规范,相关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随着数字馆藏市场持续升温,有关部门应明确数字馆藏的属性,并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促进这一新兴产业的规范发展,规避可能出现的财务或法律风险。
首先要明确数字馆藏的概念。平台推广的数字馆藏的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和永久存在,应有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规则,尤其是对其唯一性的识别。和标准。
数字馆藏的唯一性要求每个数字馆藏在区块链上都有唯一的序列号。 Magic Core 发行的数字馆藏在腾讯区块链上有唯一的编码,WhaleTrack 发行的数字馆藏在蚂蚁链上有唯一的编码,但是如果同一个作品在使用不同区块链技术的平台上销售,就会有不能保证它是真正“独特的”。消费者想要购买的藏品只在一个平台上出售,但作品的所有者或品牌想要在不同的平台上出售,以获取更多收益,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以数字化方式将藏品的独特性一目了然限,有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收藏登记平台,防止同一链下的作品向多个联盟链重复发行。
其次,数字馆藏的发行有创作者、代理人、发行平台和消费者,应理顺数字馆藏发行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目前,数字馆藏的发行通常由作品创作者授权的平台制作成数字馆藏进行发行;或通过代理与平台的合作。无论是创作者还是代理人,都与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发行收益按照协议进行分配。但消费者在平台购买数字馆藏时,是与平台建立交易还是与创作者、代理建立交易,这决定了数字馆藏交易能否适用于消费者电子购物的相关规定。商务平台。
再次,随着当前数字馆藏业态的快速发展,要把握新业态的基本特点,做好内容监管,协调好机构监管与平台监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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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收藏是可以反映原创性和艺术性的内容。要防止炒作,防止它们成为转移利益的工具。为此,必须建立数字馆藏内容审查制度。平台发行数字馆藏前,应当报送监管部门审核,并对发行的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后才能在线发布。这就需要建立更细化的数字馆藏内容标准,确保发行的数字馆藏具有创新性、艺术性和真正的收藏价值。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在审查数字馆藏内容时,也应审查作品的授权。为防范数字馆藏金融风险,还应规范数字馆藏交易机制,在监管下有序开展二级交易,杜绝投机行为。为此,可以探索由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各大平台公司建立数字馆藏二级交易市场,有序推进二级交易流程合规建设,提高风险条件下的市场运营效益。是可管理和可控的。
最后,为了保护数字馆藏行业的消费者权益,应在遵循消费者保护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制定针对性的权益保护措施。
有很多消费者投诉平台的案例。例如,近期有多名消费者投诉微店平台虚假发货,消费者既没有收到数字收藏,也没有退款。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在数字馆藏交易中的知情权等相关权益,并通过建立投诉平台完善维权机制。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学科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天荣,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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