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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 徐悲鸿美术馆:未授权幻核幻核:徐先生过世已超50周年,作品有授权(图)

作者:yangmaodui 发布时间:2022-07-26 分类:微信活动 浏览:1289 评论:0


徐悲鸿美术馆:未经授权的幻影核心

幻核:许先生50多年前逝世,作品授权

5月29日,徐悲鸿美术馆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声明称:“近期,我们注意到一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出售相关数字馆藏。部分原创作品这些数字馆藏中有一部分是赝品,有的无法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的作品与徐悲鸿先生完全没有关系。”

在本条微博评论区,有网友问徐悲鸿美术馆,商汤科技的数码猫放徐悲鸿是真是假。徐悲鸿美术馆回复“上堂”授权。

有网友询问鲸童军和芒景人民美术馆出售的徐悲鸿先生作品是否经过授权,均得到徐悲鸿美术馆的肯定答复。

当网友询问魔核发布的徐悲鸿先生的作品是真是假时,徐悲鸿美术馆回复称,并未授权“魔核”出售徐悲鸿先生的数字馆藏。

因此,人们对魔核所销售的徐悲鸿数位墨马合集的版权提出质疑。

徐悲鸿美术馆在版权声明中指出,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是徐悲鸿后人创办的独立文化艺术中心。作品各项合法权利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权、姓名权、作品诚信权。

对于“徐帆”消费者徐悲鸿先生及其后代的侵权行为,我们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华夏时报》报道,环和平台相关人员称:“徐悲鸿先生已于50多年前去世,因此拍卖所得的所有者有权独立授权与环和合作。具体出处不能透露。我们严格控制合作资料和作品的授权,待售作品经授权后发布。”

此外,魔核平台相关人员还强调:“目前发布的合集为独家授权,仅保证在腾讯区块链中的唯一性。”

那么,徐悲鸿先生作品的版权属于谁?

数字收藏不是绘画本身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篡改和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配音、复制、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暂时使用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展示权,即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0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的传输符号、声音和图片,但不包括本小节第 12 项规定的权利;

(10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向公众提供有线或无线方式,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0三)制作权,即以拍摄视听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四)改编权,即对作品进行更改、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0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0六)编译权,即通过选择或排列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组合成新作品的权利;

(10七)版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在自然人死亡后,其规定的权利在本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法转移。法律。”

第22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和死亡后五十年。 . ,截至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最后一位已故作者去世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

也就是说,作者去世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可以按照规定继承保护期内的法律。

作者去世50多年后,其作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著作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在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由使用该作品。

但是,作者授权、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始终受到保护。

从著作权法来看,徐悲鸿先生于1953年逝世,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不经许可、不付费使用。但要注明作者姓名,不得擅自修改作品。

但数字收藏品是最近的新产品,而不是画作本身。因此,将其定义为“对原作的修改”似乎没有依据。

如果它因为不是画本身而没有版权,那么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作者去世 50 多年前的作品分发数字收藏。

这样,所有古代作品都可以作​​为数字收藏。如此一来,数字收藏圈必将一片混乱。

那么合适的定义是什么?

《NFT侵权第一案》可参考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披露数字藏品,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七策已被授权享有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收藏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著作权财产权和维权权。在杭州元周公司运营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七策发现平台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疫苗”NFT,售价899元。这部 NFT 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上发表的插画作品一模一样。

七策公司认为杭州源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七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诉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杭州源周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艺术品除了具有普通作品的原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基本属性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创作者只要在物质载体上直观地表达自己独特的美学观点,满足最低限度的创作要求,就可以构成一件艺术品。 “胖虎疫苗”案涉案作品呈现了作者独特的个体表现力,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品。

本案中,作品《胖虎打疫苗》以899元成交,仅成交一次。因此,本案侵权利润应在销售额899元的范围内。但由于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获利,仍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实际获利,奇策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采用了法定赔偿方式。对于侵权作品的交易金额、公司收取的费用、七策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法院裁定赔偿4000元。

由于本案涉及的“胖虎疫苗”是NFT(non-fungible token)作品,被法律界普遍视为“NFT侵权第一案”。

在现行法律对“数字收藏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了上传数字收藏品交易平台的图片构成艺术品的标准; NFT数字作品铸造与交易的法律性质审查标准为典型案例,具有参考价值。

虽然数字馆藏号称是唯一使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与特定作品和艺术品对应的数字证书数字藏品,但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但数字馆藏市场鱼龙混杂,销售过程本身也隐藏着版权问题。

“NFT侵权第一案”的出现,或许对数字馆藏的版权问题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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