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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数字藏品生产制作所需相关资质序号产品类型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8-03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3604 评论:0


本文共5362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文创数字馆藏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底层的文创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二是作为表层的数字馆藏运营。在分析了这两个层面的版权合规问题后,本部分将从这两个层面入手,梳理文创数字馆藏运营相关资质。

四、文创数字馆藏行业相关许可

文创数字馆藏的运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底层数字产品的生产和区块链技术。对于前者,根据不同的作品、艺术品和商品的类型,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展示、销售等资质;对于后者,主要是指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的备案,详见详情。本文将结合文创产业实践,总结前者通常涉及的特殊资质要求。

(一)文创数字馆藏制作所需相关资质

序列号

产品类型

要求的资格和法律依据

01

影视作品(影音)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二条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制作专题、栏目、综艺节目、卡通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节目,适用本规定。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

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法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02

电子期刊

《期刊出版许可证》

期刊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刊出版活动。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期刊,持有国内统一刊号,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固定名称,按卷、期或年、季、月顺序编号,按一定时期出版的连续出版物。

本条例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未设立期刊办公室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03

文物复制品

同意文物收藏单位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修订)》

第三十五条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博物馆馆藏文物,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订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拍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拍摄情况。

(可能影响审批的因素:2022年4月,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将组织召开北京市数字馆藏情况座谈会。与会专家表示,在开发利用文物信息资源,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式授权,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创新的创作,利用信息技术激发文物的解读和传播价值。

04

地图

图批文及批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查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地图出版的,由出版单位报送审阅;展示或者张贴非出版物地图的,应当提交展示者或者张贴者审核;进口非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的,进口商应当提交审查;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进口,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商报验;生产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报出口商审查。 ,由生产者提交审核。

应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或样本;

(三)制图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非出版物的地图和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只需提供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材料即可。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制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办理证明。

第二十一条报送审查的地图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审查批准该地图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地图审查批准文件,并注明地图审查情况号码:

(一)符合国家相关地图编制标准,完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二)国界、界线、历史界线、行政界线或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对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包含地图上无法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查批准文件和地图审查编号应当及时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权审查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产品的相应位置显着标明地图批准号,并附有地图图形。其中,如为出版物,应在版权页上注明图纸批准文号。

05

提供慈善项目信息

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

慈善组织:《社团法人登记证》(性质必须是慈善组织)

企业主体:合作慈善组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性质必须为慈善组织)及与慈善组织签订的《捐赠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依法设立,为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形式。

(二)文创数字馆藏展示销售所需资质

文化创意数字馆藏的展示和销售包括作为文化创意销售的市场主体和作为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互联网服务的两种含义。因此,在讨论文创数字馆藏展示和销售平台的资质时,还应考虑这两个方面。

序列号

行为类型

要求的资格和法律依据

01

电子书/小说/有声读物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出版服务。

本条例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条例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信息性和思想性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画、音像图书等原创数字作品;

(二)与已出版书籍、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一致的数字作品;

(三)对以上作品进行筛选、整理、收藏形成的网络文学数据库等数字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数字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02

艺术品数字收藏销售

艺术品业务记录

《艺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塑、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有限复制上述作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定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出售、租赁;

(二)经纪人;

(三)导入导出操作;

(四)鉴定、评估、商业展示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题材的投资、商业活动和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数字藏品,到其住所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业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03

数字音像收藏的展示和销售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编辑、整合、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以及提供上传、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其他人的节目。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播放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电视台按照本规定办理,或办理备案手续。

04

视频、音频、漫画、音乐等数字收藏品的销售和展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为互联网制作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画等网络文化产品;

(二)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制作、复制的网络文化产品,以音乐娱乐、游戏、表演(节目)、表演、艺术作品、动漫等文化产品在网络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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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生产、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在互联网上发布文化产品数字藏品,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发送给电脑、座机、手机、电视、游戏机、网吧等客户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场所,供用户浏览、享受、使用或下载网络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活动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大类。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为互联网用户提供非盈利性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

05

发布慈善筹款信息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慈善组织)》/《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依法设立,为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登记地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条件的慈善组织,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募集的地域范围,公募基金会分为国家公募基金会和地方公募基金会。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06

出版数字馆藏销售

《出版营业执照》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证》。中央政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证》。

07

数字馆藏销售平台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系统。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电信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经营业务覆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批,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上,我们根据现有的数字馆藏开发、生产、销售、展示平台等相关业务模式,初步梳理了主体可能需要取得的相关业务环节和前置许可或资质证书。市场主体。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无论是立法政策层面还是市场实践层面,对于涉及数字馆藏处理的运营平台的资质,目前都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一些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将在其条目说明中涉及数字馆藏。企业被标记为“试运营”,为监管调整或更新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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