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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的价值是怎么产生的?(图)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16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23 评论:0


每天:前 5,000 天,平面设计师 Beeple。头像

2021 年 3 月,一件名为《每一天:前 5000 天》的 NFT 艺术品在佳士得拍卖场以超过 6900 万美元的价格售出后,NFT 作为数字收藏品的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从 NFT 的特性入手,了解其作为数字馆藏的价值来源,并通过对数字馆藏权利属性的理解,关注数字馆藏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数字馆藏的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NFT,即“Non-fungible Token”,在中国一般翻译为“Non-fungible token”,是区块链上的一个数据单元,每个token代表一个唯一的数字数据。简而言之,NFT 是一种“权益凭证”。凭证的一端基于区块链,另一端与有价值的交易对象绑定,可以是一幅画、一首歌,也可以是一幅真画。它是纯数字产品。 NFT 的上述特性使其不仅具有比特币的可追溯性、稳定性、安全性、流动性等特性,而且具有与“同质代币”不同的特性,如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可分性。

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独特性,NFT 从一出现就自然地与“艺术品”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同时,为了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区分开来,市场上习惯将NFT作品称为“数字收藏”,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数据的本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NFT作品作为数据的本质。其艺术作品的意义。

根据《艺术品管理办法》,“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塑、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有限复制品。以上作品(不包括文物)。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实体艺术品,数字形式的数字艺术品也应该属于艺术品。

任何能够成为“艺术品”或“收藏品”的物品都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即稀缺性和不可分割性。互联网数据可以自由复制的基本特征,很难体现“艺术品”的稀缺性;另一方面,对数据没有“不可分割”的限制。因此,在 NFT 出现之前,即使艺术家在网上制作了一件数字艺术品,也没有人会花高价购买它。但NFT出现后,为数字馆藏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也使数字馆藏具备了真实艺术品和高价值属性的特点。

NFT 作为数字收藏具有多种类型和形式。造成这些差异的最关键原因是铸造 NFT 的方式不同。最常见的铸造方式如下: 一是原创模式。 NFT 是由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直接制成的。比如上面提到的《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这部作品的创作者Beeple从2007年5月1日开始,每天都在生产一张数码图片,到2021年1月7日,已经连续生产了5000张。数码照片。这 5000 张图片中的每一张都构成了一个名为“每一天”的作品,而 5000 张图片的集体作品被称为“每一天:最初的 5000 天”。二是衍生创作模式。 NFT 数字收藏与现实生活中的艺术品相关联。例如,艺术家 Banksy 的一幅原画在现场视频中被烧毁,然后以 NFT 形式以 380,000 美元的价格售出。

数字馆藏属于什么权利

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交易行为,数字馆藏的交易也将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数字馆藏中的权利属于何种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字馆藏在本质上仍属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然而,对于权利人基于数字馆藏可以获得何种权利,法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按照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精神,“区块链数字资产”应纳入物权范畴,权利人可以对数字馆藏行使真实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是在交付时设立和转让的动产,也不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所有权变更效力的不动产,不符合财产中“所有权”的定义。民法典的权利部分。民事主体对数字馆藏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数字馆藏难以在传统产权理论下得到合理解释,因为数字馆藏的种类繁多,难以用单一的法律性质来描述。有观点认为,在数字馆藏交易的背景下,民事主体更像是数字馆藏的“准占有”,因为借助以太坊的技术手段,可以轻松实现“对世界的权利”。 ,比如私钥和公钥,让世界看到他是“拥有者”,没有人可以以任何方式操纵他的数字收藏。同时,他还可以使用以太坊进行版权授权和转售获取收入。此外,根据以太坊的描述,数字收藏中的交易可能会自动向创作者支付“版税”。这使得数字馆藏的交易更类似于“作品”的交易,即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作品的每次发行、复制等方式获得利益。

交易数字馆藏以防止侵犯版权的风险

从全球范围来看,数字馆藏目前以多种形式进行交易,甚至可能作为“有价证券”进行流通。但从我国的监管趋势来看,我国明确禁止代币融资活动。虽然政府的相关禁令针对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同质化代币,但可以推断,不可替代的代币也将不被允许进行融资活动。参与 NFT 交易的平台方必须时刻关注 NFT 交易。遵守。我们所说的交易方式是指目前最主流的交易方式,也就是网络平台上的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也是我国法律目前允许的数字馆藏交易方式。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类是数字馆藏的发布者和平台是同一方。例如,“NBA’s Top Shot”项目是NBA官方生产销售的数字合集,用户可以直接在NBA官网购买。以以太坊等大型区块链网站为中介平台,利用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先进的技术进行数字馆藏交易,更为普遍。

在以太坊数字收藏的交易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买家“购买”数字收藏时,他在买什么?二、如何理解“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数字馆藏首先是一种虚拟财产;同时,它还承载着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因此,交易过程中也会产生至少两种权利转让,一种是数字馆藏作为虚拟财产的产权变更,另一种是数字馆藏知识产权作为虚拟财产的转让或许可。 “工作”。

财产权的转让应该是无异议的。如果数字馆藏的创建者没有在交易中声明保留所有权,那么一旦交易完成,数字馆藏的产权就会转移。然而,拥有者并不能真正拥有数字馆藏,因为它存在于区块链中,没有实物的“交付-转移”过程。此外,以太坊还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的铸币者可以设置“特许权使用费”,这意味着即使买家从铸币厂购买了一个数字藏品并成为新的所有者,它仍然会再次出售该数字藏品。让代工厂盈利。

知识产权的转让更为复杂。数字馆藏与普通的数字产品有很大不同。例如,当我们购买一首新歌曲时,我们通过合同获得了知识产权许可,我们没有获得歌曲的产权,也没有成为歌曲的版权所有者。但是,数字馆藏的交易是一种产权的转让,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获得相关的版权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原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数字馆藏交易实践中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则。数字馆藏的交易过程一般不涉及版权的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数字馆藏的出版者或原创者保留完整的版权,他们可以复制和分发相同的数字产品。当然,出于“稀缺性”的考虑,出版者或原创作品的创作者不会做出有损数字馆藏价值的过度复制和分发行为。但是,版权归属经常会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原画作者不知道或未完全授权该数字收藏,谁拥有版权?这里可能会出现施法者侵犯版权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将“智能合约”解释为合约是不恰当的。根据以太坊的定义,智能合约只是运行在以太坊链上的程序。智能合约只是一段代码,不能体现合约的可取性,而是通过代码自动执行。买家选择某个数字馆藏并付款后,卖家会将数字馆藏转移到买方的账户——此转移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这种买卖行为构成合约,但智能合约本身并不构成合约。买卖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

在数字收藏品的铸造和交易过程中,容易发生侵犯版权和涉及欺诈和NFT真实性的侵权行为。但是数字藏品,即使造币厂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品制作成数字收藏品,其铸造行为本身也不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由于选角本身不影响著作权人的权利数字藏品,数字馆藏的本质只是一段代码,不能将这段代码视为作品的衍生作品或作品的再创作。但是,一旦数字收藏被铸造并写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铸造可能构成侵犯版权。有专家分析,他人享有原作品著作权的数字馆藏的网络交易,实际上是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应属于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范围。虽然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以有形载体上的作品为基础的,但发行权的核心特征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论作品载体是否为有形载体。有形的或无形的。

综上所述,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铸造NFT,很可能侵犯原作品所有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作品未公开,也可能侵犯原作品的人权。如果 NFT 以他人名义铸造,可能涉及著作权法禁止的“生产、销售伪造他人署名作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无论您是造币厂、买家还是平台,都应注意防范数字馆藏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尤其是,购买者应仔细阅读权利条款,以确认他们是仅购买了数字馆藏的产权,还是获得了数字馆藏的版权。一般来说,NFT数字作品交易完成后,版权不会转让,除非有明确的版权转让协议,否则仍属于原版权所有者。在产业实践中,相关平台的协议也将NFT权益与原生资产权益明确区分开来。用户协议中有版权保留条款,明确规定NFT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发布者或原创者所有。 ,买方无权复制、分发、改编、执行。例如,OpenSea 的协议明确规定 Crypto 资产是无形的数字资产,它们仅凭借保存在以太坊网络中的所有权记录而存在,不保证任何加密资产的所有权或权利的转移。

由于其独特的性质,数字收藏受到资本的喜爱,越来越多的人在艺术界之外寻找数字收藏的更多可能性。数字馆藏可能有更广阔、更多元化的发展前景,但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发展中的风险。

(作者为中银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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