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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概念与数字藏品的特点及特点分析-尼克萨博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9-21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519 评论:0
智能合约的概念是尼克·萨博在1996年提出的。智能合约的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和义务被编码;二是不可篡改,可以确定执行。数字馆藏是基于区块链环境中的智能合约生成的。例如,在以太坊中基于 ERC-721 协议编写的智能合约可以在以太坊中完成 NFT(数字收藏)铸造。
使用智能合约完成数字藏品的铸造数字藏品,需要在智能合约中定义以下内容:首先,数字藏品指向哪个数字副本,它为特定的数字副本定义了一个独立且唯一的id(tokenid ) 确保数字馆藏的唯一性;其次,智能合约还将特定的数字收藏分配给特定的所有者,在区块链环境中,所有者是基于密钥定义的,同样具有匿名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另外,为了保证稀缺性,铸币厂一般只会完成同一作品的少数或仅数字拷贝的铸币。
其代币的设计方式也保证了数字副本的可负担性。在中央服务器模式下,用户没有真正的管理权限,他们对数字副本的控制和交付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完成,这使得用户对数字副本没有真正的控制权。直到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才真正实现了用户对链上数据的直接控制和控制。
数字馆藏遵循数字货币的设计思想,采用通证化的思想完成数字副本的确认和交易,从而实现数字副本的所有者实际拥有和控制。但是,基于数字副本的特殊性数字藏品,数字收藏在设计上进行了改进,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代币,不同于同质化的数字货币。数字馆藏是不可替代的代币,每个数字馆藏都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
数字馆藏产权设计
数字馆藏作为一种新型财产,需要进行版权设计。如果将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新型财产,围绕数字馆藏构建的数字馆藏的产权应纳入民法的产权制度。民法中的物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特定权利。数字馆藏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新型财产。它们不同于客体、行为和智力成果,很难简单地将其与现有的产权客体相结合,也很难将其归入现有的民事产权制度中。为此,可以考虑对数字馆藏的产权赋予单独的内容,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具体权利。
标签: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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