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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 商标标识的选择对企业来说,如何设计、选择一个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23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896 评论:0


作者

北京六神律师事务所

郑鹏、李文杰、邱军

2021年,数字馆藏(NFT)从小众圈的“玩物”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并获得全球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国内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进入数字馆藏行业。“让军马先动粮草”,知识产权就像企业的粮草。面对滚滚而来的浪潮,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数字馆藏阶段的企业,该如何为商标做准备?在本文中,作者将结合实践经验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商标标志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设计和选择一个醒目的标志可能是推出新产品之前最重要的决定之一。对于 NFT,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使用原有的主商标,或者在主商标后添加与普通名词相当的词或其他商标标识;另一种是选择一个全新的商标。

使用第一种方法的商标包括:网易星球(NetEase)、悦文数字收藏平台(悦文集团)、迅雷链企业数字收藏平台(迅雷)。优点是与其主商标一致,使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一目了然,便于品牌运营前期的推广;采用第二种方式的商标包括:WhaleTalk(阿里巴巴)、魔芯(腾讯)、灵曦数码收藏(百度)等。优点是可以作为全新品牌运营,可以独立于主商标运营在适当的时候。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设计商标,各有利弊,但相对而言,第一种方式更容易获得商标注册,因为其核心是注册的主商标,后续商标申请都是以主商标为基础的. 商标的继续注册,因此阻碍其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较少;即使在某些类别中可能存在其他引证商标,也可以根据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和显着性进行抗辩,以提高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第二种方式,因为要推出一个全新的商标,必须考虑在先引证商标的障碍。特别是,NFT 可能涉及商品和服务的多个领域,并且可能需要更多的工作来确保在每个类别中不存在先前相同或相似的引证商标障碍。

以阿里巴巴集团的“鲸鱼”商标为例,“鲸鱼”商标简洁明了,符合阿里巴巴一系列动物名称的商标顺序。在阿里巴巴海外关联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Whale Scout”商标之前,已有多家企业申请注册“Whale Scout”商标或多个类别中含有“Whale Scout”字样的商标。

据笔者初步查询,最早的“Whale Scout”商标为广州优速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在第29类申请的“Whale Scout”商标;在申请之前,已经有73件商标申请包含不同类别的“鲸鱼侦察兵”。由于这些在先商标的障碍,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将“鲸鱼侦察兵”商标列入9、35、36、3<@等几个重点类别8、41 目前都处于rejected review或者rejected的状态。克服这些困难,无论是通过退出三、共存、购买,还是其他方式,给阿里巴巴观鲸平台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克服这些障碍的成本并不高。小的。相反,腾讯的“幻芯”商标则不存在此前的商标引用障碍。腾讯在2021年7月申请的9、35、3<@8、42、45五个类别的“魔核”均已注册完毕。

除了考虑在先商标的壁垒之外,与数字馆藏相关的商标尤其需要考虑显着性问题。商标的显着性从低到高可分为幻想商标、暗示商标、描述商标和通用商标。色情商标存在缺乏显着性或具有欺骗性的问题,是商标申请中的大忌。在NFT这样的热门领域,经常会有大量的商标申请人涌入,争相将行业热词商标注册为商标。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往往会失败。

例如,根据2021年底的一份报告“未能在热点上擦出,多个“元界”商标被驳回”,目前与元界相关的商标申请已超过7000件,其中“元界”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也超过了500件。然而,这些商标大部分都被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驳回决定中指出:“METAVERSE”是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具有低延迟、沉浸式、实时性等特点。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不应作为商标使用。根据第 10 条第 1 款(七) )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类似于“元界”、“NFT”、“数字收藏”、“区块链”等诸多行业的热词,难免会因为缺乏独特性或欺骗性而被忽视。

如果为这些行业热词申请大量商标,不仅无法获得注册,还可能被认定为“不以实际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将“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视为恶意。抢占的具体情况,将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作为与数字馆藏行业相关的企业,应该牢记于心数字藏品,切忌踏入雷区。

商品/服务类别的选择

在确定了商标标识之后,下一步就是明确 NFT 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NFT作为一个复杂且具有前瞻性的领域,在目前的《类似服务与差异化表》中并没有直接对应的商品/服务类别选项。因此,我们在选择品类时需要特别注意,不仅要力求准确覆盖商品或服务,还要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才能尽可能全面地覆盖相关领域。

数字馆藏的复合属性包括:(1)电子数据,而不是传统的可见和有形商品或服务;(2)文化、艺术和娱乐属性;(3)Marketplace)属性;( 4)互联网属性;(5)金融投资属性。基于以上属性,笔者选取了几类商品和服务,供数字馆藏行业企业参考。

(1)第九类:可下载电脑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电脑游戏软件;可下载电子钱包;可下载音乐文件等。

与数字馆藏相关的商标注册在第9类相关商品中,可分为数字馆藏本身和数字馆藏交易平台APP两种情况。

就数字馆藏本身而言,数字馆藏的本质是电子数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中国。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电子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定义,但第9类0901类似组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等。性质相似,有相似之处,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数字馆藏类似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

就交易平台APP而言,APP名称是否属于第9类软件的商标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断。为避免潜在纠纷,建议行业企业在第9类电脑软件等商品上进行注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APP名称。

(2)第 35 类:拍卖;为他人销售;商品和服务买卖双方的在线市场;营销;广告等。

对于数字馆藏交易平台,第35类“为他人销售;广告”属于核心业务,是必须注册的核心类。其中,数字馆藏交易平台是数字馆藏的在线交易平台,其提供的主要服务属于典型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双方的在线市场”;而交易平台在销售数字馆藏过程中,如果平台发行人的身份是做广告,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广告;营销;为他人销售”等服务;如果使用在线拍卖来出售数字收藏品,则属于“拍卖”服务。所以,

(3)Class 42: 4220 类似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维护;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

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同时具有两个身份。它不仅是平台的运营商,也是计算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在数字馆藏的铸造和在线交易方面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编程及相关技术服务也是商标注册的重点。此外,这42个类别还包括艺术品鉴定、工业设计等服务,这些服务与艺术品相关,可能是数字收藏公司的延伸业务领域,也可以提前申请注册。

(4)Class 41: 4104 类似群体:电子图书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文字出版(广告文字除外);图书出版等;

4105 类似群体:广告以外的影视制作;表演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艺术品出租;电影发行;艺术展览服务;艺术展览等

第41类是与教育、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作为一种电子文化产品,数字馆藏在互联网上的展示和销售类似于文化娱乐服务。因此,第 41 类中的类似组 4104 和 4105 也应提出注册申请。

(5)Class 36: 3602 类似群体:证券发行;网上银行;知识产权资产财务评估;电子钱包支付服务等;

3603 类似群体:艺术品估价等

与国外NFT平台相比,目前我国大部分数字收藏交易平台不开通二级交易,投资属性薄弱。但从国外发展来看,开放数字馆藏二次交易可能是一种趋势,未来数字馆藏可能具备金融化的属性。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数字馆藏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和投融资服务。因此,关注 NFT 的企业应注意在 36 种金融相关服务上的商标布局。

(6)第16类:素描;水彩画;版画;油画;书法和版画;照片(印刷);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等。

当前的数字收藏集中在数字产品和数字艺术品上。虽然它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真实艺术品,但也应注意商标申请在传统艺术品商品上的布局。第16类商品包括各种美术、雕塑、出版物等,往往以作品形式对应数字馆藏,与数字馆藏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对第16类相关商品进行注册保护,以确保虚实结合的应用场景覆盖。

除上述类别外,第 38 类中的“电信信息;计算机终端通信”和第 39 类中的运输和交付相关服务等通信服务也可以作为防御应用的替代品。

商标使用与侵权预防

商标注册后,就不是万事大吉了。数字馆藏行业的企业要重视自己的商标,保护好自己的商标,防止他人侵权。具体来说,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以防被撤销

为防止注册商标沉睡,激活商标使用权,《商标法》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注销制度。由于商标申请量剧增,人们往往希望在后申请的商标被封禁时,先撤销在先的引证商标。因此,数字馆藏行业的企业应在商标注册后及时将商标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并留存使用证据,以防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注销申请。

(2)注意监控,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

商标抢注者比比皆是,拥有数字馆藏的企业也要注意商标监控,时刻谨防他人抢注,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

数字馆藏的商标抢注有两种类型。一是抢注他人在数字馆藏领域实际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实际使用人需要提供其在先使用和一定知名度的证据;一是商标权人拥有注册商标数字藏品,但抢注人将同一商标抢注在其注册商标类别以外的类别中。例如,腾讯数字馆藏交易平台“环和”上线后,虽然腾讯在第9、35、38等类别申请了“环和”商标的注册,但并未及时注册“环和”商标。第 36 类。申请金融相关服务,然后是自然人在第36类申请了“幻芯”商标。目前,腾讯已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数字馆藏企业可能无法在被抢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使用该商标,因此更难以成功提出异议或无效。因此,有必要重点收集有关擅自占地者恶意的证据。

(3)注意防范发行人商标侵权风险

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在与发行人合作时,应注意铸造发行的数字馆藏产品名称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并在发行前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现在很多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与知名企业合作,发行知名品牌的数字馆藏。这时,就更需要核实发行人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是否已取得商标使用许可,以避免商标侵权风险。例如,美国 NFT 艺术家 Mason Rothschild 在 NFT 交易平台 OpenSea 上出售 Hermès 的“MetaBirkins”系列 NFT 手袋,但没有得到 Hermès 的授权。爱马仕已提起诉讼,指责艺术家侵犯了爱马仕的商标权。虽然在国内还没有类似的案例,但是对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还是要警惕。

(4)发现他人商标侵权后及时采取措施

数字馆藏领域的商标侵权主要体现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APP、网站名称、数字馆藏名称、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等。从事数字馆藏行业的企业应注意其商标是否被他人擅自使用。一经发现,应尽快保存证据,并采取商标行政执法、提起侵权诉讼等措施,维护其商标权。

结语

随着数字馆藏浪潮的到来,及时在您的核心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无疑是保护企业品牌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以上是笔者对数字馆藏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保护的一些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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