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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的概念1.NFT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原理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8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88 评论:0


文章首先介绍了数字馆藏的含义,描述了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馆藏版权保护和交易中的应用,然后从NFT数字馆藏的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NFT数字馆藏版权保护研究最后,从政策层面和数字馆藏IP价值评价层面,对数字馆藏版权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结合具体数字馆藏侵权案件,介绍了法院的侵权判定标准和理论探索,有效探讨了数字馆藏版权保护的存在。空格。

自 2021 年以来,艺术界和行业对数字收藏的关注度迅速提高。根据 ForeChain 研究团队发布的《全球数字馆藏市场月报》(2022 年 4 月),2021 年全球数字馆藏市场将爆发,将迅速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2021 年,NFT 在海外市场的总交易量超过 660 万笔,总交易额接近 340 万 ETH。近年来,数字馆藏已广受欢迎。主要的技术原因是他们使用区块链的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化代币,全称是Non-FungibleToken,以下简称NFT)交易方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网络数字内容作品版权保护和交易模式。

由于数字馆藏NFT交易方式流行仅两年时间,为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行业需要前瞻性研究判断相关问题数字藏品,尤其是版权保护和价值评估方式数字馆藏,为未来数字馆藏的标准化管理提供支持。

一、NFT数字收藏的概念

1.NFT技术原理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

目前,数字馆藏包括虚拟头像、摄影作品、数字艺术图片、动画、矢量图、短视频、数字音乐、虚拟宠物、游戏装备、3D模型等,种类随着应用不断变化场景和技术增加。数字馆藏的普及得益于区块链平台NFT在数字版权保护和交易方面的技术优势。 NFT技术能够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支持的原因之一是它可以赋予每个数字馆藏在区块链平台上全球唯一的数字身份数字藏品,不可复制、不可伪造、不可对等互换、不可分割等特点。数字收藏资产通过区块链化的过程成为NFT,然后可以在区块链平台上流通,任何人都可以访问、交易和追踪。

2.NFT 数字馆藏分类

NFT 的基础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又称分布式账本,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公开透明等特点。因此,将其应用于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和交易活动,可以有效解决数字版权确认和使用问题。权、维权等问题,实现数字作品管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数字藏品在区块链平台上以 NFT 的形式进行交易,称为非同质代币化或非同质代币化,业内也称为“铸币”或“链上”。 NFT 本质上是一种权益凭证,指向特定的交易价值数字集合。

目前,互联网上的数字馆藏按照创作过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创作的原创作品;另一种是在传统物理载体上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创作的作品。备份 。根据版权属性,NFT 数字收藏可分为基于资产和基于权利的两种类型: 基于资产的 NFT 数字收藏是指各种实物或数字资产的数字收藏,如蚂蚁链粉丝粒子开发的和敦煌美术学院。 《幸运飞天》;权益类 NFT 数字馆藏是指持有者拥有或享有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如持有者的演出入场资格等。目前,文学艺术领域基于资产的 NFT 是最常见的 NFT 数字收藏形式。

二、NFT 数字收藏版权归属

根据版权法,只有原创的智力成果受版权法保护。一件作品的原创性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学术界对作品的认定分为著作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第一个条件(原创性的最低标准是创作者的独立完成)基本相同,但第二个条件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著作权制度是判例法制度,其判断标准主要是权利人是否在自主创作的基础上付出了劳动。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投入劳动力需要少量的创造力。英国对劳动的要求比较宽松,认为只要作者为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享有版权。以德国为代表的署名制度是大陆法系,对作品原创性的判断标准比较严格。德国著作权法认为,作品不仅要体现作者的个性,还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反对著作权仅来源于劳动,作品若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须体现作者的人格。在我国学术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得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研究美国法,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力”;有的学者提倡研究德国法,认为作品不仅要体现作者的个性,还要有创作水平;一些学者持有完善的著作权制度和署名制度。他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要体现作者的个性,还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本文认为,就 NFT 作品而言,判断标准应以大陆法系为标准,否则门槛太低,大量同质化数字馆藏,创意价值不大,NFT失去了 NFT 存在的意义。

有些人将数字收藏 NFT 的全球身份的唯一性与其独创性混为一谈。事实上,数字馆藏是否原创取决于上链前的内容是否原创,而数字馆藏的全球唯一标识只是区块链技术程序或操作方式,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技术方案上链。或操作。因此,数字馆藏的版权一般属于上链前作品的作者。

三、NFT 数字收藏分发渠道

1.NFT数字馆藏发行渠道分类

目前中国发行的数字馆藏从区块链技术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蚂蚁链的鲸童军和腾讯链的魔核为代表的联盟链。这类平台更注重合规管理。发行和流通过程不与虚拟货币挂钩,不对私人创造开放。主要是收集。另一种是以NFT中国(NFTCN)为代表的垂直交易市场平台,采用以太坊侧链,开放创作权限。手续费。除了在自有平台上市,NFT中国还将把作品同步到OpenSea等几个最大的海外NFT市场。

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数字收藏NFT交易平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字收藏权利人运营的发行平台,另一类是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目前,在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上买卖NFT数字藏品是NFT数字藏品交易的主流模式。比如前面提到的蚂蚁链粉丝粒子就是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是支付宝内置的NFT交易和展示平台。主要目的是通过NFT技术让更多人了解和了解敦煌文化。一方面,敦煌IP以NFT为新载体,让敦煌的传统文化不再是只有少数人才能接触到的“白雪”,而是可以“飞入寻常百姓家”。区块链技术的帮助。另一方面,NFT艺术借助敦煌文化IP的大众影响力迅速传播,而中华千年文化的丰富文化遗产也为NFT艺术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区块链平台数字馆藏销售的清晰性和安全性

根据在区块链平台上销售的数字藏品数量,交易方式可分为仅交易一件作品和交易多份作品。如果用户购买单个数字馆藏,则该数字馆藏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如果平台允许用户购买一个数字馆藏的多份副本,平台管理员需要限制可以出售的数字馆藏的最大数量。用户购买的数字馆藏的多个副本都是同一个数字馆藏,不区分正本和副本。显然,出售多份数字馆藏会降低作品的市场价值。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作品的稀缺价值,对于美术、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买卖双方更愿意交易独特的作品以获得最高的价格。收藏价值。对于一些听觉艺术或综合艺术作品,卖家往往会限量出售,以获得最高的销售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方面,卖家可以选择拍卖或预设价格,也可以设置基础售价加浮动价格。有的平台还允许卖家设置二次销售,即在数字馆藏售出后,初始卖家可以在下次作品流通时获得后续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

区块链平台上数字馆藏的销售过程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监管。目前,大多数数字收藏 NFT 交易平台都使用基于以太坊的 ERC-721 标准(ERC-721 标准由 AxiomZen 技术总监 Dieter Shirley 于 2017 年 9 月提出,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代币智能合约标准接口)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由可以自动执行的低级代码组成的程序。作品上链时,用户一般需要通过数字钱包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对于买家来说,当他们在区块链平台上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数字馆藏时,通过区块链数字钱包支付定价和服务费,立即成为数字馆藏的权利人。由于智能合约具有根据触发条件自动执行合约代码的特性,区块链可以自动生成数字藏品的新所有者信息。这些数字馆藏的销售过程是自动执行的,无需人工干预,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可见,区块链NFT交易模式可以让数字藏品权利人在实现作品版权保护和交易方面更加客观便捷。

四、NFT数字馆藏版权侵权分析

目前,我国NFT市场面临技术不成熟、市场不规范、价值不明确等一系列风险挑战,监管政策尚待明确。等行为。

NFT 数字馆藏版权保护的前提是清楚了解其权利组成部分。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具体内容一般分为作者的人身权和作者的财产权两类。著作权的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NFT作品的出版权一般是指持有者有权将未发表的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平台并公开,具有一次性的特点。 NFT作品的署名权赋予作者在区块链平台上标注所有者​​信息或其他内容以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区块链上的实时所有权信息变化起到宣传的作用。作者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归属权,但必须给出区块链的唯一标识。由于区块链和 NFT 作品自然具有一旦形成就无法更改甚至删除的特性,因此作者的修改权自然受到保护。同样,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上述特点,NFT作品的完整性自然也受到区块链技术的保护,这也是NFT作品相对于传统艺术品的优势。

数字馆藏的版权产权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由于NFT作品在区块链平台上具有全球唯一标识,区块链的优势使其复制权得到保护。笔者认为,未经 NFT 作品所有者许可,将 NFT 作品上传到多个区块链并获得多个 NFT 属于侵权行为。此外,权利人出售数字收藏后,线下实体店未经NFT作品权利人许可出售作品的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NFT 作品上链后,其信息将固定在区块链上,一般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因此,NFT 作品的展示权自然受到保护。

由于具有相当大的创造力,数字收藏品应像传统艺术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利益驱动下,数字馆藏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犯数字馆藏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在 NFT 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的常见形式是“非原创作者声称是作品的作者”或“复制冒充原创作品”。数字馆藏的间接侵权是指直接向 NFT 版权侵权人提供技术或服务的责任。数字馆藏的间接侵权者主要是NFT区块链交易平台。目前,大部分 NFT 区块链交易平台都没有对链上数字藏品的实质性审核流程。一旦数字馆藏在链上完成,它们将永远存在于区块链上。一旦发生侵权,版权方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通知区块链NFT交易平台下架、删除数字收藏。间接侵权通常采用过错原则。 NFT铸造平台和交易平台仅向用户提供区块链技术或交易服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构成侵权。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他人的作品上铸造 NFT,NFT 铸造平台不会实质审查上传者是数字馆藏的原创者还是权利人。因此,会有一些人将盗版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平台。目前,区块链平台普遍无法识别平台外作品的归属。与传统的著作权登记一样,数字馆藏前的著作权归属确定只能根据登记后提交的材料和公众反馈来确定。

司法机关普遍采用“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来判定侵权。一方面是有联系的,即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的作品有过接触。另一方面,存在实质相似性,即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实质相似。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在线访问 NFT 数字馆藏,因此侵权的司法认定主要取决于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实质相似”。当存在对现有 NFT 作品的模仿时,侵权的判断更加复杂。

五、加强NFT数字馆藏版权管理的建议

1.加快制定数字馆藏管理规范性文件

对于 NFT,国家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宣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处置》,再次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目前对于NFT数字馆藏没有更具体、更全面的管理措施,国外也很少有成熟的管理方法可供参考。有关部门要组织知识产权、数字出版、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专家深入调研,借鉴国外数字馆藏运营经验教训,制定以版权为基础的数字馆藏管理办法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随着NFT的推广和普及,未来监管部门将介入NFT铸造、发行、销售和流通的全过程,NFT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将逐步明晰.

2.加强对NFT数字化采集平台监管的法规、标准和技术研发监管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加密交易的匿名性,区块链交易平台无法有效追踪侵权者的真实身份,监管机构难以监管。目前,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缺乏有效监管,用户上传侵权、非法或其他破坏性内容层出不穷。因此,业界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约束NFT数字内容工作平台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赋予NFT数字采集平台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3.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推广区块链技术

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成本高、缺乏透明度、效率低等问题,导致作者不愿将版权授予集体管理机构。新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大的权利,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数字馆藏种类繁多,版权交易活跃。如果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版权集体管理体系,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数字馆藏版权保护和交易联盟链,可以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本,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我国的数字馆藏可以进一步推广。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4.鼓励中国出版公司利用NFT保护和交易数字版权

数字馆藏的版权保护和交易时间不长。一线数字出版企业需要大胆探索,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块链版权保护技术,总结先进的数字版权商业模式,为整个版权行业提供借鉴。 2022年世界读书日,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丰收杂志社、成都时代出版社等机构纷纷推出了自己的NFT数字馆藏。其中,《收获》推出了名为《无界》的文学数字馆藏盲盒。数字馆藏盲盒中包含梁小生等八位作家的作品(如图1),每位作家发行两个数字馆藏:一个是静态数字馆藏——一个是印刷设计新颖的书籍封面和图片作者亲笔签名的一种是供读者“打开盲区”进行收藏;另一种是带有作者原创音视频特效的动态数字馆藏,供读者进行合成活动。

图1《丰收》杂志《无界》数字合集八位作家代表作品(部分)

5.数字馆藏IP价值评价标准研究

数字馆藏出现盗版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数字馆藏IP价值评价标准和完整的全国统一数字馆藏交易市场。尤其是一些恶意炒作行为,导致数字馆藏价格虚高,用户舍不得购买,部分用户甚至无处购买。 2021年以来,NFT数字馆藏的交易引爆了世界版权市场,其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价格令很多人不解和惊喜。对数字馆藏价值的评价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目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数字馆藏产业促进委员会正在积极制定数字馆藏标准。其中,NFT数字馆藏版权价值的评价标准是目前最重要的标准。 NFT数字馆藏是一种不断进化的新型数字版权生态。它具有艺术多样性、流动性低、市场结构变化快等特点,这使得 NFT 数字藏品的估值非常复杂。随着 NFT 数字馆藏市场的演进,影响 NFT 数字馆藏价值的各种因素也在快速变化和发展。决定 NFT 数字馆藏价值的因素很多,不确定性很大。做好数字馆藏价值评估工作,有利于完善数字馆藏交易市场,建立数字馆藏版权保护体系。

6.加强NFT数字收藏侵权审判实践

由于NFT数字馆藏是一种新兴的数字版权形式,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差距,仅提供个别例子可以参考。例如,2022年4月下旬,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犯信息传播权的“胖虎”系列数字馆藏信息传播权案著名艺术家,并在法庭上宣判。 “中国首例NFT案”。原告A公司享有“胖虎”系列数字馆藏的全球独家版权产权。在被告B公司运营的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上,部分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 ” 与A公司拥有的数字馆藏完全相同。在本案审批过程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国等法律规定,不能仅以“通知-删除”义务为由免除被告B公司的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案中,系统地论述了数字馆藏的性质、数字馆藏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数字馆藏交易平台的属性和责任认定、平台停止侵权的方法。并形成了相应的审查标准。本案的审理也给业界带来了一些启示。一是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应承担更多的审查和关爱义务。随着数字出版业商业模式的创新,网络侵权行为日趋复杂,司法系统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或应当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强化“平台”的判断标准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其次,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证明。当用户将原作上传到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并将原作投递为数字馆藏时,实质上是用证书标记了原作,证书记录了原作的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以后每一次的流通。信息,并不意味着转让数字馆藏的版权。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数字馆藏及其平台,本案对我国数字馆藏的法律意义不言而喻。司法机关有必要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较为成熟的裁判标准,为其他新型数字版权形式产品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作者:刘玉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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